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在1997.07.29由徐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07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徐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保障分工,第三章 保障方法,第四章 配套措施,第五章 罰則,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城市生活困難居民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障對象是具有我市市區(不含賈汪區)非農業戶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生活保障線的居民。
第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線由市人民政府依據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物價指數變化情況確定,每年調整一次,經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由市民政局具體負責實施。
第四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在保障對象自力更生的基礎上,由職工所在單位和政府分別負擔的辦法。
第五條 家庭收入以直系親屬為家庭單位計算,家庭成員包括《婚姻法》、《收養法》規定的有贍養、撫養關係的所有成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除撫恤金外的下列各種收入:
(一)各類工資、獎金、補貼;
(二)贍養費、撫養費;
(三)領取的救濟金、失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
(四)其他收入。

第二章 保障分工

第六條 保障對象為《婚姻法》、《收養法》規定贍養、撫養對象的,由承擔贍養、撫養義務人負責保障。
第七條 在職職工及其下列親屬,由職工所在單位負責保障:
(一)未成年子女,父母雙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無生活來源的父母,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在校就讀無生活費用來源的成年子女。
第八條 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離退休人員由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機構負責保障;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離退休人員由原所在單位負責保障。
第九條 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雇用的保障對象,由僱主負責保障。
第十條 失業人員的生活保障由勞動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下列非在職人員的保障對象,由民政部門負責保障:
(一)由民政部門承擔的城市各類定期救濟對象;
(二)新增加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供養人的保障對象。

第三章 保障方法

第十二條 最低生活保障救濟金採取憑證按月領取差額的辦法。
第十三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濟(補助)金領取證》,由申請保障對象按照保障分工,如實向所在單位、僱主、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機構和區民政局提出申請。經區民政局、職工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共同調查核實後,分別由保障單位核定發證,並向市民政局備案。
在職人員保障對象領取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濟(補助)金領取證》每季審核一次;非在職人員保障對象領取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濟(補助)金領取證》每年審核一次。經審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停止發放保障資金。
第十四條 在職人員及其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親屬向在職職工所在單位領取保障救濟(補助)金。家庭中有兩個以上職工的,由職工單位平均負擔。
無在職人員的家庭的保障對象,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領取保障救濟(補助)金。所需保障資金由市、區財政按比例負擔。
第十五條 保障對象為單身人員和保障戶家庭中70歲以上的老齡人,其保障標準可以在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基礎上增加20%。
第十六條 對保障對象原發放的救濟(補助)金標準,高於本辦法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救濟金的,按原標準發放。
第十七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要堅持政策公開、對象公開、金額公開、張榜公布的原則,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八條 民政部門保障對象所需的保障資金,按現行資金渠道由各級財政負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財政負擔的部分,列入財政預算,專戶儲存,由民政部門統一審批,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民政局另行制定下發。

第四章 配套措施

第十九條 勞動、人事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就業條件的保障對象優先安排就業。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保障對象,應簡化工商登記手續,優先發放營業執照,減免工商登記費用。
第二十一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對保障對象子女入托、上學的,減免學雜費。
第二十二條 從事個體飲食服務的保障對象,衛生防疫機構免收健康體檢費;對就醫的保障對象,市屬綜合醫院免收掛號費,普通住院床位費、基本手術費和大型設備檢查費減收20%。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對保障對象不如實申報家庭成員及家庭收入情況、冒領或重領保障救濟(補助)金的,由發證機關取消其保障資格,追回已領取的保障資金,並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 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無業、失業保障對象,兩次不接受勞動部門就業安排的,停止發放保障救濟(補助)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市縣(市)、賈汪區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按現行財政體制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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