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進口稅

復進口稅亦稱“沿岸貿易稅”、“復進口半稅”。近代中國對國產土貨從此口岸運往彼口岸所徵收的進口關稅。稅率為進口稅稅率的一半,即2.5%。1861年清政府制定的《長江通商收稅章程》規定: 外國商人由上海運中國土貨進長江,除在海關繳納5%的出口稅外,同時繳納2.5%的復進口稅。1862年,復進口稅改在上貨到達口岸繳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復進口稅
  • 執行時間:鹹豐十一年八月(1861年9月)
  • 實行範圍:全國各口岸
  •  廢止時間:民國20年復進口稅
土貨裝船出口時,征出口正稅,運到卸貨口岸時,再征復進口半稅,稅率等於進口正稅之半。稅則上未列名貨物,按價值百征2.5。土貨若在3個月內復出口到外國,如確係原包原貨未被拆換,海關即將所交進口半稅發還,發給存票向海關銀行換取現金,或抵繳日後應交之稅。倘逾期未運出口,或原貨已被拆換在該口岸銷售,則不發還原納進口關稅。復進口關稅與出口正稅在裝貨口岸同時一次完納。當年,徵收復進口稅3.43萬兩海關銀。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中英修改長江通商章程,議定復出口半稅與出口正稅分開繳納,即出口正稅於貨物裝船前在裝船口岸完納,復進口半稅則在卸貨口岸完納。是年,徵收復進口稅1.86萬兩海關銀。民國12年,徵收復進口稅4.55萬兩海關銀。民國13~19年,徵收復進口稅稅額不詳。民國20年復進口稅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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