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從給付義務,簡稱為從義務,是指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的義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從給付義務
- 簡稱:從義務
- 釋義: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的義務
- 功能:補助主給付義務
存在目的,發生原因,責任,
存在目的
不在於決定契約的類型,而在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滿足。
發生原因
1、基於法律的明文規定。如《契約法》第266條:“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第136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2、基於當事人的約定。如甲企業兼併乙企業,約定乙企業應提供全部客戶關係名單。
3、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及補充的契約解釋。如汽車的出賣人應交付必要的檔案,名馬的出賣人應交付血統證明書。
責任
一般認為,違反主給付義務,可發生解除權,而違反從給付義務場合,守約方原則上不得解除契約。但是,存在著例外,即違反從給付義務給相對人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能實現契約目的時,相對人可解除契約。
通常,不履行從給付義務,相對人不得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主給付義務,但亦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