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駐外招商機構管理辦法》是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為加強徐州市駐外招商機構的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駐外招商人員的作用,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制定的辦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性質職能,第三章機構設立,第四章人員選派,第五章管理體制,第六章財務管理,第七章目標任務,第八章考核獎勵,第九章監督機制,第十章附則,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徐州市駐外招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徐政辦發〔2008〕10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徐州市駐外招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徐州市駐外招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駐外招商機構的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駐外招商人員的作用,促進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性質職能
第二條 市駐外招商機構是市、縣(市)區政府派出,從事招商引資活動的機構。負責蒐集整理招商和項目信息,加強與駐地重要機構以及相關客商的聯絡和溝通;積極宣傳推介徐州,向客商提供相關投資諮詢服務,組織客商來徐考察投資;圍繞全市重點產業,抓好招商引資工作;配合好我市在當地舉辦各類招商活動。
第三章機構設立
第三條 市駐外招商機構的設立和調整,由市外經貿局根據全市招商引資工作的發展戰略需要提出建議,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市政府在上海、深圳、蘇州、無錫等地各設立一個市駐外招商機構。
第四條 各縣(市)、區應根據招商引資需要,設立駐外招商機構,進行規範管理,並將機構和人員情況報市外經貿局備案。
第四章人員選派
第五條 市駐外招商機構招商人員的選派,由市政府辦公室牽頭,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外經貿局共同參與,提出建議方案,經市政府同意後派出。
第六條 市駐外招商機構招商人員主要從五區和市直機關的在職人員中選派。
第五章管理體制
第七條 市駐外招商機構及其人員由市政府駐外辦事處(聯絡處)統一管理。
第八條 市駐外招商人員在原單位的工作關係、級別、待遇等保留不變。
第九條 市駐外招商人員納人全市招商人才“1120工程”培養和管理。
第十條 對市駐外招商人員實行輪崗交流制度,每人在外時間原則為兩年。
第六章財務管理
第十一條 市駐外招商人員的工作經費由市財政和派出單位共同承擔。其中,從五個區派出的,由市財政和派出單位分別按每人每年5萬元標準撥付;從市直機關派出的,由市財政按每人每年10萬元標準撥付。
第十二條 工作經費由市駐外招商機構統一管理、專款專用,保障招商人員工作經費和生活費用。市審計局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年度審計。
第七章目標任務
第十三條 市駐外招商機構的基本目標任務為:平均每人每年度引進實際到賬註冊外資500萬美元或內資5000萬元人民幣,平均每人每年度組織3家以上“555企業”(即世界500強、國內500強及行業50強企業)來徐實際考察洽談項目。
第八章考核獎勵
第十四條 市政府成立考核小組,每年對市各駐外招商機構進行業績考核。考核小組由市政府辦公室牽頭,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外經貿局共同參與。
第十五條 市駐外招商機構申報業績考核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其中,引進資金到帳情況,外資以商務部確認數據為依據,內資以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註冊證明為依據,並經項目落戶地政府書面確認;組織"555企業”來徐實際考察情況由接待單位提供書面證明材料,包括客商姓名、單位、職務、考察洽談內容、考察洽談單位和考察時間。
第十六條 經考核,對完成基本目標任務的,由市政府按人均1萬元人民幣的標準給予基本獎勵,其中70%用於獎勵招商人員,30%用於補充駐外招商機構辦公經費。對超額引進到帳資金的,由項目落戶地所在縣(市、區)政府、徐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按超額部分的1%。計提超額獎。對完不成基本目標任務的,扣罰年度工作經費的1000-20%。對不適應招商工作需要的人員,由駐外招商機構提出,經考核小組考核研究,予以調整。
第十七條 市駐外招商機構應對招商人員建立業務檔案,負責對市駐外招商人員的年度考核,並將考核結果送選派單位和市外經貿局。
第十八條 派出單位要關心派出人員的生活,支持他們安心招商工作;對交流回來的招商人員,要妥善安排崗位,對表現突出的要予以重用。
第九章監督機制
第十九條 市委組織部和市外經貿局要加強對市駐外招商機構的巨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定期派員到市各招商機構進行調度檢查。
第二十條 市駐外招商機構每半年應向市外經貿局和派出單位書面匯報一次工作開展情況。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外經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