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特點
志願者旅遊作為一種特殊的旅遊形式,和
大眾旅遊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利他性是志願者旅遊的首要特徵
從旅遊動機來看,志願旅遊者在主觀意願上願意對
旅遊目的地社區無償付出;從旅遊過程來看,旅遊活動不應破壞目的地社區的自然環境和地方文化;從旅遊效果來看,旅遊活動能夠為目的地社會、經濟、環境產生價值,實現目的地的可持續發展。
2.旅遊者的動機是追求審美愉悅
旅遊體驗以追求愉悅為目標,包括審美愉悅和世俗愉悅兩個方面。與大眾旅遊多追求世俗愉悅不同,志願者旅遊追求的是一種精神上的審美愉悅。志願旅遊者(volunteer tourist)付出時間、金錢和精力參與目的地的公益事業,並非為了獲得物質和感官上的享受,而是通過體驗目的地的原真文化,學習相關技能,獲得他人的認可與尊重,認識和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獲得自我身份的重塑(refiguringselfandidentity)來最終實現精神上的審美愉悅。
3.旅遊吸引物的特殊性
根據旅遊“推一拉”理論可知,旅遊的實現受到推、拉兩種力的作用,其中拉力便是旅遊吸引物。志願者旅遊的產生並非是傳統的自然風光、人文景觀吸引的結果,而更多的是旅遊者自身要求進步、服務他人與社會的志願精神推動的結果。志願者旅遊並非一般意義上的參觀遊覽,而是要加入到目的地為發展而進行的“勞動”中去,自身的角色更多的是“志願者”而非“旅遊者”。因此,志願者旅遊很多時候表現出“
無景點旅遊”的特徵。
4.旅遊活動的組織性
由於活動程式的複雜性,志願者旅遊一般都需要專業化組織來指導實施。從發展情況來看,國外志願者旅遊一般是由非營利的機構組織的,我國由(半)政府組織的較多。另外也有少部分旅遊者自發組織的形式。
類型
由於國家政治制度、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傳統文化、企業性質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志願者旅遊在不同國家(地區)以及同一國家(地區)的不同地方的表現形式和特徵都存在差異。志願者旅遊作為旅遊的一種特殊形式,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將其分為多個類別。本文根據志願者旅遊的組織形式,將其劃分為政府組織型、非營利組織(NPO)型、自發組織型和混合型4類。
(一)政府組織型
這種類型大多出現在非營利組織不甚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在我國較為普遍,西方已開發國家很少。政府部門組織的志願者旅遊項目主要是組織志願者深入到農村特別是貧困落後和欠發達地區,開展文化、
科技、衛生等方面的服務活動以及城市舉辦的體育賽事、
會議等規模較大、需求人數較多的項目。如大中專學生志願者“三下鄉”社會實踐活動、海外志願者援助計畫、奧運會志願服務等都含有志願者旅遊。此類志願者旅遊由於依託政府的力量,具有政治性強、規模大、持續時間較長等特點。
(二)NPO組織型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是指那些不以營利為目的,主要開展各種志願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動的非政府的
社會組織。開展志願者旅遊較多的非營利組織主要包括慈善組織、教會、學校、紅十字會、環保組織等。NPO組織型是最為典型的志願者旅遊組織模式,也是學者們研究著墨最多的志願者旅遊類型,多出現在非營利組織眾多、慈善事業發達的已開發國家和地區,如美國、英國、日本、澳大利亞、以色列等。NPO經政府批准後成立,在企業、教會、個人、政府等的資助下,通過各種合法手段吸納和組織志願者,成立一支龐大的志願者組織,開展志願者旅遊和志願服務活動(見圖1)。
(三)自發組織型
自髮型組織是指人們基於共同的志願服務目標,在不受任何外界“建制”部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的前提下,自發形成、自主管理的非正式的、結構鬆散的、主要靠情感與道德等手段進行約束的
活動組織,按其存在形式,可劃分為穩定志願者組織和臨時志願者組織兩類。穩定類志願者組織的活動範圍、活動形式及活動目標較為明確,有簡單的紀律、制度約束,其存在具有長期穩定性。該類型的志願者旅遊的活動目標、目的地、時間都較為固定;而臨時志願者組織的組織化水平較低,由突發的共同目標而臨時組成,主要靠情感、道德等手段進行約束,完成目標後即解散。該類型的志願者旅遊具有突發性,只是專為某一特定目標而實施。如在汶川大地震後成立的“愛心志願者”組織的向汶川大地震災區進行的心靈撫慰活動,即屬此類。總的來看,自發組織型志願者旅遊具有組織形式靈活、規模較小、組織化程度低、數量多等特點。
(四)混合組織型
混合組織型志願者旅遊有多種組合形式,如“旅遊地組織+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政府”、“政府+非營利組織+旅遊地組織”等。“旅遊地組織+非營利組織”的組織模式比較流行,此類項目要求旅遊地與非營利組織保持長期的合作,
資源、
信息共享,服務對象都指向目的地。“非營利組織+政府”模式一般是政府出於某種動機提供資金,由非營利機構組織旅遊活動。如2009年,由英國政府出資,“羅利國際”青年組織發起的幫助目的地民眾建造學校和衛生設施的海外志願者旅遊活動。“非營利組織+企業”模式是一種新的志願者旅遊組織模式,企業在非營利組織和目的地中充當“
中間商”的角色,企業合作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獲取部分利益,同時也為了獲得聲譽。這種類型,主要是對社會具有責任感的大企業對非營利組織進行贊助或者合作進行產品開發,如
殼牌公司、
滙豐銀行與
世界自然基金會的合作。混合組織型志願者旅遊由於不同的組合模式,其活動形式、內容各不相同,具有多樣化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