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的對外政策

《德國的對外政策》恩格斯寫於1848年7月2日,收入《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這篇短文提出馬克思主義關於國際法的三項基本原理。

(1)民族平等原則。恩格斯對反動的德國統治者充當國際憲兵的角色極為反感,他歷數了德國軍閥干涉別國內政的多種罪狀,告誡自己的同胞:“現在,當德國人在拋棄自己身上的羈絆的時候,也應當改變一下他們對其他民族的全部政策。不然的話,我們的年輕的,幾乎是剛剛預感到的自由就會束縛在我們用來束縛別國民族的鎖鏈上。德國將來自由的程度要看它給予毗鄰民族的自由的多少而定。”(2)對內政策是對外政策的基礎。國內民主同對外政策的民主是一致的,一個國家的對外政策取決於國內制度的性質。德國專制政權為了延長自己的壽命,因而才唆使各民族互相殘殺,利用一個民族壓迫另一個民族。恩格斯指出:“為了使德國人不再違反德國本身的利益,為壓迫其他民族而流血犧牲和浪費金錢我們就當爭取建立真正的人民政府,徹底摧毀舊的建築。只有到那時,重新恢復起來的舊制度的血腥而又怯儒的政策才會被國際主義的民主政策所代替。當國內民主備受壓制的時候,怎么能對外實行民主政策呢?”(3)無產階級應當把一個國家的人民同他們的反動政府區別開來。民主制度是世界各國人民的共同嚮往,反動政權即使在本國也是為人民所反對的。德國專制政府四處侵略,但其他國家的有識之士都知道,他們的死敵並不是強大渾厚的德國人民,而是德國人民的專橫的、非正義的、殘暴的政府;他們知道,德國兄弟一旦穩固地確立了自己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就會保護它、尊重它。同時也會尊重自己所有兄弟的同樣的權利。文章呼籲:“阿爾卑斯山的這面和那面都應當竭盡全力,採取一切措施來準備實現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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