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關係原則

心理關係原則是馮特提出的一項心理學原則。指每一項心理內容都通過與其他心理內容的關係而獲得意義。是對心理產物原則的補充。其含義:當某些心理元素複合成為某種心理統一體時,這些元素總是處於一定的質和量的關係之中,由於這些關係不同,所形成的心理統一體亦表現出不同的性質。

其含義:當某些心理元素複合成為某種心理統一體時,這些元素總是處於一定的質和量的關係之中,由於這些關係不同,所形成的心理統一體亦表現出不同的性質。如若干聲音元素構成的整體的組合,其性質和特點完全以這些聲音元素之間所具有的質和量的關係為依據。無視構成新的心理複合體的諸成分之間的內在關係,便無法解釋新的心理複合體的特點。參見“心理產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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