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民法典(第5版)

德國民法典(第5版)

《德國民法典(第5版)》是2020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陳衛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國民法典(第5版)
  • 作者:陳衛佐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48937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德國民法典》一書是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全國人*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律英文譯審專家委員會委員陳衛佐教授1998年至2004年在德國薩爾大學留學期間和2012年至2019年作為“洪堡學者”在德國馬普外國私法與國際私法研究所、漢堡大學和波恩大學從事研究工作期間的嘔心之作。其第1版於2004年、第2版於2006年、第3版於2010年、第4版於2015年出版後,獲讀者普遍好評和廣泛認可。為了使讀者更好地了解德國民法典新動態,譯註者依據德國民法典新版本重新進行了翻譯、修訂、補充和完善。現推出反映德國民法典截至2020年4月1日的施行狀況的第5版。第5版對比了德國民法典德文原版與多個英、法、日文譯本,力求使譯文更為準確;吸納了讀者的批評意見和修改建議,並參考截至2020年1月的德語民法文獻對全書一千餘條註解進行了更新和完善,使譯文和註解的質量較之前4版又上了一個新台階。總之,本書是擁有中、德兩國法學博士學位的陳衛佐教授歷時20年的勞動成果,無論在嚴謹態度和翻譯技巧,還是在學術功底和專業水平上,均堪稱值得信賴的“讀者友好型”德國民法典全新中譯本和具有相當學術價值的民法著作。

圖書目錄

目錄
德國民法典
 第一編 總則(第1條至第240條)
 第一章 人(第1條至第89條)
 第一節 自然人、消費者、經營者(第1條至第14條)
 第二節 法人(第21條至第89條)
  第一目 社團(第21條至第79條)
第一分目 一般規定(第21條至第54條)
第二分目 已登記的社團(第55條至第79a條)
  第二目 財團(第80條至第88條)
  第三目 公法上的法人(第89條)
 第二章 物和動物(第90條至第103條)
 第三章 法律行為(第104條至第185條)
 第一節 行為能力(第104條至第113條)
 第二節 意思表示(第116條至第144條)
 第三節 契約(第145條至第157條)
 第四節 條件和期限(第158條至第163條)
 第五節 代理和意定代理權(第164條至第181條)
 第六節 允許和追認(第182條至第185條)
 第四章 期間、期日(第186條至第193條)
 第五章 消滅時效(第194條至第218條)
 第一節 消滅時效的客體和持續時間(第194條至第202條)
 第二節 消滅時效的停止、暫不完成和重新開始進行(第203條至第213條)
 第三節 消滅時效的法律效果(第214條至第218條)
 第六章 權利的行使、自衛、自助(第226條至第231條)
 第七章 擔保的提供(第232條至第240條)
 第二編 債務關係法(第241條至第853條)
 第一章 債務關係的內容(第241條至第304條)
 第一節 給付義務(第241條至第292條)
 第二節 債權人的遲延(第293條至第304條)
 第二章 通過一般交易條款來形成法律行為上的債務關係
(第305條至第310條)
 第三章 因契約而發生的債務關係(第311條至第361條)
 第一節 成立、內容和終止(第311條至第319條)
  第一目 成立(第311條至第311c條)
  第二目 在消費者契約和特別行銷形態的情形下的各項原則
(第312條至第312k條)
第一分目 在消費者契約的情形下的適用範圍和各項原則
(第312條、第312a條)
第二分目 訂立於營業場所外的契約和異地交易契約
(第312b條至第312h條)
第三分目 電子商務契約(第312i條、第312j條)
第四分目 背離性協定和證明責任(第312k條)
  第三目 契約的調整和終止(第313條、第314條)
  第四目 單方面的給付確定權(第315條至第319條)
 第二節 雙務契約(第320條至第326條)
 第三節 向第三人履行給付的許諾(第328條至第335條)
 第四節 定金、違約金(第336條至第345條)
 第五節 契約的解除;在消費者契約的情形下的撤回權
(第346條至第361條)
  第一目 契約的解除(第346條至第354條)
  第二目 在消費者契約的情形下的撤回權(第355條至第361條)
 第四章 債務關係的消滅(第362條至第397條)
 第一節 履行(第362條至第371條)
 第二節 提存(第372條至第386條)
 第三節 抵銷(第387條至第396條)
 第四節 債務免除(第397條)
 第五章 債權的轉讓(第398條至第413條)
 第六章 債務承擔(第414條至第418條)
 第七章 多數債務人和債權人(第420條至第432條)
 第八章 各種債務關係(第433條至第853條)
 第一節 買賣、互易(第433條至第480條)
  第一目 一般規定(第433條至第453條)
  第二目 特種買賣(第454條至第473條)
第一分目 試驗買賣(第454條、第455條)
第二分目 買回(第456條至第462條)
第三分目 優先買受(第463條至第473條)
  第三目 消費品買賣(第474條至第479條)
  第四目 互易(第480條)
 第二節 分時居住權契約、長期休假產品契約、媒介契約和
互易系統契約(第481條至第487條)
 第三節 貸款契約;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融資援助和分期
供應契約(第488條至第515條)
  第一目 貸款契約(第488條至第505e條)
第一分目 一般規定(第488條至第490條)
第二分目 消費者貸款契約的特別規定(第491條至第505e條)
  第二目 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融資援助(第506條至第509條)
  第三目 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分期供應契約
(第510條)
  第四目 在不動產消費者貸款契約情形下的諮詢服務
(第511條)
  第五目 強制性、適用於新業務初創者(第512條、第513條)
  第六目 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無償貸款契約和無償融資
援助(第514條、第515條)
 第四節 贈與(第516條至第534條)
 第五節 使用租賃契約、用益租賃契約(第535條至第597條)
  第一目 適用於使用租賃關係的一般規定(第535條至第548條)
  第二目 關於住房的使用租賃關係(第549條至第577a條)
第一分目 一般規定(第549條至第555條)
第一a分目 保持措施和現代化措施(第555a條至第555f條)
第二分目 使用租賃租金(第556條至第561條)
 第一亞分目 關於使用租賃租金的協定(第556條至第556c條)
 第一a亞分目 關於在住宅市場緊張地區使用租賃開始時的使用租賃租金額的協定(第556d條至第556g條)
 第二亞分目 關於使用租賃租金額的規定(第557條至第561條)
第三分目 使用出租人質權(第562條至第562d條)
第四分目 契約當事人的變更(第563條至第567b條)
第五分目 使用租賃關係的終止(第568條至第576b條)
 第一亞分目 一般規定(第568條至第572條)
 第二亞分目 期間不確定的使用租賃關係(第573條至第574c條)
 第三亞分目 期間確定的使用租賃關係(第575條、第575a條)
 第四亞分目 雇員住宅(第576條至第576b條)
第六分目 在所出租的住宅上的住宅區分所有權成立的情形下的特殊性(第577條、第577a條)
  第三目 關於其他物的使用租賃關係(第578條至第580a條) 
  第四目 用益租賃契約(第581條至第584b條)
  第五目 農業用地用益租賃(第585條至第597條)
 第六節 使用借貸(第598條至第606條)
 第七節 物的消費借貸契約(第607條至第610條)
 第八節 僱傭契約和類似契約(第611條至第630h條)
  第一目 僱傭契約(第611條至第630條)
  第二目 治療契約(第630a條至第630h條)
 第九節 承攬契約和類似契約(第631條至第651y條)
  第一目 承攬契約(第631條至第650o條)
第一分目 一般規定(第631條至第650條)
第二分目 建築工程承攬契約(第650a條至第650h條)
第三分目 消費者建築工程承攬契約(第650i條至第650n條)
第四分目 強制性(第650o條)
  第二目 建築師契約和工程師契約(第650p條至第650t條)
  第三目 建築開發商契約(第650u條、第650v條)
  第四目 包價旅行契約、旅行媒介及與媒介相結合的旅行給付
(第651a條至第651y條)
 第十節 居間契約(第652條至第656條)
  第一目 一般規定(第652條至第655條)
  第二目 消費者貸款契約和有償融資援助的媒介(第655a條至第655e條)
  第三目 婚姻媒介(第656條)
 第十一節 懸賞廣告(第657條至第661a條)
 第十二節 委託、事務處理契約和支付服務(第662條至第676c條)
  第一目 委託(第662條至第674條)
  第二目 有償事務處理契約(第675條至第675b條)
  第三目 支付服務(第675c條至第676c條)
第一分目 一般規定(第675c條至第675e條)
第二分目 支付服務契約(第675f條至第675i條)
第三分目 支付服務的提供和使用(第675j條至第676c條)
 第一亞分目 付款交易的授權;支付工具;拒絕到達支付賬戶(第675j條至第675m條)
 第二亞分目 付款交易的執行(第675n條至第675t條)
 第三亞分目 責任(第675u條至第676c條)
 第十三節 無因管理(第677條至第687條)
 第十四節 寄託(第688條至第700條)
 第十五節 旅店主人處物的攜入(第701條至第704條)
 第十六節 合夥(第705條至第740條)
 第十七節 共同關係(第741條至第758條)
 第十八節 終身定期金(第759條至第761條)
 第十九節 非完全債務(第762條至第764條)
 第二十節 保證(第765條至第778條)
 第二十一節 和解(第779條)
 第二十二節 債務許諾、債務承認(第780條至第782條)
 第二十三節 指示證券(第783條至第792條)
 第二十四節 無記名債券(第793條至第808條)
 第二十五節 物的提示(第809條至第811條)
 第二十六節 不當得利(第812條至第822條)
 第二十七節 侵權行為(第823條至第853條)
 第三編 物權法(第854條至第1296條)
 第一章 占有(第854條至第872條)
 第二章 關於土地上權利的一般規定(第873條至第902條)
 第三章 所有權(第903條至第1011條)
 第一節 所有權的內容(第903條至第924條)
 第二節 土地所有權的取得和喪失(第925條至第928條)
 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的取得和喪失(第929條至第984條)
  第一目 轉讓(第929條至第936條)
  第二目 取得時效(第937條至第945條)
  第三目 附合、混合、加工(第946條至第952條)
  第四目 物的出產物和其他成分的取得(第953條至第957條)
  第五目 先占(第958條至第964條)
  第六目 拾得(第965條至第984條)
 第四節 因所有權而發生的請求權(第985條至第1007條)
 第五節 共有(第1008條至第1011條)
 第四章 役權(第1018條至第1093條)
 第一節 地役權(第1018條至第1029條)
 第二節 用益權(第1030條至第1089條)
  第一目 物上的用益權(第1030條至第1067條)
  第二目 權利上的用益權(第1068條至第1084條)
  第三目 財產上的用益權(第1085條至第1089條)
 第三節 限制的人役權(第1090條至第1093條)
 第五章 優先買受權(第1094條至第1104條)
 第六章 物上負擔(第1105條至第1112條)
 第七章 抵押權、土地債務、定期土地債務(第1113條至第1203條)
 第一節 抵押權(第1113條至第1190條)
 第二節 土地債務、定期土地債務(第1191條至第1203條)
  第一目 土地債務(第1191條至第1198條)
  第二目 定期土地債務(第1199條至第1203條)
 第八章 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第1204條至第1296條)
 第一節 動產質權(第1204條至第1259條)
 第二節 權利質權(第1273條至第1296條)
 第四編 家庭法(第1297條至第1921條)
 第一章 民法上的婚姻(第1297條至第1588條)
 第一節 婚約(第1297條至第1302條)
 第二節 婚姻的締結(第1303條至第1312條)
  第一目 結婚能力(第1303條至第1305條)
  第二目 婚姻的禁止原因(第1306條至第1308條)
  第三目 結婚能力證書(第1309條)
  第四目 結婚(第1310條至第1312條)
 第三節 婚姻的取消(第1313條至第1318條)
 第四節 死亡宣告後的再婚(第1319條、第1320條)
 第五節 婚姻的一般效果(第1353條至第1362條)
 第六節 夫妻財產制(第1363條至第1563條)
  第一目 法定財產制(第1363條至第1390條)
  第二目 約定財產制(第1408條至第1519條)
第一分目 一般規定(第1408條至第1413條)
第二分目 財產分別制(第1414條)
第三分目 財產共同制(第1415條至第1518條)
 第一亞分目 一般規定(第1415條至第1421條)
 第二亞分目 由配偶一方管理共同財產(第1422條至第1449條)
 第三亞分目 由配偶雙方共同管理共同財產(第1450條至第1470條)
 第四亞分目 共同財產的分割(第1471條至第1482條)
 第五亞分目 延續的財產共同制(第1483條至第1518條)
第四分目 選擇性財產增加額共同制(第1519條)
  第三目 夫妻財產制登記簿(第1558條至第1563條)
 第七節 離婚(第1564條至第1587條)
  第一目 離婚原因(第1564條至第1568條)
第一a目 在離婚之際的婚姻住宅和家庭用具的處理
(第1568a條、第1568b條)
  第二目 離婚配偶的扶養(第1569條至第1586b條)
第一分目 原則(第1569條)
第二分目 受扶養權(第1570條至第1580條)
第三分目 給付能力和順位(第1581條至第1584條)
第四分目 扶養請求權的形成(第1585條至第1585c條)
第五分目 扶養請求權的終止(第1586條至第1586b條)
  第三目 供給的均衡(第1587條)
 第八節 教會義務(第1588條)
 第二章 親屬(第1589條至第1772條)
 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1589條、第1590條)
 第二節 血統(第1591條至第1600d條)
 第三節 扶養義務(第1601條至第1615n條)
  第一目 一般規定(第1601條至第1615條)
  第二目 子女及其彼此無婚姻關係的父母的特別規定
(第1615a條至第1615n條)
 第四節 父母和子女之間的一般法律關係(第1616條至第1625條)
 第五節 父母照顧(第1626條至第1698b條)
 第六節 輔佐(第1712條至第1717條)
 第七節 收養(第1741條至第1772條)
  第一目 未成年人的收養(第1741條至第1766a條)
  第二目 成年人的收養(第1767條至第1772條)
 第三章 監護、法律上的照管、保佐(第1773條至第1921條)
 第一節 監護(第1773條至第1895條)
  第一目 監護的成立(第1773條至第1792條)
  第二目 監護的執行(第1793條至第1836e條)
  第三目 家事法院的照料和監督(第1837條至第1847條)
  第四目 青少年福利局的協助(第1851條)
  第五目 免除若干義務的監護(第1852條至第1857a條)
  第六目 監護的終止(第1882條至第1895條)
 第二節 法律上的照管(第1896條至第1908i條)
 第三節 保佐(第1909條至第1921條)
 第五編 繼承法(第1922條至第2385條)
 第一章 繼承(第1922條至第1941條)
 第二章 繼承人的法律地位(第1942條至第2063條)
 第一節 遺產的接受和拒絕接受、遺產法院的照料(第1942條至第1966條)
 第二節 繼承人對遺產債務的責任(第1967條至第2017條)
  第一目 遺產債務(第1967條至第1969條)
  第二目 對遺產債權人的公示催告(第1970條至第1974條)
  第三目 繼承人責任的限制(第1975條至第1992條)
  第四目 遺產清冊的編制、繼承人的無限責任(第1993條至第2013條)
  第五目 延期抗辯權(第2014條至第2017條)
 第三節 遺產請求權(第2018條至第2031條)
 第四節 多個繼承人(第2032條至第2063條)
  第一目 繼承人相互間的法律關係(第2032條至第2057a條)
  第二目 繼承人和遺產債權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第2058條至第2063條)
 第三章 遺囑(第2064條至第2272條)
 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2064條至第2086條)
 第二節 繼承人的指定(第2087條至第2099條)
 第三節 後位繼承人的指定(第2100條至第2146條)
 第四節 遺贈(第2147條至第2191條)
 第五節 負擔(第2192條至第2196條)
 第六節 遺囑執行人(第2197條至第2228條)
 第七節 遺囑的做成和取消(第2229條至第2263條)
 第八節 共同遺囑(第2265條至第2272條)
 第四章 繼承契約(第2274條至第2302條)
 第五章 特留份(第2303條至第2338條)
 第六章 繼承資格的欠缺(第2339條至第2345條)
 第七章 法定繼承權的拋棄(第2346條至第2352條)
 第八章 繼承證書(第2353條至第2370條)
 第九章 遺產買賣(第2371條至第2385條)
附:陳衛佐譯註之《德國民法典》第5版對第4版的條文修改
(修正、增加和廢止)情況一覽表
第1版譯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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