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陽市旌陽區教育扶貧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五屆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教育扶貧救助基金的設定和管理使用,根據《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設立縣級教育和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的總體方案>的通知》(川財辦〔2016〕38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教育扶貧救助基金,是指由政府、企業、個體工商戶、愛心人士及社會捐贈等渠道共同籌集的,主要用於幫助農村貧困家庭解決在享受現有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學幫扶政策基礎上,仍然存在的與子女就學直接相關的特殊困難(比如:購買校服、文具用品、校內一伙食等費用困難),切實避免因經濟原因導致貧困戶子女輟學,按規定進行補償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教育扶貧救助基金採取以區為單位進行統籌,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量入為出、專款專用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教育扶貧救助基金納入“教育扶貧救助基金專戶”,實行專戶存儲,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由區教育局負責管理。
第二章基金籌集
第五條教育扶貧救助基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區財政安排的墊底資金;
(二)上級財政安排用於教育扶貧救助的資金;
(三)企業、個體工商戶、愛心人士及社會的捐贈資金;
(四)其他資金(包括教育扶貧救助基金的利息收入等)。
第六條接受教育扶貧救助捐贈資金,一律使用省財政廳印製的《四川省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七條在銀行開設“德陽市旌陽區教育扶貧救助基金專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八條救助對象。全區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就讀子女(脫貧後不再屬於基金救助對象)。
第九條救助標準。一般控制在每戶每年500-5000元之間。對需要超過救助標準的特殊救助對象,需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十條救助程式。
(一)本人申請。由救助對象本人(家屬或監護人)在所在鄉鎮政府領取旌陽區教育扶貧救助基金申請表,如實填報申請。
(二)村級初審。救助對象(家屬或監護人)將申請表、身份證、戶口簿及學籍證明交由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初審,通過入戶調查,重點核實救助對象的家庭實際困難情況。
(三)鄉鎮複審。村委會初審後,將申請資料交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核查審批。
(四)公示。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核查審批後的申請資料,匯總編制統計表,在鄉鎮和村所在地向民眾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
(五)匯總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公示無異議的統計表上報區教育局。
第十一條救助基金髮放。區教育局負責審核匯總支付費用,審核無誤後通過銀行直接將救助資金轉入救助對象銀行賬戶。原則上不採取現金髮放。
第十二條教育扶貧救助基金的年度結餘可以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教育扶貧救助基金管理經辦機構的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足額納入財政預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教育扶貧救助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區教育局牽頭制定教育扶貧救助基金具體使用實施細則。
第四章基金監督
第十五條教育扶貧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教育扶貧救助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接受監察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屬於違紀或違規行為,視其情節輕重,按照《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處理;對涉嫌犯罪和弄虛作假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教育扶貧救助基金的;
(二)將教育扶貧救助基金用於平衡財政預算的;
(三)擅自改變教育扶貧救助基金用途的;
(四)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行,有效期兩年。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區教育局商區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