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諮詢師國家職業標準

運用心理學以及相關學科的專業知識,遵循心理學原則,通過心理諮詢的技術與方法,幫助求助者解除心理問題的專業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心理諮詢師國家職業標準
  • 職業名稱:心理諮詢師
  • 職業等級:國家職業資格鑑定共分五個等級
  • 職業能力:具備觀察能力、邏輯思維能力
職業概況,基本要求,申報條件,工作要求,鑑定方式,

職業概況

1.1 職業名稱
心理諮詢師
1.2 職業定義
1.3 職業等級
國家職業資格鑑定共分五個等級,作為高知識含量的職業,心理諮詢師直接從三級開始鑑定。共分心理諮詢師三級(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心理諮詢師二級(國家職業資格二級)、心理諮詢師一級(國家職業資格一級)三個等級。
2006年開始,採用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心理諮詢師國家職業新標準進行資格考試。取消了原來心理諮詢員(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和高級心理諮詢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的稱呼。
1. 4 職業環境條件
常溫、安靜的心理諮詢室。
1.5 職業能力
具備觀察能力、邏輯思維能力、表達能力、人際溝通能力、自我控制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
大專畢業。
1.7 培訓要求
1.7.1 培訓期限
①晉級培訓期限:心理諮詢師三級不少於500標準學時(71天),心理諮詢師二級不少於400標準學時(57天),心理諮詢師一級不少於300標準學時(43天)。
1.7.2 培訓教師
培訓三級心理諮詢師的教師應具有心理學、教育學、精神醫學等專業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取得心理諮詢師一級職業資格證書;
培訓二級心理諮詢師的教師應具有心理學、教育學、精神醫學等專業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經師資培訓或取得三級心理諮詢師職業資格證書滿3年,並具有800小時的心理諮詢實踐;
培訓一級心理諮詢師的教師應具有心理學、教育學、精神醫學等專業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經師資培訓或取得二級心理諮詢師職業資格證書滿5年,並具有1000小時的心理諮詢實踐。
1.7.3 培訓場地及設備
配備多媒體教學設施的標準教室;配備單向玻璃、錄音、錄像等設備的心理諮詢示教室。
1.8 鑑定要求
1.8.1 適用對象
從事或準備從事本職業的人員。
1.8.2申報條件
(1) 心理諮詢師三級(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①具有心理學、教育學、醫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②心理學、教育學、醫學專業大專畢業的學生,經心理諮詢師三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者;
③具有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經心理諮詢師三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者;
(2) 心理諮詢師二級(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①具有心理學、教育學、醫學專業博士學位者;
②具有心理學、教育學、醫學專業碩士學位,經心理諮詢師二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者;
③取得心理諮詢師三級職業資格證書,連續從事心理諮詢滿3年,經心理諮詢師二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者;
④凡具有心理學、教育學、醫學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業任職資格,經心理諮詢師二級正規培訓
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連續從事心理諮詢滿3年者。
(3) 心理諮詢師一級(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①具有心理學、教育學、醫學專業博士學位,經心理諮詢師一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且連續從事心理諮詢滿3年者; ②具有碩士學位,取得心理諮詢師二級職業資格證書,連續從事心理諮詢滿3年,經心理諮詢師一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者;③凡具有心理學、教育學、醫學副高或以上專業技術職業任職資格,經心理諮詢師一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且連續從事心理諮詢滿3年者。
1.8.3 鑑定方式
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專業能力考核,均採用閉卷筆試方式。理論知識考試和專業能力考核均實行百分制,成績皆達6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心理諮詢師二級、一級還須進行綜合評審。單科考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為2年。
1.8.4 考評人員與考生配比
理論知識考試與專業能力考核考評人員與考生配比為1∶20,每個標準教室不少於2名考評人員;綜合評審委員與考生配比為3∶1。
1.8.5 鑑定時間
理論知識考試時間不少於120分鐘;專業能力考核時間不少於120分鐘;綜合評審時間不少於30分鐘。
1.8.6 鑑定場所設備
理論知識考試、專業能力考核場所採用標準教室或其它符合要求的教室,並配置相應的設備、設施。

基本要求

2.1職業道德
2.1.1 職業道德基本知識
2.1.2 職業守則
(1) 尊重求助者的意願;
(2) 促進求助者的身心健康;
(3) 對求助者的個人隱私及所提供的資料保密;
(4) 與求助者建立平等的諮詢關係,不得產生和建立諮詢以外的任何關係。
2.2 基礎知識
2.2.1基礎心理學知識
(1) 緒論
(2) 心理活動的生理基礎
(3) 感覺和知覺
(4) 記憶
(5) 思維、言語及想像
(6) 意識與注意
(7) 需要與動機
(8) 情緒、情感、意志
(9) 人格
2.2.2 社會心理學知識
(1) 概述
(2) 社會化與自我
(3) 社會知覺與歸因
(4) 社會動機與社交情緒
(5) 態度
(6) 溝通與人際關係
(7) 社會影響
(8) 愛情、婚姻與家庭
2.2.3 發展心理學知識
(1) 概述
(2) 嬰兒期的心理發展
(3) 幼兒期的心理發展
(4) 童年期的心理發展
(5) 青春期的心理發展
(6) 青年期的心理發展
(7) 中年期的心理發展
(8) 老年期的心理發展
2.2.4 變態心理學與健康心理學知識
(1) 關於《變態心理學》
(2) 正常心理與異常心理及其區分
(3) 常見異常心理的症狀
(4) 常見精神障礙
(5) 心理健康與心理不健康
(6) 關於《健康心理學》
(7) 心理不健康狀態的分類
(8) 壓力與健康
2.2.5 心理測量學知識
(1) 概述
(2) 測驗的常模
(3) 測驗的信度(4) 測驗的效度
(5) 項目分析
(6) 測驗編制的一般程式
(7) 心理測驗的使用
2.2.6 諮詢心理學知識
(1) 概述
(2) 歷史上的幾種理論觀點
(3) 心理諮詢的對象、任務、分類和一般程式
(4) 不同年齡階段的心理諮詢
(5) 婚戀、家庭心理諮詢
(6) 性心理諮詢
2.2.7 相關法律法規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條文;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兒童保護法》相關條文;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條文;

申報條件

心理諮詢師三級(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具有心理學、教育學、醫學專業本科學歷;
(2)心理學、教育學、醫學專業大專畢業或本科在校四年級及以上的學生,經心理諮詢師三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者;
(3)具有其他人文社科類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經心理諮詢師三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者;
心理諮詢師二級(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具有心理學、教育學、醫學專業博士學位者;
(2)具有心理學、教育學、醫學專業碩士學位,經心理諮詢師二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者;
(3)取得心理諮詢師三級職業資格證書,連續從事心理諮詢滿3年,經心理諮詢師二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者;
(4)凡具有心理學、教育學、醫學中級或以上專業技術職業任職資格,經心理諮詢師二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連續從事心理諮詢滿3年者。
心理諮詢師一級(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具有心理學、教育學、醫學專業博士學位,經心理諮詢師一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並從事心理諮詢滿3年者;
(2)具有碩士學位,取得心理諮詢師二級職業資格證書,連續從事心理諮詢滿3年,經心理諮詢師一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者;
(3)具有心理學、教育學、醫學副高或以上專業技術職業任職資格,經心理諮詢師一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且連續從事心理諮詢滿3年者。

工作要求

本標準對各級別的工作要求依次遞進,高級別涵蓋低級別的要求。
3.1 心理諮詢師三級
職能
功能
工作內容
能力要求
相 關 知 識






(一)初診接待與資料的蒐集、整理
1.能按心理諮詢原則完成對求助者的初診接待
2.能收集臨床診斷的資料
3. 正確使用心理測驗
1. 心理諮詢師的儀態和禮貌語言
2. 心理諮詢工作的性質和工作方式
3. 求助者的權利與義務知識
4. 心理諮詢的保密原則
5. 心理學的談話法
6. 攝入性談話的技巧
7. 主要心理測驗的性質和使用範圍
8. 心理測驗的針對性原則
9. 人口學、個人成長史、目前心身狀態資料的知識
10. 資料的整理格式
(二)初步診斷
1. 能依據初診資料,做出精神病和非精神病的判斷
2. 能做出一般心理問題的診斷
3. 能進行嚴重心理問題的診斷
4. 能提出心理評估報告
心理健康與心理障礙的知識
心理與行為的年齡特徵
精神病與非精神病判斷原則
關於分析和解釋心理測驗結果的知識
心理健康水平的判斷指標
壓力與應激的知識
心理問題嚴重程度的區分






(一)建立諮詢關係
能把握諮詢態度,與求助者建立良好的諮詢關係
1. 諮詢態度對諮詢關係的重要
2. 尊重、熱情、真誠、共情和積極關注
(二)制定個體心理諮詢方案
1.能確定諮詢目標
2.能制定諮詢方案
3.能評估諮詢效果
1.確定諮詢目標的方法
2.諮詢方案的格式、內容
3.各諮詢階段之間的內在聯繫
4.估計諮詢失誤的知識
5.關於心理問題輕重程度的知識
6.效果評估的基本知識
(三)個體心理諮詢方案的實施
1.能運用參與技術進行諮詢
2.能運用影響技術進行諮詢
3.能初步識別和處理阻抗
4.能初步識別和處理移情
5.能初步進行行為矯正
6.能運用合理情緒療法進行諮詢
7.能進行心理諮詢階段性、全程性的總結
8.能寫出諮詢案例報告
9.能協調諮詢關係和及時轉介
1.參與性技術
2.影響性技術
3.阻抗的表現形式和產生原因
4.移情的表現形式和處理方法
5.行為療法基本原理和陽性強化法
6.合理情緒療法的理論和方法
7.諮詢效果的評估標準
8.諮詢案例報告的格式、內容、要點






(一)智力測驗
1. 能進行韋氏成人智力測驗(WAIS-RC)
2. 能進行聯合型瑞文測驗(CRT)
3. 能進行中國比內測驗
1. 各類測驗的功能及針對性
2. 各類測驗實際操作的步驟
3. 各類測驗的計分方法
4. 測驗報告的內容及格式
(二)人格測驗
1. 能使用明尼蘇達多項人格調查表(MMPI)
2. 能使用卡特爾十六項人格因素問卷(16PF)
3. 能使用艾森克人格問卷(EPQ)
4. 能使用應對方式問卷(DSQ)
(三)心理與行為問題評估
1. 能使用症狀自評量表(SCL—90)
2. 能使用焦慮自評量表(SAS)
3. 能使用抑鬱自評量表(SDS)
(四)應激及相關問題評估
1. 能使用生活事件量表(LES)
2. 能使用社會支持量表(SSQ)
3. 能使用應對方式問卷
3.2心理諮詢師二級

功能
工作內容
能力要求
相 關 知 識






(一)鑑別診斷
1、 能對神經症和精神病進行鑑別診斷
2、 能對一般心理問題和神經症進行鑑別診斷
1. 精神病症狀學知識
2. ICD-10中常見心理障礙分類和診斷標準的知識
3. 心理問題、神經症、精神病鑑別的知識
(二)識別
病因
1. 能確定引發心理與行為問題的生物學因素
2. 能確定引發心理與行為問題的社會性因素
3. 能確定引發心理與行為問題的心理因素
1.軀體疾病患者的心理特點
2.壓力與應激
3.生活事件與疾病的關係
4.環境與心理健康的知識
5.判斷不良認知傾向的知識
6.判斷不良人格傾向的知識






(一)個體心理諮詢方案的實施
1. 能運用行為療法法進行諮詢
2. 能運用認知—行為諮詢法進行諮詢
3. 能運用求助者中心諮詢法進行諮詢
4. 能對遠期效果進行評估
1. 系統脫敏法、衝擊療法、厭惡療法、模仿法、生物反饋療法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2. 關於啟發、引導來訪者獨立思考的知識
3. 捕捉求助者心理活動的積極因素並激勵主動性的知識
4. 諮詢中人際吸引、人際互動、動機激勵的知識
5. “自我”的知識
6. 認知—行為療法的知識
7.求助者中心療法的知識
8.隨訪調查的知識
(二)團體心理諮詢技能
1.能確定團體心理諮詢的目標
2.能進行團體心理諮詢方案設計
3.能甄選團體成員
4.能引導成員相識並形成信任關係
5.能促進團體成員探索自我
6.能協助團體成員總結團體經驗
7.能進行團體諮詢效果評估
1.團體心理諮詢的特點、功能與類型
2.團體心理諮詢的過程
3.團體心理諮詢常用技術
4.團體心理諮詢設計步驟
5. 溝通與人際關係的技巧
6. 團體心理諮詢師的角色及作用
7. 團體心理諮詢的治療因素
8. 團體心理諮詢效果評估的作用及方法





(一)心理與行為問題評估
1. 能使用漢密爾頓抑鬱量表(HAMD)
2. 能使用漢密爾頓焦慮量表(HAMA)
3. 能使用簡明精神病評定量表(BPRS)
4. 能使用倍克—范拉森躁狂量表(BRMS)
1. 評定誤差及控制方法
2. 一致性檢驗的方法
(二)特殊心理評估的實施
1. 能使用韋氏兒童智力量表(C-WISC)
2. 能使用兒童行為問題評估問卷(CBCL)
3. 能使用明尼蘇達多項人格量表-2(MMPI-2)
(三)測驗結果的解釋
1. 能根據智力測驗的原則進行解釋
2. 能根據人格測驗的原則進行解釋
3. 能根據心理評定量表的原則進行解釋
心理測驗結果的分析方法







(一)指導下級心理諮詢師工作
1. 能審查三級心理諮詢師提交的各類報告
2. 能指導三級心理諮詢師的諮詢工作
1. 國內外本學科的新進展、新知識
2.案例分析的知識
(二)實習帶教
1. 能示範心理諮詢過程
2. 能進行諮詢案例分析
3.3心理諮詢師一級
職業功能
工作內容
能力要求
相 關 知 識






(一)會診
1. 能主持心理諮詢會診
2. 能對其他臨床學科的會診提出建議
1. 精神醫學的知識
2. 神經心理學的知識
3. 健康心理學
(二)疑難案例分析
能剖析疑難案例並提出診斷意見






(一)心理諮詢方案的審定
能審定疑難案例的諮詢方案
1.暗示理論
2.心理發育停滯的知識
3.心理危機干預的理論與方法
(二)心理諮詢方案的實施
能使用認識領悟療法、疏導療法進行心理諮詢
(三)危機干預
1. 能制定危機干預的方案
2. 能對突發事件進行心理學干預






(一)修訂國外心理測驗工具
1. 能翻譯並修訂測驗項目及量表
2. 能建立國內常模
1. 心理測驗項目的編寫技術
2. 心理測驗的標準化技術
3. 心理測驗的跨文化比較
(二)編制心理測驗
1. 能編制測驗量表
2. 能編寫測驗手冊
(三)人格投射測驗
1. 能使用羅夏墨跡測驗(RIT)
2. 能使用主題統覺測驗(TAT)
人格投射測驗的理論與方法
職業功能
工作內容
技能要求
相 關 知 識




(一)業務督導
1. 能制定二級、三級心理諮詢師的理論與技能培訓計畫,並進行教學
2. 能對疑難個案進行專題講習和分析
3. 能對二級、三級心理諮詢師定期進行業務考評
1.心理問題分類和心理疾病診斷進展的知識
2.國際、國內臨床心理學發展的最新動態
(二)工作督導
1. 能對二級、三級心理諮詢師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進行督導
2. 能對心理諮詢師的業務能力進行定期評估並指出努力方向
3. 能指導二級、三級心理諮詢師諮詢過程中諮詢關係的正常發展
1. 心理諮詢與心理治療的相互關係
2. 各類心理諮詢與心理治療方法諮詢效果的鑑別
3. 國際、國內最新諮詢手段與心理治療方法
(三)二級、三級心理諮詢師個人心理健康的督導
1. 能評估二級、三級心理諮詢師個人心理素質
2. 能指導二級、三級心理諮詢師,提高個人心理平衡的能力
心理諮詢對從業者心理健康的影響

鑑定方式

(1)本職業各級別的鑑定都包括理論知識綜合考試和專業能力考核兩項內容,採用閉卷筆試,考試題目從題庫中隨機提取,按標準答案評分。考試成績採用百分制,達60分以上者為合格,心理諮詢師還需進行綜合評審。
(2)單項成績合格者,成績可以保留1年。
(3)已具有心理學、教育學、醫學專業正高職稱,正在從事心理諮詢臨床和教學工作的人員可不參加理論知識綜合考試,由單位推薦並直接向專家組提交個人業績資料申報心理諮詢師一級資格,由專家組進行綜合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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