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法律行為)

復婚(法律行為)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3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復婚是指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婚姻關係的行為。辦事程式有審核申報資料—填表—健康檢查—受理—審批—收費—發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復婚
  • 外文名:resumption of marriage:restoration of marriage:Remarry
  • 定義: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並登記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手續:申請、填寫、簽名、審核、登記
法律行為,概念,法律依據,復婚登記,法律依據,復婚手續,財產分割,專家評價,復婚原因,復婚好處,復婚率,

法律行為

概念

復婚後,夫妻雙方的財產,如果簽訂婚前財產協定(如條件允許)可對該協定進行公證,以確保雙方不會對該兩套房的歸屬發生爭議。復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最好對復婚後對方還貸義務以及還貸部分的歸屬也進行約定。

法律依據

復婚程式復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如果男女雙方離婚後又自願要求恢復夫妻關係的,說明雙方的感情並未完全破裂,或造成離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雙方重新確立婚姻關係。但是,婚姻關係是一種法律關係,它的產生與消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式,復婚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繳回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恢復其合法的夫妻關係。離婚當事人雙方不經復婚登記,私下同居,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婚姻法》第28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婚姻法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一起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還必須出具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即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或離婚法律文書。
2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2003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復婚登記

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式辦理,並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註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
辦事程式 :審核申報資料—填表—健康檢查—受理—審批—收費—發證
申報材料:
中國公民:
(1)本人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下同)、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離婚或喪偶的,須提供相關證明。
外國公民: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婚或喪偶的,如離婚或喪偶證件系居住國出具的,該證件須由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外國僑民: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職業、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復婚手續

申請復婚和申請結婚的手續差不多,如下:
(一)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三)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四)審核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五)復婚登記證。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財產分割

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係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係並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係。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後即屬於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願,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係中依然為個人所有。而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 復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契約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專家評價

復婚原因

一般來說,婚姻出現了問題,離婚的人並沒有比不離婚的人幸福。離婚並沒有明顯地減少沮喪和壓抑的症狀,並沒有使人重塑自我,重新把握自己的命運。雖然離婚可以減少某些壓力或傷害,但它可能造成另外的壓力和傷害——如心理的失落,角色功能的改變(繼父母與孩子的角色相處、教育),經濟和住房的改變,原親屬關係的中斷及朋友關係的重構等等。
其次,儘管離婚時,夫妻雙方抱有厭惡甚至仇恨,但在離婚之後,有相當一部分人會回憶原來配偶好的地方,產生思念之情,或者抱有好感。也就是我們平時講的“失去方知情可貴”。
第三,離婚之後,雙方當事人或許會有時間重新審視婚姻及生活,能客觀地看待自己前婚姻中存在的問題,降低在婚姻中的期望值,重新定位生命及婚姻的意義以及婚姻的客觀性及現實性,會站在自己之外的立場,去對待婚姻中存在的問題,不把婚姻當作個人逃避現實及困難的港灣。同時,把婚姻看作孩子成長教育的一個安全的社會責任團體,婚姻不僅僅是個人的事,還是孩子安全及健康成長的搖籃。
第四,由於婚姻中的非原則性問題,有些人一時衝動會選擇離婚,但夫妻間的情感並沒有真正破裂,這樣的離婚經過一段時間的“冷卻”後,往往容易重新走到一起來。
最後,對再婚的焦慮。據統計,離婚者的再婚率只有18%。再婚的不易是復婚的主要原因之一。當事人可能會看到再婚家庭的複雜性。如處理不好,很容易引發新的婚姻危機,作為“過來人”,自然對此會慎重有加。

復婚好處

對於復婚者增加的現狀,不少社會心理學專家表示,離異夫妻想復婚是很正常的事情,而且復婚也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家庭和睦。
這一點,從最近幾年熱播的關於婚姻家庭類的情感劇便可見一斑。如《結婚十年》、《金婚》、《一生有你》、《讓我們復婚吧》等電視劇,不難讓人們感受到目前人們浮躁的情感現狀,在離婚率一度增高之後,婚姻必定會面臨失衡後的再平衡問題,於是,復婚便成為現代社會情感的一大新話題。
有社會學者認為,復婚,是現代人普遍意義上的“療傷”方式,也說明人們對待婚姻從輕率到更為理性。
就年輕人來說,也許有的並未充分了解就結合,看到的只是對方的優點,結婚後看到的多是對方的缺點,因為小事鬧矛盾後會草率離婚,但經過一段時間後,理智漸漸恢復,覺得前夫(妻)是可以原諒的。 而無論對於年輕夫婦還是中老年夫婦,再找另一半的時候,很難排除前夫(妻)在自己心目中的地位,也會有意無意拿對方和前(夫)妻比較,會念起對方的好。
當然,不少夫婦復婚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為了孩子,有調查顯示,70%~80%的孩子與後媽(爸)有溝通障礙。做父母的都希望孩子能夠幸福,能寬容另一半的就寬容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 畢竟,隨著年齡和閱歷的增加,人們在面對婚姻時,實際、理智的成分越來越多,隨著社會誘惑不斷增多,人們對待一些錯誤也更為寬容,要求復婚就很正常了,好馬也可以吃回頭草。

復婚率

對於那些厭倦圍城生活嚮往城外"自由"的夫妻來說,圍城之外的生活就一定好嗎?據調查顯示:七成離婚人士心生悔意,感到婚離錯了,於是復婚率逐年攀升。
中國離婚網創始人柯直律師的調查顯示,近六成失敗婚姻是情緒和無知使然,並非理性的產物,因而許多離婚人士離婚不久就有悔意,又要求復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