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民法典(第4版)

德國民法典(第4版)

《德國民法典(第4版)》是2015年1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陳衛佐。

基本介紹

  • 書名:德國民法典(第4版)
  • 作者:陳衛佐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5年1月
  • 頁數:671 頁
  • 定價:55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1869876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德國民法典》第1版於2004年、第2版於2006年、第3版於2010年出版後,獲讀者普遍好評和廣泛認可。為了使讀者更好地了解德國民法典的最新動態,譯註者依據德國民法典的最新版本重新進行了翻譯、修訂。第4版對比了德國民法典的德文原版與多個英、法、日文譯本,力求使譯文更為準確;吸納了讀者的批評意見,並參考截至2014年7月的德語文獻對全書的註解進行了更新和完善,使譯文和註解的質量又上一個新台階。
《法典譯叢:德國民法典(第4版)》是擁有中、德兩國法學博士學位的陳衛佐教授歷時十多年的勞動成果,無論在嚴謹態度和翻譯技巧,還是在學術功底和專業水平上,均堪稱最值得信賴的德國民法典最新譯本和具有相當學術價值的民法著作。

作者簡介

陳衛佐,1967年8月9日生於南寧市,祖籍廣西陸川縣古城鎮盤龍村,漢族,無黨派人士。
1990年獲中南政法學院法學學士學位,1997年獲武漢大學法學博士學位,2000年獲德國薩爾大學(Universitt des Saarlandes)法學碩士學位(LL. M.),2004年獲德國薩爾大學法學博士學位(doctor iuris)。

圖書目錄

德國民法典
第一編總則(第1條至第240條)
第一章人(第1條至第89條)
第一節自然人、消費者、經營者(第1條至第20條)
第二節法人(第21條至第89條)
第一目社團(第21條至第79條)
第一分目一般規定(第21條至第54條)
第二分目已登記社團(第55條至第79條)
第二目財團(第80條至第88條)
第三目公法上的法人(第89條)
第二章物和動物(第90條至第103條)
第三章法律行為(第104條至第185條)
第一節行為能力(第104條至第115條)
第二節意思表示(第116條至第144條)
第三節契約(第145條至第157條)
第四節條件和期限(第158條至第163條)
第五節代理和意定代理權(第164條至第181條)
第六節允許和追認(第182條至第185條)
第四章期間、期日(第186條至第193條)
第五章消滅時效(第194條至第225條)
第一節消滅時效的對象和持續時間(第194條至第202條)
第二節消滅時效的停止、暫不完成和重新開始進行(第203條至第213條)
第三節消滅時效的法律效果(第214條至第225條)
第六章權利的行使、自衛、自助(第226條至第231條)
第七章擔保的提供(第232條至第240條)
第二編債務關係法(第241條至第853條)
第一章債務關係的內容(第241條至第304條)
第一節給付義務(第241條至第292條)
第二節債權人的遲延(第293條至第304條)
第二章通過一般交易條款來形成法律行為上的債務關係(第305條至第310條)
第三章因契約而發生的債務關係(第311條至第361條)
第一節成立、內容和終止(第311條至第319條)
第一目成立(第311條至第311c條)
第二目在消費者契約和特殊交易形態的情形下的各項原則(第312條至第312k條)
第一分目在消費者契約的情形下的適用範圍和各項原則(第312條至第312a條)
第二分目訂立於營業場所外的契約和異地交易契約(第312b條至第312h條)
第三分目電子商務契約(第312i條至第312j條)
第四分目不同的約定和證明責任(第312k條)
第三目契約的改訂和終止(第313條、第314條)
第四目單方面的給付確定權(第315條至第319條)
第二節雙務契約(第320條至第327條)
第三節向第三人履行給付的約定(第328條至第335條)
第四節定金、違約金(第336條至第345條)
第五節解除;在消費者契約的情形下的撤回權(第346條至第361條)
第一目解除(第346條至第354條)
第二目在消費者契約的情形下的撤回權(第355條至第361條)
第四章債務關係的消滅(第362條至第397條)
第一節履行(第362條至第371條)
第二節提存(第372條至第386條)
第三節抵銷(第387條至第396條)
第四節免除(第397條)
第五章債權的轉讓(第398條至第413條)
第六章債務承擔(第414條至第419條)
第七章多數債務人和債權人(第420條至第432條)
第八章各種債務關係(第433條至第853條)
第一節買賣、互易(第433條至第480條)
第一目一般規定(第433條至第453條)
第二目特種買賣(第454條至第473條)
第一分目試驗買賣(第454條、第455條)
第二分目買回(第456條至第462條)
第三分目先買(第463條至第473條)
第三目消費品買賣(第474條至第479條)
第四目互易(第480條)
第二節分時居住權契約、關於長期休假產品的契約、媒介契約或交換系統契約(第481條至第487條)
第三節貸款契約;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融資援助和分期供應契約(第488條至第515條)
第一目貸款契約(第488條至第505條)
第一分目一般規定(第488條至第490條)
第二分目消費者貸款契約的特別規定(第491條至第505條)
第二目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融資援助(第506條至第509條)
第三目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分期供應契約(第510條)
第四目不可缺少性、適用於生計發起人(第511條至第515條)
第四節贈與(第516條至第534條)
第五節使用租賃契約、用益租賃契約(第535條至第597條)
第一目適用於使用租賃關係的一般規定(第535條至第548條)
第二目關於住房的使用租賃關係(第549條至第577a條)
第一分目一般規定(第549條至第555條)
第一a分目保持措施和現代化措施 (第555a條至第555f條)
第二分目租金(第556條至第561條)
第一亞分目關於租金的約定(第556條至第556c條)
第二亞分目關於租金額的規定(第557條至第561條)
第三分目出租人質權(第562條至第562d條)
第四分目契約當事人的更換(第563條至第567b條)
第五分目使用租賃關係的終止(第568條至第576b條)
第一亞分目一般規定(第568條至第572條)
第二亞分目期間不確定的使用租賃關係(第573條至第574c條)
第三亞分目期間確定的使用租賃關係(第575條、第575a條)
第四亞分目因僱傭而出租的住宅(第576條至第576b條)
第六分目在所出租的住宅上的住宅區分所有權成立的情形下的特別規定(第577條、第577a條)
第三目關於其他物的使用租賃關係(第578條至第580a條)
第四目用益租賃契約(第581條至第584b條)
第五目農業用地用益租賃(第585條至第597條)
第六節使用借貸(第598條至第606條)
第七節物的消費借貸契約(第607條至第610條)
第八節僱傭契約和類似的契約(第611條至第630h條)
第一目僱傭契約(第611條至第630條)
第二目治療契約(第630a條至第630h條)
第九節承攬契約和類似的契約(第631條至第651m條)
第一目承攬契約(第631條至第651條)
第二目旅行契約(第651a條至第651m條)
第十節居間契約(第652條至第656條)
第一目一般規定(第652條至第655條)
第二目消費者貸款契約的媒介(第655a條至第655e條)
第三目婚姻媒介(第656條)
第十一節懸賞廣告(第657條至第661a條)
第十二節委託、事務處理契約和付款服務(第662條至第676h條)
第一目委託(第662條至第674條)
第二目有償事務處理契約(第675條至第675b條)
第三目付款服務(第675c條至第676h條)
第一分目一般規定(第675c條至第675e條)
第二分目付款服務契約(第675f條至第675i條)
第三分目付款服務的提供和使用(第675j條至第676h條)
第一亞分目付款行為的許可;付款證明文書(第675j條至第675m條)
第二亞分目付款行為的實施(第675n條至第675t條)
第三亞分目責任(第675u條至第676h條)
第十三節無因管理(第677條至第687條)
第十四節寄託(第688條至第700條)
第十五節旅店主人處物的攜入(第701條至第704條)
第十六節合夥(第705條至第740條)
第十七節共同關係(第741條至第758條)
第十八節終身定期金(第759條至第761條)
第十九節不完全的債務(第762條至第764條)
第二十節保證(第765條至第778條)
第二十一節和解(第779條)
第二十二節債務約定、債務承認(第780條至第782條)
第二十三節指示證券(第783條至第792條)
第二十四節無記名債券(第793條至第808條)
第二十五節物的出示(第809條至第811條)
第二十六節不當得利(第812條至第822條)
第二十七節侵權行為(第823條至第853條)
第三編物權法(第854條至第1296條)
第一章占有(第854條至第872條)
第二章關於土地上權利的一般規定(第873條至第902條)
第三章所有權(第903條至第1017條)
第一節所有權的內容(第903條至第924條)
第二節土地所有權的取得和喪失(第925條至第928條)
第三節動產所有權的取得和喪失(第929條至第984條)
第一目轉讓(第929條至第936條)
第二目取得時效(第937條至第945條)
第三目附合、混合、加工(第946條至第952條)
第四目物的出產物和其他成分的取得(第953條至第957條)
第五目先占(第958條至第964條)
第六目拾得(第965條至第984條)
第四節因所有權而發生的請求權(第985條至第1007條)
第五節共有(第1008條至第1017條)
第四章役權(第1018條至第1093條)
第一節地役權(第1018條至第1029條)
第二節用益權(第1030條至第1089條)
第一目物上的用益權(第1030條至第1067條)
第二目權利上的用益權(第1068條至第1084條)
第三目財產上的用益權(第1085條至第1089條)
第三節限制的人役權(第1090條至第1093條)
第五章先買權(第1094條至第1104條)
第六章物上負擔(第1105條至第1112條)
第七章抵押權、土地債務、定期土地債務(第1113條至第1203條)
第一節抵押權(第1113條至第1190條)
第二節土地債務、定期土地債務(第1191條至第1203條)
第一目土地債務(第1191條至第1198條)
第二目定期土地債務(第1199條至第1203條)
第八章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第1204條至第1296條)
第一節動產質權(第1204條至第1272條)
第二節權利質權(第1273條至第1296條)
第四編親屬法(第1297條至第1921條)
第一章民法上的婚姻(第1297條至第1588條)
第一節婚約(第1297條至第1302條)
第二節婚姻的締結(第1303條至第1312條)
第一目婚姻能力(第1303條至第1305條)
第二目婚姻的禁止原因(第1306條至第1308條)
第三目婚姻能力證明(第1309條)
第四目結婚(第1310條至第1312條)
第三節婚姻的廢止(第1313條至第1318條)
第四節死亡宣告後的再婚(第1319條至第1352條)
第五節婚姻的一般效果(第1353條至第1362條)
第六節夫妻財產制(第1363條至第1563條)
第一目法定財產制(第1363條至第1407條)
第二目約定財產制(第1408條至第1557條)
第一分目一般規定(第1408條至第1413條)
第二分目財產分別制(第1414條)
第三分目財產共同制(第1415條至第1557條)
第一亞分目一般規定(第1415條至第1421條)
第二亞分目由夫或妻管理共同財產(第1422條至第1449條)
第三亞分目由配偶雙方共同管理共同財產(第1450條至第1470條)
第四亞分目共同財產的分割(第1471條至第1482條)
第五亞分目延續的財產共同制(第1483條至第1518條)
第四分目選擇性財產增加額共同制(第1519條至第1557條)
第三目夫妻財產制登記簿(第1558條至第1563條)
第七節離婚(第1564條至第1587條)
第一目離婚原因(第1564條至第1568條)
第一目在離婚之際的婚姻住宅和家庭用具的處理(第1568a條、第1568b條)
第二目離婚配偶的扶養(第1569條至第1586b條)
第一分目原則(第1569條)
第二分目受扶養權(第1570條至第1580條)
第三分目給付能力和順位(第1581條至第1584條)
第四分目扶養請求權的形成(第1585條至第1585c條)
第五分目扶養請求權的終止(第1586條至第1586b條)
第三目供給的均衡(第1587條)
第八節教會義務(第1588條)
第二章親屬(第1589條至第1772條)
第一節一般規定(第1589條、第1590條)
第二節世系(第1591條至第1600e條)
第三節扶養義務(第1601條至第1615o條)
第一目一般規定(第1601條至第1615條)
第二目子女及其未相互結婚的父母的特別規定(第1615a條至第1615o條)
第四節父母和子女之間的一般法律關係(第1616條至第1625條)
第五節父母照顧(第1626條至第1711條)
第六節輔佐(第1712條至第1740條)
第七節收養(第1741條至第1772條)
第一目未成年人的收養(第1741條至第1766條)
第二目成年人的收養(第1767條至第1772條)
第三章監護、法律上的照管、保佐(第1773條至第1921條)
第一節監護(第1773條至第1895條)
第一目監護的成立(第1773條至第1792條)
第二目監護的執行(第1793條至第1836e條)
第三目家庭法院的照料和監督(第1837條至第1848條)
第四目青少年福利局的協助(第1849條至第1851條)
第五目免除若干義務的監護(第1852條至第1881條)
第六目監護的終止(第1882條至第1895條)
第二節法律上的照管(第1896條至第1908k條)
第三節保佐(第1909條至第1921條)
第五編繼承法(第1922條至第2385條)
第一章繼承(第1922條至第1941條)
第二章繼承人的法律地位(第1942條至第2063條)
第一節遺產的接受和拒絕、遺產法院的照料(第1942條至第1966條)
第二節繼承人對遺產債務的責任(第1967條至第2017條)
第一目遺產債務(第1967條至第1969條)
第二目對遺產債權人的公示催告(第1970條至第1974條)
第三目繼承人責任的限制(第1975條至第1992條)
第四目遺產清冊的編制、繼承人的無限責任(第1993條至第2013條)
第五目延期抗辯權(第2014條至第2017條)
第三節遺產請求權(第2018條至第2031條)
第四節多數繼承人(第2032條至第2063條)
第一目繼承人相互間的法律關係(第2032條至第2057a條)
第二目繼承人和遺產債權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第2058條至第2063條)
第三章遺囑(第2064條至第2273條)
第一節一般規定(第2064條至第2086條)
第二節繼承人的指定(第2087條至第2099條)
第三節後位繼承人的指定(第2100條至第2146條)
第四節遺贈(第2147條至第2191條)
第五節負擔(第2192條至第2196條)
第六節遺囑執行人(第2197條至第2228條)
第七節遺囑的做成和廢止(第2229條至第2264條)
第八節共同遺囑(第2265條至第2273條)
第四章繼承契約(第2274條至第2302條)
第五章特留份(第2303條至第2338條)
第六章繼承不夠格(第2339條至第2345條)
第七章繼承的拋棄(第2346條至第2352條)
第八章繼承證書(第2353條至第2370條)
第九章遺產買賣(第2371條至第2385條)
附:陳衛佐譯註之《德國民法典》第4版對第3版的條文修改
(修正、增加和廢止)情況一覽表
第1版譯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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