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心平公益基金會
- 成立時間:2008年9月
- 性質:全國性非公募基金會
- 原始基金數:人民幣5000萬元
主要職責,建設宗旨,核心價值觀,組織章程,總則,業務範圍,組織機構,財產管理使用,財產處理,章程修改,附則,公益項目,
主要職責
心平基金會將致力於幫助青少年和兒童享有公平的學習機會,推動中國教育事業的完善和發展。
心平基金會專注於公益圖書室項目,面向中國廣大貧困地區的和弱勢群體集中的中國小,與公益夥伴開展合作,以幫助這些學校建立起自己的圖書閱覽室。
建設宗旨
幫助青少年和兒童享有公平的閱讀和學習機會,推動中國教育事業的均衡發展。
核心價值觀
·平等:平等合作,互助互愛
·誠信:誠心本分,說到做到
·廉潔:廉潔自律,高度透明
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心平公益基金會,簡稱為心平基金會,英文名是“XinPing Foundation”。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使命和宗旨:
致力於幫助青少年和兒童享有均等的學習機會,支持中國教育事業的完善和發展。
本基金會認同如下核心價值觀:
(一)平等:平等合作,互助互愛;
(二)誠信:誠信本分,說到做到;
(三)廉潔:廉潔自律,高度透明。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來源於段永平先生及劉昕女士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在民政部的指導下,支持和參與救災、濟困、安老、助孤、扶殘、助醫等慈善公益救助活動;
(二)支持中國教育事業的完善和發展,為青少年和兒童享有均等的教育和學習機會提供幫助;
(三)為中國慈善公益事業的發展和進步獻言獻策,並提供力所能及的協助;
(四)理事會決定需要捐助的其他公益項目;
(五)認同本基金會使命與價值觀的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組織機構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1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誠信、本分,廉潔自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提出議案的權利,以及對提交理事會表決的議案、檔案和數據提出質詢的權利;
(三)對本基金會的運營狀況和日常工作監督和檢查的權利;
(四)按時出席理事會會議,積極參與理事會各項活動的義務;
(五)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遵從和執行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基金會及理事會的合法利益;
(六)向本基金會推薦志願者和符合基金會使命的公益項目,以及為本基金會積極募捐的義務;
(七)保守基金會秘密,在未獲理事會授權的情況下,不得代表本基金會對外發言。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則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公益活動;
(四)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五)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誠信、本分,廉潔自律;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本基金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提議聘用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內設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各內設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六)協調各內設機構及外部合作夥伴開展工作。
財產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發起人的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章程規定業務範圍內的公益活動;
(二)工資福利、行政辦公費用等維持基金會運營的必要支出;
(三)合法、安全、有效的投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公益活動是指:
(一)符合本章程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單一項目捐贈金額不低於人民幣200萬元的公益活動;
(二)符合本章程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單一項目捐贈金額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的公益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承諾金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捐贈;
(二)單一投資品種的金額超過了上一年基金餘額的20%。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益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益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上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堅持高度透明的原則,因此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在基金會官方網站上合法地公布如下信息:
(一)本基金會的使命、價值觀和章程;
(二)已開展或計畫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的種類、目標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三)基金會半年度工作報告以及通過登記管理機關檢查的年度工作報告;
(四)每一個公益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的背景和捐助金額、捐助協定的主要內容、捐贈者的名字和代號、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狀況、項目的進展和調整、相關費用明細、第三方審計報告、社會公眾的監督情況等;
(五)已開展公益項目的跟蹤調研和效果評估,受益人的反饋,展示本基金會取得的成就和進步,檢討出現的失誤;
(六)理事會決定應當公布的其他信息。
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了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
(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首先,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剩餘捐款,捐贈給捐贈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組織;
(二)其次,剩餘財產用來捐贈給本基金會已開展但捐款尚未全部到位的公益項目;
(三)再次,剩餘財產捐贈給超過基金會捐款總數50%的捐贈人指定的其他同類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益項目
2014年,心平基金會在兒童大病救助項目上捐贈312萬元人民幣,為133名貧困大病患兒提供配比捐款。截止2014年底,3年來心平基金會累計捐款486萬元,共救助了228名大病兒童。點擊詳情>>
2014年,心平基金會向浙江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捐贈200萬美元,向江西師範大學捐贈200萬元人民幣,分別用於這三所大學的“心平自立貸學金”和“心平留學貸學金”項目。截止2014年底,心平基金會已累計向浙江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江西師範大學、北京師範大學的“心平貸學金”項目捐款1000萬美元以及600萬元人民幣。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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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心平基金會向319所農村和鄉鎮學校捐贈步步高教學點讀機793台。截止2014年底,心平基金會累計向1333所學校捐贈教學點讀機2868台,改善了這些學校的英語課堂教學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