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專列運輸管理辦法

為適應旅遊市場需求,規範旅遊專列運輸組織和管理,開闢新的運輸增長點,提高市場占有份額,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旅遊專列運輸管理辦法
  •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章:開行條件
  • 第三章:申請和審批
適用區域,主要內容,

適用區域

主要內容

第一條為適應旅遊市場需求,規範旅遊專列運輸組織和管理,開闢新的運輸經濟成長點,提高運輸市場占有份額,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遊專列是指由旅行社或單位(以下簡稱包車人)要求臨時開行並往返全部包用的旅客列車。
第三條開行旅遊專列應以方便用戶、協調統一、合理利用、利益共享、發揮路網整體效益為原則,確保全全、舒適、有序。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直通旅遊專列,局管內開行的旅遊專列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開行旅遊專列編組不少於12輛,載客車輛不少於10輛,宿營車只能使用1輛,原則上不得使用軟臥車。特殊情況必須報鐵道部批准。
第六條旅遊專列的車輛應儘量使用新型空調車。使用新型空調車時,服務設施和服務標準不低於“品牌旅客列車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使用普通客車時,車輛設備、設施,服務備品、衛生標準應符合《鐵路旅客運輸服務質量標準》的規定,每三輛車中應有一輛茶爐車。
第七條旅遊專列的值乘人員應經過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不得臨時僱傭或由其他工種人員頂替。
第八條旅遊專列的旅行速度不得低於同線路圖定普通快車的速度。
第九條包車人(如幾家旅行社或單位同時包用一列車時,應提出一個牽頭單位)應不少於25個工作日前向始發站或其上級客運主管部門提出開車要求並填寫包車申請表(見附表1)。
第十條接到開車要求部門應於2日內向上級客運主管部門提出開車申請表(見附表2)。
第十一條旅遊專列在京廣、京九、京滬、京哈、隴海、浙贛六大幹線跨局或跨部控分界口以及跨三局以上運行時,由鐵道部審批。除此之外,由開車局與相鄰局協商同意後,由開車局審批,報鐵道部備案。在局管內開行時,由鐵路局審批。需報鐵道部審批時,由鐵道部運輸營運主管部門歸口受理,由營運、調度部門制定階段性方案後批覆。
第十二條審批部門自接到開車申請表日起,有固定運行線的,必須於3個工作日內,無固定運行線的,必須於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表以電傳形式批覆申請部門。同意開車的,包車人必須於開車15日前向鐵路局確認,具體開車時間在確認後以調度命令下達。
第十三條車站接到批覆後,要按照《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對包車的規定,與包車人簽訂包車契約並收取相當於運費20%的定金。當日售票的可不收定金。
第十四條旅遊專列本著質量最佳、效益最佳,同等條件以申報時間先後的審批原則安排開行。
第四章運輸費用
第十五條包用普通旅遊專列(載客車輛為硬座、硬臥,如混掛軟座、軟臥時,軟座、臥軟不超過載客車輛三分之一)時,票價按不低於標記定員90%核收。編組中軟座、軟臥輛數超過三分之一時,按全列標記定員核收票價。
產生空駛和編掛1輛餐車時,不收空駛費和餐車使用費。編掛餐車超過1輛時,超過的輛數核收餐車使用費。
使用全列新型空調車時,票價可在規定的上浮幅度內浮動。
旅遊專列的旅遊團體享受折扣優惠票價的同時,還可以按實際乘車人數享受20人中免費1人,超過20人每增加10人免費1人的優惠待遇。
上述優惠條件可由鐵路局在此範圍內自行掌握。
第十六條包用全列軟座(臥)或豪華列車時,按《鐵路旅客運價規則》規定的定員核收票價和服務費;餐車、娛樂車核收使用費。
編組中餐車、娛樂車合計超過兩輛時,超過的輛數按新型空調硬臥車標記定員收費。包車人對車輛設備、服務設施等另有需求時,可另議價格,但每輛車不得低於新型空調硬臥標記定員的收入。
第十七條旅遊專列編組不足規定輛數時,所欠輛數每輛按普通硬臥車(60人)標記定員票價的60%核收欠編費;中途站停留超過24小時、折返站停留超過48小時,自超過日起,按日核收停留費。不足12個時按半日核收。
第十八條旅遊專列單程里程通算計算票價。運行徑路涉及國鐵、捷運、合資鐵路或特殊運價區段時,分段(國鐵段加總)計算,加總核收(捷運、合資鐵路段票價表見附表3)。
第十九條旅遊專列包車契約簽訂後,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履行契約時,各方均不負違約責任。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承運人違約時,雙倍返還定金,包車人違約時,定金不退或按《鐵路客運運價規則》標準,核收延期使用費或停止使用費。收取定金時,填寫“客運雜費收據”,返還定金時,加倍部分填寫“退款證明書”。
第五章運輸管理
第二十條發站接到開車命令後,應立即通知包車人到站辦理制票手續,定金沖抵運輸費用。
旅遊專列的運輸費用由始發站使用代用票一次收清,其他站、車不得再另外收取任何費用。填寫代用票時,發到站欄填寫如:北京──廣州
廣州──北京
旅遊專列不從原徑路返回時,按實際徑路計算,以距始發站最遠的停車站做為折返站填寫票據。
第二十一條代用票交包車人持有,並另複印一張交折返站。其餘乘車旅客每人發給一張團體旅客證,團體旅客證隨代用票使用有效。
第二十二條旅遊專列發車後,車票不辦理中途改簽、分乘、變徑或退票。旅客自己要求中途下車出站時,憑團體旅客證出站,未乘區間車票失效,恢復旅行時應另行購票。
第二十三條旅遊專列不得超員運輸,不得使用鐵路公用乘車證。
第二十四條旅遊專列的旅客在運輸中發生傷、病時,由列車長編制客運記錄,載明系旅遊專列旅客並記錄代用票票號,車站按照一般旅客發生傷、病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旅遊專列國鐵段票價的60%和雜費列開車局收入,票價的40%列折返局收入,停留費列停留局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條旅遊專列按票面記載人數分別統計始發局和折返局傳送人數。
第二十七條旅遊專列始發局對每趟專列應向包車人發放旅遊專列開行意見反饋表(見附表4),返回後由包車人將意見電傳鐵道部。
第二十八條各鐵路局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旅遊專列(分直通與管內)開行情況統計表(見附表5)統計後電傳報部。
第六章運輸組織
第二十九條涉外旅遊專列比照特快列車辦理。旅遊專列運行時分標準和技術站作業標準按運行圖規定的特直快旅客列車標準執行。除有旅遊需求的站辦理旅客乘降外,其他站不辦理客運業務。
第三十條旅遊專列根據旅遊需要安排相對固定的運行線、臨時運行線和到開時刻。遇特殊情況,可適當調整局管內圖定普通旅客列車時刻。
第三十一條旅遊專列由客運機車牽引,機車交路按圖定客運機車交路辦理。旅遊專列的車輛技術檢查和上水作業、上餐料按照正常旅客列車辦理。
第三十二條各級行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旅遊專列的組織,確保旅遊專列安全正點。旅遊專列的安全正點列入旅客列車正晚點統計;由於開行旅遊專列而影響的其他貨物列車,根據調度調整命令統計正晚點。
第三十三條旅遊專列車底在折返站停留時,折返站應上水、補油並提供列車整備,供電及乘務員住宿等條件。
第七章獎懲
第三十四條對於旅遊專列開行信譽好、服務、衛生、車況、設備質量好、旅客和旅行社反響好的鐵路局,鐵道部將授予《旅遊專列最佳組織單位》的稱號,並在以後批准旅遊專列時予以優先考慮。
第三十五條對旅遊專列開行中發現的問題,按照《鐵路旅客運輸服務質量監督監察辦法》中關於服務差錯處罰規定,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分別給予500元和2000元的處罰。
第三十六條對旅遊專列髒、亂、差,旅客或包車人反映強烈或有投訴的,給予全路通報批評並限期整頓。整頓期間不再批准開行旅遊專列。
第三十七條上水站不按規定給旅遊專列上水的,按照服務差錯給予處罰並通報全路批評。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按《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辦理。其他符合旅遊專列開行基本條件的,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4月25日起實行,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原發《旅遊專列運輸組織管理辦法》(鐵運[1999]29號)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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