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區定銷商品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徐州市市區定銷商品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發布文號為徐政發〔2007〕2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市區定銷商品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 類別:暫行辦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通知,徐州市市區定銷商品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

徐州市人民政府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徐州市市區定銷商品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徐政發〔2007〕2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徐州市市區定銷商品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徐州市市區定銷商品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市區定銷商品房的建設和管理,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拆遷的順利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定銷商品房,是指為妥善安置被拆遷人,由政府主導、市場化建設,以確定的銷售價格、套型面積向被拆遷人定向銷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條 市房管部門負責定銷商品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市發改、規劃、國土、建設、監察、財政、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建設部門根據舊城改造的拆遷計畫,編制定銷商品房建設計畫,列入當年城建重點工程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五條 定銷商品房按照布局合理、配套完善的要求組織建設。市規劃部門根據定銷商品房建設計畫會同房管、建設、國土部門及各區政府進行選址,確定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控制指標。
第六條 定銷商品房套型設計以中小套型為主,建築面積一般為55-90平方米。各套型比例由房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確定,並在土地出讓檔案中公布。
第七條 市國土部門可採取限房價競地價的方式,也可採取限地價競房價的方式出讓定銷商品房建設用地。定銷商品房的地價和房價,由市土地、價格部門會同房管、建設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在土地出讓檔案中公布。
第八條 競得土地的開發建設單位應與市房管部門簽訂房屋建設和銷售監管協定,嚴格按基建程式建設,按期交付使用。
第九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拆遷項目的被拆遷人可以依照本辦法通過拆遷人向市建設部門申請購買定銷商品房。市建設部門審核後,發放《徐州市市區被拆遷人購買定銷商品房憑證》。
第十條 被拆遷人購買定銷商品房面積根據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確定:
(一)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小於定銷商品房套型面積的,可就近向上靠檔購買相應套型的定銷商品房。
(二)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大於定銷商品房最大套型面積的,可購買多套定銷商品房,所購買定銷商品房的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20m2。被拆遷人購買的定銷商品房建築面積超過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的,超出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同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由市價格部門會同市建設、房管部門確定。超出部分銷售收入稅後收益上交市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 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持《徐州市市區被拆遷人購買定銷商品房憑證》辦理購房手續。逾期不選房的視作放棄。
第十二條 選購定銷商品房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後按搬家先後順序依次選購。
第十三條 定銷商品房滾動建設,統籌供應,未經市政府批准不得公開向社會銷售。定銷商品房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半年後未銷售的,余房按銷售價格結算同期利息,從財政專戶支付,或由政府按銷售價格統一採購。
第十四條 市監察部門對定銷商品房的建設、選購、銷售等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定銷商品房建設與管理過程中相關人員應依法辦事,廉潔自律,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

徐州市市區定銷商品房建設實施細則
為落實《徐州市市區定銷商品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計畫編制
年度定銷商品房建設計畫編制由市建設部門根據當年重點工程建設計畫測算房屋拆遷量,按拆遷量的60%扣減上一年度定銷商品房存有量確定當年建設計畫。
二、用地選址
市規劃部門會同房管、建設、國土部門根據當年重點工程分布和定銷商品房年度建設計畫綜合考慮定銷商品房建設用地選址,合理布點。村民原則上在本轄區內安置,城市居民可跨區統籌安置。
三、手續辦理
市房管部門負責辦理定銷商品房建設立項等前期手續,並委託規劃設計。
四、價格確定
1、市物價部門會同房管、建設、國土部門依據定銷商品房所在區域同等類型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按15-20%的優惠幅度確定定銷商品房價格,同時明確建設標準及室內配套設施。
2、定銷商品房用地出讓底價由市國土部門會同物價、房管、建設部門按照定銷商品房限定價和5-8%的開發利潤核定。
3、規劃、設計、監理等費用納入建設成本。
五、土地出讓
1、定銷商品房建設用地出讓採取“雙競、雙限”的方式確定。一般按“限房價競地價”方式進行,少數地塊經市建設、國土部門同意,也sp; 2、定銷商品房建設用地競得人在與市國土部門簽訂出讓協定的同時,必須與市房管部門簽定定銷商品房建設和房屋銷售監管協定。
3、市房管部門辦理的立項、規劃、設計等前期手續一併轉移給競得人。
六、工程建設
1、定銷商品房建設必須按市房管部門確定的規劃設計與單體平面設計方案實施。
2、定銷商品房建設應由市房管部門招標選定監理單位。
3、明確定銷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和提前、推後的獎罰標準。
4、定銷商品房應確保主體工程質量優良。
5、以上要求在土地出讓檔案中一併明確。
七、驗收結算
定銷商品房竣工後,由市房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竣工結算。

附屬檔案2

徐州市市區定銷商品房申購程式
為落實《徐州市市區定銷商品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申購程式。
一、使用申請
拆遷人需要定銷商品房的,向市建設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徐州市市區申請定銷商品房審核意見表》。經市建設部門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擬定定銷商品房的數量及地點,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簽發《徐州市市區定銷商品房供應意見書》。
二、現場公示
拆遷人應根據《徐州市市區定銷商品房供應意見書》的內容,現場公示向被拆遷人提供的定銷商品房地點、套數、戶型、樓房平面圖、層差係數、房屋價格及申請購買期限等事項。
三、申購流程
1、被拆遷人申購定銷商品房的,應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後,在規定的申購期限內,填寫《徐州市市區被拆遷人購買定銷商品房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拆遷人負責核實申請表填寫內容,無異議的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在15天內持申請表、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原件、身份證複印件、房證複印件及其它相關材料向市建設部門申請辦理《徐州市市區被拆遷人購買定銷商品房憑證》手續。
2、市建設部門審核批准後,對符合條件者核發《徐州市市區被拆遷人購買定銷商品房憑證》,由拆遷人統一領取後,按被拆遷人交房先後順序編號後發放並公示。
3、拆遷人應當會同定銷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徐州市市區被拆遷人購買定銷商品房憑證》編號,書面通知被拆遷人選房並簽訂《定銷商品房買賣契約》。
4、被拆遷人在通知購買的期限內,沒有進行選房和購房的,《徐州市市區被拆遷人購買定銷商品房憑證》作廢。如仍需購房的,重新申領《徐州市市區被拆遷人購買定銷商品房憑證》。
5、被拆遷人持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徐州市市區被拆遷人購買定銷商品房憑證》、《定銷商品房買賣契約》到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辦理拆遷補償安置結算手續。
6、被拆遷人持《定銷商品房買賣契約》到定銷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購房結算及上房手續。
7、定銷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應向市建設部門辦理《定銷商品房買賣契約》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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