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超(江蘇鹽城市政協原副主席)

徐超(江蘇鹽城市政協原副主席)

徐超,男,漢族,1958年5月出生,江蘇濱海縣人。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1年1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高級政工師。曾任江蘇省鹽城市政協副主席、射陽縣委書記。

2014年5月,違紀被查。同年8月被刑事拘留。

2015年8月4日,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80萬元。

2018年4月27日,無錫市中院裁定,對罪犯徐超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超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8年5月
  • 性別:男
個人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刑事拘留,一審判決,執行變更,

個人履歷

1978年12月--1981年1月 就讀於江蘇省鹽城市師範專科學校阜師大專班中文專業學習;
1981年1月--1987年10月 任江蘇省濱海縣中學教師、團委委員、團委副書記(期間:1987年7月--1990年7月江蘇教育學院教育管理學專業函授本科學習並畢業);
1987年10月--1989年11月 任江蘇省濱海縣委辦公室工作人員;
1989年11月--1990年4月 任江蘇省鹽城市委辦公室秘書;
1990年4月--1994年1月 任江蘇省鹽城市委辦公室副科級秘書;
1994年1月--1995年4月 任江蘇省鹽城市委辦公室正科級秘書、信息科副科長;
1995年4月--1996年2月 任江蘇省鹽城市委辦公室信息科科長;
1996年2月--1996年11月 任江蘇省鹽城市委辦公室主任助理、行政科科長;
1996年11月--1997年11月 任江蘇省鹽城市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7年11月--2001年1月 任江蘇省阜寧縣委副書記(期間:2000年9月--2003年7月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黨員領導幹部在職研究生經濟管理專業學習並畢業);
2001年1月--2003年3月 任江蘇省阜寧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3年3月--2007年11月 任江蘇省鹽城市城區(亭湖)區委書記;
2007年11月--2007年12月 任江蘇省射陽縣委書記;
2007年12月--2012年6月 任江蘇省射陽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2年6月-- 2014年任江蘇省鹽城市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
江蘇省十一次、十二次黨代會代表,鹽城市四次、五次、六次黨代會代表,五屆、六屆鹽城市委委員,江蘇省十屆人大代表,鹽城市五屆、六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5月,江蘇省紀委發布訊息稱,,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江蘇省鹽城市政協副主席、原射陽縣委書記徐超正接受組織調查。

刑事拘留

2014年8月,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鹽城市政協副主席徐超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決定刑事拘留。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一審判決

2015年8月4日,江蘇南通市中級法院對鹽城市政協原副主席徐超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徐超利用擔任鹽城市亭湖區委書記、射陽縣委書記、鹽城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在服務企業經營、幹部職務職級晉升及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通過其妻王明春等人非法收受、索取39人所送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53萬餘元。
法院認為,徐超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徐超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價值合計353萬餘元。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徐超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8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及贓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鑒於徐超在接受辦案機關調查期間,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屬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徐超到案後,退出了全部受賄贓款,認罪態度較好,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執行變更

落款日期是2018年4月27日的《徐超受賄罪刑罰與執行變更刑事裁定書》裁定: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徐超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本院準予減刑。鑒於該犯系職務犯罪罪犯,在減刑時應予從嚴。能積極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徐超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26年6月2日止)。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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