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縣發展和改革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徽縣發展和改革局
  • 所屬區域:甘肅省
  • 上級部門:徽縣人民政府
基本概況,工作職能,

基本概況

徽縣發展和改革局是甘肅省徽縣人民政府的一個組織機構。

工作職能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調控和綜合平衡、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建議,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交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職責,研究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等重大問題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三)承擔總體指導和綜合協調推進全縣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職責,研究全縣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審定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協調全縣經濟體制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工作。
(四)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價格和收費政策及管理目錄,依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和調整縣管價格和收費標準,組織開展全縣價格與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組織開展全縣價格成本調查和監審、市場價格監測、涉案財物價格鑑定和價格認證;承擔全縣價格評估機構資質和人員資格審核;指導全縣價格和收費管理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職責,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安排縣級預算內建設資金,研究確定和管理重大建設項目,協調解決重大項目建設中的問題,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審核重大建設項目、利用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全縣政府投資類項目(工業和通信業項目除外)即全部或部分使用了中央預算內投資、省市縣級預算內和預算外、國家批准設立的基金(債券)等建設資金以及政府承擔償還或擔保責任的國外貸款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核准、備案、審核、竣工驗收工作;引導民間投資方向,指導全縣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建議,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相關政策建議,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西部開發的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縣開發戰略、發展規劃、重大問題和有關政策、法規的建議;承擔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職責;組織擬訂全縣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建議,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工業結構調整、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等戰略和重大政策並協調實施;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統籌規劃、指導全縣開發區和示範區建設與發展工作。
(八)研究分析市場供求狀況,做好重要商品供求的總量平衡,組織制定重要農產品、生產資料批發市場和期貨市場發展規劃、調控政策;搞好糧食巨觀調控,制定縣級糧食儲備和物資儲備計畫。
(九)負責全縣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衛生、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和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牽頭負責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指導協調全縣國民經濟動員工作。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促進清潔生產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
(十一)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部門規章;負責協調參與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提出財政金融政策建議;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投標工作,對全縣重大建設項目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十二)提出全縣利用外資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建議;提出全縣利用外資的總規模和投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資金的使用。搞好各類項目的前期儲備,推介招商項目,職責許可權範圍內的項目評估、諮詢服務工作。
(十三)擬訂以工代賑和易地扶貧搬遷(生態移民)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搞好項目方案的審查、上報及項目建設的監督、檢查驗收,促進扶貧開發工作。制定全縣貧困鄉村、少數民族鄉村經濟發展方向、戰略目標和相應的政策措施,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十四)行使縣重大項目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重點項目建設辦公室職責。
(十五)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投標工作,對全縣重大建設項目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的職責。
(十六)行使除工業和通信業以外的節能減排綜合協調、發展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職責。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