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

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是德國調整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法典。制定於1892年4月,頒行於1898年5月。其頒布實施先於《德國商法典》,故後者對有限責任公司未予具體規定。

該法典6節85條,依次為:第一節“公司的設立”,12條,'規定公司設立的目的、基本資本和出資、登記及因公司設立所生的其他法律義務;第二節“公司和股東的法律關係”,22條,規定公司的法律地位、股份、股東續繳出資義務、股利分配、出資返還等問題;第三節“代理與業務執行”,18條,規定代理的形式、權能及效力、帳傅、資產負債表、年終結算和業務報告的提交、經理的責任以及股東權利等;第四節“章程修改變更”,7條對章程變更的條件等作了規定;第五節“公司的解散和破產”,18條,規定了有關公司解散原因、破產條件及解散破產後的清算、債務償還等事項;第六節“最後條款”,18條。此法典因德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曾做過多次修改乃至部分刪除,但基本內容未變。其作為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調整有限責公司這種德國經濟生活中極為普遍的公司形式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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