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

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

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是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境內的司法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
  • 成立時間:1953年5月
歷史沿革,機構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所獲榮譽,

歷史沿革

1953年5月,德宏州人民檢察院正式成立,隸屬於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和德宏州委雙重領導,文革期間被革委會取代。
1979年2月,恢復重建,各市、縣檢察院也相繼恢復。

機構職責

(一)接受省檢察人民檢察院和州委的領導,對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依法向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建議,對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提出修改建議。
(三)領導全州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下級檢察院相關業務進行指導,研究制定全州檢察工作總體規劃,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照法律規定對由州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領導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對依照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五)依照法律規定對由州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審查起訴、支持公訴。領導全州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審查起訴、支持公訴工作。
(六)負責應由州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刑事、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全州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負責應由州人民檢察院承辦的提起公益訴訟工作,領導全州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提起公益訴訟工作。
(八)對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行為,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糾正。
(九)負責應由州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對監獄、看守所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全州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對監獄、看守所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十)受理向州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領導全州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檢察工作。
(十一)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二)指導全州檢察機關的理論研究工作。
(十三)負責全州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全州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州委主管部門管理全州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定及人員編制,制定相關人員管理辦法,組織指導全州檢察機關教育培訓工作。
(十四)協同州委主管部門管理、考核縣市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並協同管理縣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協同縣市黨委管理縣市級人民檢察院的副檢察長。
(十五)領導全州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務督察工作,牽頭組織實施對縣市級人民檢察院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不含黨組主要負責人)的巡察工作。
(十六)規劃和指導全州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檢察技術與信息技術工作。
(十七)組織開展對外交流合作和有關國際司法救助工作,領導全州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外交流合作和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工作。
(十八)行使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以及其他應當由州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等日常運轉工作。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全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起草審核相關檔案文稿,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檢察信息。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
(二)第一檢察部(普通刑事犯罪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州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除第二、三、四、五、六檢察部承辦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州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三)第二檢察部(重大刑事犯罪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州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殺人、搶劫等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州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四)第三檢察部(職務犯罪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州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州監察委員會移送的職務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州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五)第四檢察部(經濟犯罪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州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州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六)第五檢察部(刑事執行檢察部)。負責對監獄、看守所和社區矯正機構等執法活動的監督,對刑事判決、裁定執行、強制醫療執行、羈押和辦案期限的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辦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州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偵查。
(七)第六檢察部(民事檢察部)。負責辦理向州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和提請抗訴的民事案件的審查、抗訴,對州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活動進行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民事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開展民事支持起訴工作,辦理州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民事申訴案件。
(八)第七檢察部(行政檢察部)。負責辦理向州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和提請抗訴的行政案件的審查、抗訴,對州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活動進行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行政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對行政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辦理州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行政申訴案件。
(九)第八檢察部(公益訴訟檢察部)。負責辦理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辦理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辦理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公益訴訟案件。負責對州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益訴訟案件,派員出席法庭,依照有關規定提出檢察建議。辦理州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益訴訟申訴案件。
(十)第九檢察部(未成年人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州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開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十一)第十檢察部(控告申訴檢察部)。負責受理向州人民檢察院的控告和申訴。承辦州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國家賠償案件和國家司法救助案件。
(十二)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檢察套用理論研究工作,調查研究國家公布的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指導並組織開展檢察理論研究工作。負責司法體制改革綜合協調相關工作。承辦州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三)案件管理辦公室。負責案件的統一受理流轉、辦案流程監控、涉案財物的監管、法律文書監管、案件信息公開。統一組織辦案質量評查、業務考評和業務統計分析研判,規範司法行為。組織指導人民監督員工作。負責業務信息化需求統籌,指導全州檢察機關統一業務套用系統的套用。
(十四)檢察技術與信息部。負責對案件進行證據審查、現場勘查、司法鑑定、出庭作證、技術協助等工作。制定信息化發展規劃、組織信息化建設、套用、管理、維護,保障信息網路安全等工作。
(十五)檢務督察部(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全州各級檢察機關執行法律、法規和州人民檢察院的規定、決定情況進行督察。承擔檢察官懲戒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工作,負責研究制定檢務督察工作有關政策。承擔州人民檢察院黨組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六)計畫裝備財務部。制定實施全州檢察機關財務和裝備規劃,編制支出規劃和部門預決算,負責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內部審計等工作。並負責州院機關各項事務工作的科學管理、規範管理、有效管理。
(十七)政治部。根據黨組的安排負責全州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工作。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州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及基層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協管工作,辦理全州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等級的遴選、評定、晉升及管理工作。承辦全州各級人民檢察院機構編制工作以及工資津貼和獎勵工作,組織實施檢察機關有關幹部管理規定。負責州人民檢察院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幹部考核、任免、調配、獎勵、監督等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管理全州檢察機關新聞宣傳、檢務公開、輿論引導和意識形態工作。負責研究制定全州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規劃、計畫並予以指導,管理指導國家檢察官學院瑞麗分院教育培訓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管理全州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負責警銜晉升材料上報等工作。
政治部內設幹部人事處、宣傳教育處、司法警察支隊。
機關黨委。負責州人民檢察院的黨群工作,指導各縣市檢察院的黨群工作。
老幹部管理科。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檢察長:陳建安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雷永華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刀繼綱
州紀委監委派駐州檢察院紀檢監察組組長、德宏州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侯永涵
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何學用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龍磊
副檢察長:卓君佳

所獲榮譽

2021年11月25日,德宏州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部入選第七次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集體擬表彰對象名單,並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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