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法律制度研究

徵信法律制度研究

《徵信法律制度研究》是2012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胡大武杜軍

基本介紹

  • 書名:徵信法律制度研究
  • 作者胡大武、 杜軍 
  • ISBN:9787511845610
  • 頁數:307
  • 定價:49.00元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2-12
  • 副標題:徵信法律制度研究
內容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探索對善的理解,必須從沉思畏懼開始。如果以遵從個人自由為前提,通過自然人的自覺遵守達到社會穩定是社會的理想境界。在缺乏宗教信仰傳統的中國,通過民主法治的建設可以提升社會信用。而路徑則是建立維持社會良好秩序的以法律為主體的規則體系,實現規則信用代替政治權威信用。
徵信法律制度是信用法律制度建設的基礎和核心,徵信業的形成以及發展催生出徵信法律制度。徵信法律制度具有信用信息傳遞的功能,基於該功能形成信用激勵機制和信用懲罰機制,社會信用的形成以及維護均與這兩大機制密切相關。

目錄

前言
第一章緒論
一、徵信的含義
二、徵信的功能
三、徵信的歷史沿革
第二章徵信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論
一、徵信法律制度的價值目標
(一)公平
(二)效率
(三)安全
(四)平等
二、徵信法律關係
(一)徵信法律關係主體
(二)徵信法律關係客體
(三)徵信法律關係內容
三、徵信法律體系
(一)徵信法律制度的部門法歸宿
(二)徵信法律制度本身體系
四、徵信法律制度的基礎
(一)經濟學基礎
(二)政治學基礎
第三章與徵信相關的法律制度
一、個人信息法
(一)個人信息的概念及特徵
(二)個人信息的種類
(三)個人信息權的體系及內容
(四)個人信息法的立法模式與立法體例
二、信息自由法
(一)產生背景——知情權運動及政府職能轉變
(二)理論基礎
(三)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範體系
第四章徵信主體法律制度
一、徵信機構的設立原則
二、其他徵信法律主體
(一)被徵信人
(二)信息提供者
(三)信用信息使用者等徵信法律主體
三、徵信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一)徵信機構與信息提供者的法律關係
(二)徵信機構與被徵信人法律關係
(三)徵信機構與信息使用者法律關係
(四)信用評估法律關係
(五)徵信監管法律關係
第五章徵信行為法律制度
一、徵信收集法律制度
(一)徵信收集的概念
(二)徵信收集的原則
(三)徵信收集的範圍
(四)徵信收集的機構
(五)徵信收集的方式
(六)徵信收集的渠道
二、徵信評級法律制度
(一)徵信評級概念
(二)國外信用評級制度的比較與借鑑
(三)我國信用評級的現狀
(四)我國信用評級制度的完善
三、信用信息共享法律制度
(一)信用信息共享的意義
(二)信用信息共享模式
(三)信用信息共享的數據範圍
(四)信用信息的共享機制與渠道
(五)信用信息共享的法律規制
第六章徵信監管法律制度
一、徵信監管的必要性分析
二、徵信監管模式的比較法律分析
(一)美國的徵信體系及徵信監管模式
(二)歐洲大陸國家的徵信體系及徵信監管模式
三、我國徵信監管的模式選擇及徵信監管權的法律性質分析
(一)我國徵信監管模式的選擇
(二)徵信監管權的法律性質分析
第七章徵信機構民事責任分析
一、徵信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理論基礎
(一)徵信機構的性質決定其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徵信機構的專業特徵決定其應承擔責任
(三)風險分配原則決定了徵信機構責任承擔的必然性
二、徵信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觀樣態——以美國為例
(一)美國徵信立法有關責任發展歷史
(二)美國徵信機構責任承擔主觀樣態的考察
三、徵信機構侵害信用責任構成之因果關係
(一)信用侵害責任中的介入性因果關係
(二)信用侵害中因果的非唯一性
四、侵害信用責任之主要內容
(一)機會利益
(二)期待利益
(三)精神損害
五、侵害信用損失的民事救濟
(一)非金錢救濟方式的恢復原狀功能
(二)金錢救濟
(三)我國立法應該採取之態度
第八章徵信立法建議
一、徵信立法現狀分析
(一)立法模式多樣
(二)監管權利地方化
(三)在信用信息的收集與共享方面的嘗試
(四)多層次、多系統、多頭規範
(五)地方性立法打主導
二、目前徵信立法在相關重大問題上的態度
(一)徵信服務費用問題
(二)徵信資料庫的建設
(三)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四)信用報告的效用
(五)徵信機構的性質
(六)信用信息的採集
(七)徵信報告使用人範圍
(八)關聯信用報告禁止
(九)徵信機構終止時信息處理
三、現行徵信立法之不足
(一)部門利益博弈
(二)信息提供人附加過重的責任
(三)多層次、多頭規範
(四)立法層次較低
(五)職責或功能認識不清
四、有關《徵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的評析
(一)《徵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的創新分析
(二)《徵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的不足
五、完善《徵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的建議
(一)提升立法效力等級
(二)明確人民銀行為主導
(三)明確資料庫之間的共享方式和渠道
(四)確定《徵信管理法》的中心地位
(五)合理協調目標之衝突
(六)合理規定民事責任
(七)合理界定徵信報告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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