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產品

徵信產品

徵信機構對所徵集的個人和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加工所形成的產品,例如個人或者企業的信用報告、企業評級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徵信產品
  • 問題1:政府為徵信產品不能提供制度保障
  • 問題2:徵信市場供求雙方均不足
  • 問題3:徵信產品所需要的數據被封鎖
我國徵信產品發展中的問題
(一)政府為徵信產品不能提供強的制度保障。
徵信產品
信用管理體系運轉良好和市場信用交易健康增長的國家通常被稱為“徵信國家”。在徵信國家或地區,都有較完善的信用管理相關法律。美國在20世紀60年代末期至80年代期間就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與信用管理相關的法律,如《公平報告法》、《平等機會法》等,目標都直接集中在規範授信、公平授信和保護隱私權方面。
我國屬非徵信國家,尚未建立健全信用登記制度。我國除了以《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擔保法》和《儲蓄存款管理條理》等法律規章來規範銀行業務和企業、個人信用外,缺乏規範徵信產品信息採集、使用等方面的法律。如評價徵信產品要徵集包括收入、財產狀況等信息,個人“隱私”如何保護;個人信用惡化.銀行能否向法院起訴強制個人破產還貸;資信機構向銀行提供虛假信息.給銀行造成損失如何賠償等等,這一系列問題都需要有明確的法律規範。
(二)徵信市場供求雙方均不足。影響徵信產品發展。
在我國,以借款企業資信評級為例,首先是作為最大客戶的金融機構外部評級的公信力存在疑慮;其次是企業信用評級在擴大信用交易方面作用不明顯,不能接給企業帶來融資效益,因而主動申請評級的企業較少。另一方面,徵信行業整體水平不高.人才短缺現象十分突出,從業人員大多是以會計財務專業為背景,還有部分兼職人員,有實力提供符合市場需求的高端信用產品的機構較少。
(三)徵信產品所需要的數據被封鎖,制約市場做大。
從國外經驗看,一個國家徵信產品能否健康迅速發展,關鍵在於有關資信方面的信息和大多數數據比較“透明”,能通過合法的、公開而有效的渠道被徵信機構獲取。從我國各部門對徵信機構開放數據情況看,只有工商部門基本實現了部分數據向公眾開放,但不完整,各地區開放程度也不一致.且是有償開放.數據的電子化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信用信息的聯網共享。
(四)產品創新所具備的數據環境不健全。
信用數據是徵信產品形成的基礎,信用數據的規範化程度無疑是信用產品創新的前提條件。因此,制定統一的國家標準有利於推動徵信產品的創新,如行業分類代碼、分類規則、企業和個人識別碼、基本信用要索定義等的標準化。值得提出的是。我們在強調徵信行業內部標準的同時,卻忽視信息提供或信息採集的標準。
我國的信用信息主要被政府的一些職能部門所掌握。這些信用信息分布在不同的部門。以不同的形式或獨立存在或重複存在.集中表現為信用信息的不規則和不對稱;沒有一個權威的信用信息操作管理平台;數據提供缺乏必要的標準,這種現狀給徵信系統的數據採集帶來很大的因難。千差萬別的數據,使徵信企業背上本該由其他行業承擔的沉重的成本負擔,給產品創新和技術創新帶來難度,給服務創新形成阻力。因此。建立一個全面的統一的國家標準是徵信產品創新對數據環境的基本要求。
(五)缺乏統一、科學的徵信數據標準化模式,不利於徵信產品創新。
我國徵信業發展起步晚,信用報告評價主要集中在商業銀行,一般根據申請人年齡、職業、收入和家庭成員狀況等來判斷貸與不貸。近年來,一些商業銀行制定了信用評定辦法,如建設銀行制定的《客戶信用評定辦法(試行)》、《個人消費貸款信用積分辦法(試行》等,信用標準化模式有較大發展。但信用評價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各商業銀行信用評價辦法自成體系,核心指標和指標權重不同,導致評估結果大相逕庭,可比性不強;評價指標體系設計過於注重職業、收入、財產等現實資料,對企業和個人未來的發展潛力很少考慮或根本未予考慮;信用評價中過分看重抵押擔保,忽視了借款人自身還款能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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