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將作為行政相對人申請信用修復的有效材料,“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入口網站將予以採信。在信用報告內容方面,應包括但不限於信用修復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失信情況、修復情況,並就信用修復申請人是否按要求完成信用修復出具第三方評估意見。
公告中強調,相關信用服務機構應合法合規開展相關業務,社會公眾可對本次公告的信用服務機構進行監督,投訴舉報信息經核實後,將及時更新相關機構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不符合等級要求的相關機構將從名單中撤除。
此外,信用服務機構名單還可能繼續“擴容”。公告顯示,未在首批名單的信用服務機構申請為信用修復申請人出具信用報告的,可提交申請和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將適時增補並發布符合條件的機構名單
曾經一度想通過中介幫忙完成信用修復,問了一下價格,修復一條要至少需要5000元,後來經過了解,我這種情況不算是惡意欠款可以通過正規渠道來解決,但是自己提出異議申請到修復完成可能要耗費一些時間和精力了。”因信用卡年費欠費而上過徵信黑戶的連女士對法治周末記者說。據了解,我國現行的《徵信業管理條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異議處理規程》規定了信用主體享有信息查詢權、異議權、解釋權等修覆信用的權利。“單一的懲戒壓制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失信問題。過度依賴失信懲戒機制,一方面會增加消費者對信用消費的恐懼心理;另一方面會擴大信用經濟再消費的周期。相比較之下,信用修復機制能夠為失信人再次進入信用經濟市場提供可能。”北京律協銀行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張洪濤說。
在央行原計畫推出的2019年5月個人新版徵信中,徵信報告中個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等其他信息更全面,信息的時長及精細程度進一步提升。據記者了解,在我國信用經濟市場中,不良信用記錄的形成一般有兩種:一種是由個人主觀故意造成的不良信用記錄,例如,信用卡惡意透支,故意拖欠房貸、車貸等大額貸款,不履行擔保人代償責任等情況;另一種是由非本人原因或本人原因造成但“情節輕微”的不良信用記錄,包括身份盜用、信息提供機構提供錯誤信息、信息主體對授信條款誤讀等情況。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事前環節的信用監管中,《意見》更是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更廣泛、主動地套用信用報告。《意見》還規定在事後環節的信用監管中,深入開展失信聯合懲戒。加快構建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從根本上解決失信行為反覆出現、易地出現的問題。依法依規建立聯合懲戒措施清單,動態更新並向社會公開,形成行政性、市場性和行業性等懲戒措施多管齊下,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失信聯合懲戒大格局。與此同時,還加大了失信懲罰的力度。包括依法依規限制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股票發行、招標投標、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享受稅收優惠等行政性懲戒措施,限制獲得授信、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等市場性懲戒措施,以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行業性懲戒措施。“這就意味著,信用懲戒機制基本上形成了‘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狀況。一旦報告中出現不良的信用記錄,無論到哪裡,今後都會嚴重影響自己的各種經濟活動。”央視評論員王石川告訴法治周末記者。“不管針對惡意性失信行為,還是非惡意性行為,失信懲戒機制確實提供了必要的規制手段,但通過規範信用主體的行為以維護信用經濟秩序才是失信懲戒的目的。”張洪濤表示,信用主體享有的信用修復權利除了我國信用修復機制規定的查詢、異議、投訴等權利外,還應包括修復權。有必要在信用主體承擔失信責任之餘,賦予其相應的信用修復權利,使信用主體能夠積極處理不良信用信息。
有限的個人信用修復權
“《意見》是一份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理念新、措施實、針對性強的政策性檔案。”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連維良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通過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有利於提升監管效能、維護公平競爭、降低市場成本,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制度機制和社會風尚。而《意見》在信用修復機制的建立方面有很大的進步。《意見》指出要完善事後環節的信用監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復機制。《意見》規定,失信市場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通過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修復完成後,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程式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記錄,終止實施聯合懲戒措施。《意見》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協同聯動、一網通辦機制,為失信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復服務;鼓勵符合條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向失信市場主體提供信用報告、信用管理諮詢等服務。然而在現實情況中,信用主體的信用修復過程還存在很多局限性。例如,消費者在個人信用信息出現不良記錄之後,需要等待法定期間屆滿才能主動行使修復權。並且儘管有關“異議申請”流程的規定較為清晰具體,但是從提交異議申請至得到回覆需要經過多個環節,耗費大約20天時間。
首先,提出異議申請需要在規定時間提交證據,對於個人來說,若要證明信用信息確實存在不當之處,蒐集相關證據在具體操作層面比較困難;而且修覆信用信息需要一定期限,長時間投入對個人也是巨大的成本代價。
其次,“說明解釋”自身所承載的可信度高低與效力大小,難以量化。徵信機構很難對信用主體的“說明解釋”作出事前監管和事後追究。一方面,徵信機構事前監管成本大,不僅需要解釋方的進一步承諾與證實,還要承擔一定監管責任;另一方面,事後追究涉及徵信機構的追責成本及其自身的責任承擔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國信用修復機制的薄弱,有限的個人信用修復權難以適應現實需求,缺乏可操作性。”王石川說。
張洪濤向法治周末記者介紹,信用修復機制在一些已開發國家已經十分成熟,大多數國家通過立法賦予了相關法律主體專門的信用修復權。比如,在美國,徵信業發展非常成熟,其擁有世界級的徵信機構和成熟的信用經濟市場,美國已形成了以法律規範為指引、以第三方機構為主體、以公眾監督為保障的健全的信用修復機制,這對我國信用修復機制的建設提供了有益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