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室外公共場所體育健身活動管理規定(1999年12月25日,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室外公共場所體育健身活動管理規定
- 批轉: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轉
- 時間:1999年12月25日
- 適用於:市行政區域公共場所體育健身活動
規定,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規定
徐州市室外公共場所體育健身活動管理規定
(1999年12月25日,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轉)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室外公共場所體育健身活動的管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走。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室外公共場所體育健身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
市、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對本行政轄區內的外公共場
所體育健身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民政、市、園林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法走職責,協助做好對室外公共場所體育健身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室外公共場所的體育健身活動應當堅持健康、自願、小型多樣、分散、就近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鼓勵支持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
市轄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當做好本轄區內體育健身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各社區基層組織應當在本社區範圍內組織居民開展體育健身活動。
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
第六條
現有的體育場地、設施應當提高使用效率,向社會開放,方便民眾開展體育健身活動。
各公園、紀念塔、景點等場所應當在早晨七時前對健身的民眾免費開放。
現有居民小區應當結合小區整治和改造,增設健身活動場所和設施。新建居民小區應當將健身活動場所納入建設規劃。
第七條
在室外公共場所從事體育健律身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走:
(一)不得妨礙車輛行駛和行人行走;
(二)不得損壞綠地;
(三)不得設定橫幅、標語、旗旗幟等宣傳廣告;
(四)不得宣揚封建迷信;
(五)不得非法行醫;
(六)不得從事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活動。
由體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體育健身活動不受前款第一、三項規定的限制。
第八條
下列重要場所禁止聚集從事體育健身活動:
(一)航空港、火車站、港口等場所;
(二)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人民政府、法院、檢察院等機關的周邊地區;
(三)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社、軍事設施及其他要害部門的周邊地區。
前款所列場所的周邊距離,由體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作出具體規定
第九條
在下列場所舉辦超過50人規模的體育健身活動,舉辦單位應當依法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在舉辦日前的三日內到市體育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一)彭城廣場、人民廣場;
(二)淮海路、解放路、中山路、復興路、迎賓路;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場所。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答覆,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登記,對不符合條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各縣(市)、賈汪區需對室外公共場所體育健身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範圍,由各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
經登記的體育健身活動,舉辦單位應當按照登記的時間、地點、項目內容和人數組織活動。確需變更活動時間、地點、項目內容和人數的,舉辦單位應當向原辦理登記的體育行政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社會體育指導員應當加強對經營性的體育健身活動的指導。。體育行政部門依法對社會體育指導員實行資格管理。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解散;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對舉辦單位處以三百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走第七條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師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