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奏

復奏,中國古代死刑案件由皇帝覆核的制度。始於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236年(魏明帝青龍四年)詔曰:“廷尉及天下獄官,諸有死罪具獄以定,非謀反及手殺人,亟語其親治,有乞恩者,使與奏”。(《三國志·魏志·明帝本紀》)《魏書·刑罰志》曰:“諸州國之大辟,皆先讞報乃施行”。隋唐的復奏制度已較為完備。

《唐律疏議·斷獄》曰:“諸死罪囚,不待覆奏報下而決者,流二千里,即奏報應決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行刑者,徒一年”;“死罪囚,謂奏畫已訖,應行刑者,旨三覆奏訖,然始下決。”據《舊唐書·刑法志》載,太宗貞觀年間曾實行過五復奏。宋、明、清均設復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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