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德惠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暫行辦法》是德惠市為進一步加強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工作,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人員管理機制,實現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惠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personnel in Institutions of Dehui
  • 類型:辦法
  • 地區:德惠市
  • 條數:四十二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工作,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人員管理機制,實現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根據國家及省和長春市有關政策,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實行“面向社會,凡進必考" 的原則。但非專業技術崗位用人,只面向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現有人員公開招聘。
第三條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政府所屬事業單位的主管機關,負責對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工作的監督與指導。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市政府所屬事業單位。
第二章招聘
第五條招聘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五)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六)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招聘程式:
(一)擬定招聘方案。事業單位根據工作崗位需要提出招聘申請,並擬定招聘方案,經主管部門同意,報市政府批准。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二)發布招聘公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根據事業單位招聘方案要求,制定《招聘公告》,並通過新聞媒體公開向社會發布招聘崗位、人數、條件、方式等。
(三)報名及資格審查。報名及資格審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牽頭、主管部門配合,對報名者具備應聘崗位所需學歷、年齡等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四)考試。考試方式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確定。原則上招聘專業技術崗位人員以測試專業水平能力為主,招聘行政管理崗位人員以測試公共基礎知識為主,招聘工勤人員可根據需要重點進行實際能力測試。
(五)考核與體檢。考核工作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共同對考試合格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員,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組織到縣以上醫療機構進行體檢,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聘用。根據考試、考核和體檢結果,確定擬聘用人員名單,按有關規定簽訂聘用契約,辦理契約鑑證手續。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通過考試,經有關部門同意,直接辦理聘用或調動手續。
(一)國家政策性安置的;
(二)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
(三)從機關選調工作人員到事業單位的;
(四)市本級財政體制內根據工作特殊需要在經費形式相同的事業單位之間調劑工作人員,從財政全額撥款、財政部分支持單位向財政部分支持、經費自理單位調動工作人員的;
(五)急需引進的高層次短缺人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或全日制碩士以上研究生,可經用人單位、主管部門考察同意,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後,報政府領導批准。
第三章流動
第八條流動方式:
(一)外地流入本市或本市流往外地的流動為跨地域流動;
(二)本市內各主管部門之間流動為跨系統流動;
(三)本部門內各單位之間流動為系統內流動;
(四)經費形式相同的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為平行流動;
(五)從財政全額撥款、財政部分支持單位向財政部分支持、經費自理單位流動為順向流動;反之為逆向流動。
第九條流動原則:
(一)除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或全日制碩士以上研究生和高層次短缺人才外,一般不得跨地域流動;
(二)鼓勵事業單位人員順向流動;
(三)控制事業單位人員平行流動;
(四)嚴格控制鄉鎮事業單位人員向市內流動;
(五)嚴禁事業單位人員逆向流動。
第十條流動程式:
跨地域流動、跨系統流動、系統內流動、平行流動、順向流動及鄉鎮事業單位人員向市內流動的,在編制限額內,可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二)流出、流入單位簽署意見,並報主管部門同意;
(三)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一條考核工作要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按照規定的程式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現和職業道德表現;
能,主要考核業務技術水平、管理能力、開發創新能力以及知識更新的情況;
勤,主要考核工作責任心、工作態度和勤奮敬業的情況;
績,主要考核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情況;
廉,主要考核秉公守法、清正廉潔、遵守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第十三條考核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優秀等次人數為單位參加年度考核人員總數的l 0%,最多不超過l 5%。
第十四條考核標準:
(一)優秀。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依法行政,熟悉業務,工作勤奮,服務意識強,有改革創新精神,成績突出。專業技術人員積極完成當年規定的繼續教育課時,考評綜合得分在9 0分以上的,具備評定為優秀等次的資格。
(二)合格。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能夠依法行政,熟悉或比較熟悉業務,工作積極,能完成工作任務。在工作中能夠有比較強的服務意識,專業技術人員能夠完成當年規定的繼續教育課時,考評綜合得分在7 0—8 9分的。
(三)基本合格。政治業務素質一般,完成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不高,但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考評綜合得分在60一69分的。 (四)不合格。 考評綜合得分在6 0分以下的(不含6 0分)。
第十五條考核方法:
對考核者進行量化測評。量化測評是將德、能、勤、績、廉五項內容分別量化分解成若干要素,在《年度考核量化測評表>>上對考核對象進行量化賦分。
測評採取百分制,由領導和民眾分別測評。按照行政領導負責制和下考一級的原則,測評中被考核人的主管領導所賦分占被考核人總得分的5 0%;民眾賦分占被考核人總得分的5 0%,兩項相加為被考核人的最終得分。量化測評按照先領導測評、後民主測評的順序進行。
在領導測評中,主管領導給下屬打分要避免畸重畸輕,注意拉開分數檔次,體現出不同的層次,特別是要嚴格按l 0%一l 5%掌握優秀等次的比例。
第十六條考核程式:
(一)被考核人個人總結、述職,填寫《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登記表》;
(二)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民主測評或評議。
(三)單位主管領導人在民主測評、聽取民眾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四)單位考核組織對主管領導人提出的考核意見進行審核;
(五)單位主要負責人確定考核等次,並對擬確定為優秀等次人員在本單位範圍內進行公示;
(六)單位考核組織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七條 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新參加工作人員在試用(見習)期內參加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考核等次,考核情況作為轉正和定級的依據。
(二)因公負傷的工作人員,治療和恢復時間六個月以上的免予考核,根據受傷前的工作表現確定考核等次。
(三)病、事假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除外),累計六個月以上及出國(境)探親六個月以上的人員,不參加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
(四)公派學習、進修的人員,由派出單位依據學習、進修單位提供的情況進行考核,確定考核等次。非單位派出,但經單位同意外出學習的工作人員,時間超過考核年度半年以上的,不進行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
(五)掛職鍛鍊的人員,在掛職期間由掛職單位進行考核,並確定考核等次。在掛職單位工作不足半年或掛職鍛鍊結束的當年,由原單位根據掛職單位提供的情況進行考核,確定考核等次。
(六)當年接收的轉業軍官,由其轉業後所在單位考核。其轉業前的情況,可參閱轉業時部隊的鑑定,無其他問題者,一般當年應確定為合格等次。
(七)經組織批准領辦、創辦經濟實體人員,參加年度考核,無其他問題者,一般應確定為合格等次。
(八)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考核,經教育後仍然拒絕參加考核的人員,其所在單位可以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
(九)接受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人員,參加年度考核,暫不寫評語,不確定考核等次,待問題查清後再行確定。
(十)受行政警告處分的人員,參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人員,參加年度考核,但在受處分期間只寫評語,不確定考核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按正常情況對待。
(十一)受黨紀處分的人員,其年度考核按照中紀委、中組部、人事部《關於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組通字[1 9 9 81 1 9號)中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依照有關規定晉升薪級工資。
第十九條 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員,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年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不得晉升薪級工資。
(二)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進行誡勉談話。
第二十條 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人員,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晉升薪級工資,給予批評教育,並安排離崗接受必要的培訓。
(二)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可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調整工作。
(三)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從組織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後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辭退。
第五章獎懲
第二十一條獎勵的原則:
(一)公平合理、獎勵得當;
(二)獎勵及時、注重實效;
(三)獎勵與懲戒相結合;
(四)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
第二十二條獎勵的種類:
(一)嘉獎
(二)記三等功;
(三)記二等功;
(四)記一等功;
(五)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獎勵: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範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五)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六)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七)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八)見義勇為,捨己救人,維護社會公德和社會治安,表現突出的;
(九)同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有功績的;
(十)有其他功績的。
第二十四條 行政處分的原則:
(一)堅持懲處與教育相結合;
(二)堅持懲處與獎勵相結合;
(三)堅持懲處公平得當;
(四)堅持懲處及時公開。
第二十五條 行政處分的種類: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職;
(五)撤職;
(六)開除留用察看;
(七)開除。
第二十六條有關獎懲的其他事宜,按國家及省和長春市規定辦理。
第六章培訓
第二十七條培訓應當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培訓分崗位知識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
第二十九條 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法律知識,市場經濟知識,管理科學。其他科目內容應根據事業發展和崗位工作的需要設定。
第三十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按照管理職能、崗位的要求,有計畫、有組織地對職工進行培訓。
第三十一條 崗位知識培訓作為上崗的依據之一,未參加崗位知識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人員,不能上崗。
第三十二條培訓作為年度考核依據之一,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三十三條有關培訓的其他事宜,按國家及省和長春市規定辦理。
第七章人事代理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原則上委託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實行人事代理,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負責繳納。逐步實現人才擇業市場化、人才管理服務社會化。
第三十五條有關人事代理的其他事宜,按國家及省和長春市規定辦理。
第八章人事爭議仲裁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係、履行聘用契約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有關人事爭議仲裁的其他事宜,按國家及省和長春市規定辦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新進人員”是指經政府批准,公開為事業單位招聘的人員。
第三十九條事業單位現有人員按身份管理。新進人員按崗位管理,實行聘用制。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列條款如有與上級規定相悖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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