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仇狀》是唐代韓愈創作的一篇散文。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復仇狀
- 創作年代:唐代
- 作品體裁:散文
- 作者:韓愈
- 作品出處:《全唐文》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復仇狀
右伏奉今月五日敕:復仇,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征法令,則殺人者死。禮法二事,皆王教之端。有此異同,必資論辯。宜令都石議聞奏者。”朝議郎行尚書職方員外郎上騎都尉韓愈議曰:
伏以子復父仇,見於《春秋》,見於《禮記》,又見《周官》,又見諸子史,不可勝數,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詳於律,而律無其條,非闕文也。蓋以為不許復仇,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許復仇,則人將倚法專殺,無以禁止其端矣。夫律雖本於聖人,然執而行之者,有司也。經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寧其義於經,而深沒其文於律者,其意將使法吏一斷於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
《周官》曰:“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義,宜也,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復仇也。此百姓之相仇者也。《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誅者,上施於下之辭,非百姓之相殺者也。又《周官》曰:“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言將復仇,必先言於官,則無罪也。
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製,惜有司之守,憐孝子之心,示不自專,訪議群下。臣愚以為復仇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或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稱,可議於今者;或為官所誅,如《公羊》所稱,不可行於今者;又《周官》所稱,將復仇,先告於士,則無罪者;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於官,未可以為斷於今也。然則殺之與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復父仇者,事發,具其事申尚書省,尚書石議奏聞。酌其宜而處之,則經、律無失其指矣。”謹議。
作者簡介
韓愈(768年—824年),字退之,河南南陽(今河南孟州)人,唐代文學家、哲學家。因其常據郡望自稱昌黎韓愈,故後世稱之為韓昌黎;卒後謚“文”,世稱韓文公。貞元八年(792年)進士及第,先後為節度使推官、監察御史,德宗末因上疏時政之弊而被貶。唐憲宗時曾任國子博士、史館修撰、中書舍人等職。元和十四年(819年)因諫阻憲宗奉迎佛骨被貶為潮州刺史。穆宗時歷任國子祭酒、兵部侍郎、吏部侍郎、京兆尹兼御史大夫。在政治上反對藩鎮割據,在文學上主張文以載道,其散文位居唐宋八大家之首,與柳宗元同為唐代古文運動的倡導者,並稱“韓柳”。詩與孟郊並稱“韓孟”。其詩力求新奇,有時流於險怪,對宋詩影響頗大。有《昌黎先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