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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旅客列車速度達到120km/h至160km/h的開行區段。快速旅客列車速度未達到120km/h的區段是否執行本辦法,由各鐵路局〔含廣鐵(集團)公司,以下同〕規定。
第二條 在辦理快速旅客列車行車時,在車次前冠以“K”(讀音為快),包括調度命令及各種書面行車憑證和行車日誌的填寫,如K1次。
第三條 各級列車調度員及有關行車人員對快速旅客列車必須重點掌握,嚴格按列車運行圖行車,確保列車安全、正點運行。
第四條 快速旅客列車運行速度超過140km/h至160km/h,緊急制動距離規定為1400m;快速旅客列車運行速度超過120km/h至140km/h,緊急制動距離規定為1100m。使用踏面制動的客車車輛列車運行速度超過120km/h至140km/h,緊急制動距離規定為1400m;使用踏面制動的客車車輛列車運行速度為 120km/h,緊急制動距離規定為1100m。
第五條 快速旅客列車必須固定編組,編入的客車車輛技術狀態、構造速度和列車的重量必須符合快速旅客列車的規定要求。
第六條 快速旅客列車機車與車輛間電控制動線的連線、摘解由客列檢人員負責。無客列檢作業時由機車乘務員負責。
第七條 快速旅客列車運行中亦應執行“車機聯控”有關規定,特殊情況執行確有困難的由各鐵路局制定具體辦法,報部核備。
第八條 快速旅客列車遇自動閉塞區間通過信號機顯示黃色燈光時,司機要及時採取措施降低速度運行,確保列車在顯示紅色燈光的信號機前停車。
第九條 快速旅客列車必須在正線辦理通過。遇特殊情況必須變更進路時,須經列車調度員準許並使用列車無線調度電話預告司機,如來不及預告或預告不到時應使列車在站外停車後,再開放信號機。
第十條 區間線間距離在4m及其以下時,不準辦理快速旅客列車與掛有中部超限貨物車輛的列車在區間交會。掛有中部超限貨物車輛的列車應接入車站固定線路停車會讓。
第十一條 快速旅客列車通過的車站,站台邊緣安全線應設在距鋼軌頭部外側2.5m處。所有人員及站台上行包、郵政作業車輛和堆放物品必須在安全線以內;線路兩側施工機械及堆放物品距鋼軌頭部外側必須保持在2m及其以上,並放置牢固。
第十二條 接發快速旅客列車時,所經車站按《站細》規定時間再提前3min停止影響列車進路的調車作業。行車人員及其他作業人員在快速旅客列車到達前10min,停止在列車通過的線路和相鄰線路一側的作業。
第十三條 快速旅客列車到達施工地點前20min,必須停止影響列車運行的施工,人員、機具設備等撤至規定距離以外,物料堆碼牢固,保證列車安全通過。
第十四條 車站值班員接到鄰站快速旅客列車預告後,按規定及時通知有關人員提前到崗接車。客運人員提前10min出務,維護好站內秩序。
第十五條 快速旅客列車運轉車長在運行中不再顯示互檢信號,列車在車站通過時運車長與外勤助理值班員改用列車無線調度電話進行聯繫,用語為“××次車長,正常”;車站應答,用語為“××站,正常”。
第十六條 快速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與道路應採用立體交叉,對既有道口應逐步改造成立體交叉。有人看守道口在快速旅客列車通過前按通知或比原規定時間提前5min出務,及時關閉欄桿或欄門。無人看守道口及站內平過道在快速旅客列車通過時應派人監護。在市區及居民區線,路兩側設定圍牆或護欄。
第十七條 快速旅客列車在運行途中,機車信號或列車運行監控記錄裝置若出現臨時故障,司機應使用列車無線調度電話通知車站轉報列車調度員;遇列車無線調度電話臨時故障,列車應在前方站停車報告,列車調度員接到報告後應通報前方有關車站。
遇列車無線調度電話故障時,快速旅客列車按規定速度運行。遇機車信號或列車運行監控記錄裝置故障時,司機應根據實際情況掌握列車運行速度。
遇天氣惡劣難以辨認信號時,快速旅客列車應改按站間區間掌握行車。
第十八條 擔當牽引快速旅客列車的機車必須安裝通用式機車信號及列車運行監控記錄裝置。列車運行監控記錄裝置的監控動作值,允許在列車運行限制速度上,上浮5km/h(不含慢行限速區段)。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快速旅客列車運行中,發生意外情況不危及本列車運行安全時,可不停車繼續運行,同時司機用列車無線調度電話報告就近車站處理,就近車站應通知續行及鄰站開來的列車,以防事故擴大。對當時沒察覺的人員傷亡事故,巡道工和其他人員發現時,應立即報告就近車站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 列車在區間內被迫停車,司機應立即使用列車無線調度電話呼叫兩端車站和後續列車,通報列車停車位置及原因;可能妨礙鄰線時,司機除按規定對鄰線來車方向短路軌道電路外,還應及時呼叫鄰線列車。
第二十一條 快速旅客列車運行區段要加強施工組織,影響快速旅客列車的施工必須納入施工月度計畫。封鎖施工天窗要納入運行圖,切實保證施工要點。無計畫不準施工,施工不登記、登記內容與月度施工計畫不符時不準施工。不得利用快速旅客列車與前行列車的運行間隔進行施工。封鎖施工後的第一趟列車不得放行快速旅客列車。
第二十二條 施工及其限速區段在原減速信號牌前方600m處增設快速旅客列車減速信號牌,式樣見注(註:式樣為《技規》第95、96圖並標上“K”字,使用反光塗料)。
第二十三條 機務段要儲備足夠的零部件,配有必要的檢測、檢修設備,保證出段機車符合牽引快速旅客列車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快速旅客列車車輛的檢查、運用、維修除按通用客車有關規定執行外,入庫時必須在有檢查地溝的客車整備線上對車輛的走行、懸吊部件、連緩、制動、空氣彈簧、電子防滑器及電氣等裝置進行檢修。出庫客車質量必須符合標準,達到配件齊全,作用良好。快速旅客列車車輛配屬段要配備必要的檢測、檢修設備,並儲備足夠的零部件。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與《技規》及有關規定不一致時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按《技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科技司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