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市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審計,對國家、省、市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2)依法起草我市相關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審計相關政策,制定審計指南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3)向市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市長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根據省審計廳出具的審計工作報告審定意見,向市政府提出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委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縣(市)區黨委和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4)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包括市級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縣(市)區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市級投資和以市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市級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政府規定的市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市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省審計廳授權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5)按規定對縣處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審計。
(6)組織實施對國家、省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7)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
(8)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9)與縣(市)區黨委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市)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市)區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市)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協助市級組織部門管理縣(市)區審計機關領導班子成員。
(10)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領域的套用。
(11)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12)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市審計工作統籌,明晰各級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堅持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部門權責清單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分工檔案等有關規定,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
領導分工
職務 | 姓名 | 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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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管財政金融審計處、重大項目審計處、組織人事處、婦女小組,負責意識形態工作。 |
| | 分管農業農村審計處、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審計處、經濟責任審計處。 |
| | 分管電子數據審計處、績效督查處、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審計服務中心。 |
| | 分管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秘書處、內部審計指導監督處、涉外審計處、審計學會。 |
| | 分管綜合處、法規和審理處、社會保障審計處、行政事業審計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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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管機關黨委、機關工會、老幹部和扶貧工作,協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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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設機構
(1)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秘書處。承擔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2)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政務公開、接待、後勤、安全、信訪、新聞宣傳、財務等工作;擬訂審計工作的政策、規劃和計畫;聯繫特約審計員。
(3)綜合處。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整改工作報告、審計整改結果公告;統一管理全市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畫;對審計工作相關重要問題進行研究,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審核有關工作,對審計成果進行整理研究和綜合利用。
(4)法規和審理處。依法組織起草相關法規、規章草案和指南;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監督檢查縣(市)區審計機關審計業務質量,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市)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負責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協調。
(5)內部審計指導監督處。推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協調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
(6)電子數據審計處。負責和指導全市“金審工程”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審計業務電子數據的採集、驗收、整理和綜合分析利用;組織對市級有關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網路安全、電子政務工程和信息化項目以及信息系統審計;承擔局機關信息系統管理工作。
(7)財政金融審計處。組織審計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縣(市)區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負責審定縣(市)區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組織審計地方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金融性公司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根據省審計廳授權,組織審計中央、省駐市金融、保險、證券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8)績效督查處。制定全市政策跟蹤審計項目計畫;組織審計國家和省、市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參與國家和省、市開展的大督查和專項督查;依法組織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
(9)行政事業審計處。組織審計市級各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下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相關部門及直屬單位、縣(市)區政府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
(10)農業農村審計處。組織審計農業農村、扶貧開發以及其他相關公共資金和建設項目。
(11)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組織審計市級投資和以市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係到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
(12)社會保障審計處。組織審計市政府相關部門、市級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政財務收支。
(13)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審計處。組織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審計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
(14)企業審計處。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市政府規定的市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非涉外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財務收支。
(15)涉外審計處。組織審計市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和主導地位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境外中資企業和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負責審計市屬國有企業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根據省審計廳授權,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16)經濟責任審計處。承擔全市經濟責任審計規定、辦法、指南的起草工作; 負責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檢查; 負責對縣(市)區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 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17)開發區審計處。負責審計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徐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負責審計全市各類省級以上開發區(產業園區)黨工委、管委會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履行情況。
(18)重大項目審計處。組織審計縣(市)區、市級部門、市屬高校院所及國有企業領導幹部(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以及市級重大項目建設單位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重大政策措施情況。
(19)組織人事處。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指導審計人才隊伍建設;承擔協助市級組織部門管理縣(市)區審計機關領導班子成員的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20)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市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81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局長(書記)1名,副局長5名;正副處長(主任)33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獲得榮譽
2022年1月,入選2019-2021年度江蘇省文明單位候選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