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強制論是指刑事古典學派關於犯罪預防的一種理論觀點。認為人具有權衡利弊而有所選擇的本性,為了免受刑罰的痛苦,就有可能放棄所要實施的犯罪活動,而這又完全是受到心理強制的結果,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由德國刑事古典學派重要代表人物費爾巴哈於19世紀提出。他認為,當一個人知道實施犯罪後會得到精神、財產或肉體等方面快感的同時,也會權衡考慮被定罪後所受到刑罰痛苦的後果,因此,在心理強制的作用下,往往會放棄犯罪。
為了增強這種能夠起到預防犯罪作用的心理強制效應,他主張:(1)對犯罪行為給予什麼程度的刑罰,行為前法律要有明文規定,否則就不可能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2)法律應對一定犯罪行為處刑後帶來的痛苦比其追求的快感程度大,否則也不能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3)法律作了明確的規定後,就必須自始自終的鐵面無私的嚴格依法辦事,否則也不會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4)罪刑法定的主要原則應是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為罪、法無規定者不罰、非罪不罰。許多學者認為,這一理論觀點開創了近代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之先。法律對罪與刑給予不同等級的規定,可使市民計算自己犯罪行為所產生不愉快(即痛苦)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