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企業知名字號認定和保護辦法

《徐州市企業知名字號認定和保護辦法》是徐州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企業知名字號認定和保護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徐州市企業知名字號認定和保護辦法
(2013年2月6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2月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公布 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護企業智慧財產權,規範企業知名字號的認定、使用和管理,鼓勵企業使用獨創字號,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知名字號的認定、使用、管理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企業知名字號,是指依法經市、縣兩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核准,享有較高的商業信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顯著區別於其他企業的標誌性文字,並按照本辦法予以認定的企業字號。
第三條 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企業知名字號認定的主管部門,負責企業知名字號的認定、使用、管理和保護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企業知名字號的培育和保護工作。
第四條 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引導企業自我約束、自我規範、自我管理,促進企業使用獨創字號、創新自主品牌。
第五條 企業知名字號的認定應當尊重歷史,遵循自願、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向企業收取費用或者接受企業資助。
第六條 申請企業知名字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登記的企業;
(二)企業字號連續使用三年以上;
(三)企業名稱規範,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具有較高的市場認知度和信譽度;
(四)銷售(營業)額、稅收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近三年在本市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五)有健全的管理體系,連續三年無質量事故;
(六)有完善的售後服務,有效投訴率低;
(七)企業依法經營且業績良好,連續三年內無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企業知名字號:
(一)通用地名、行政區劃名或者其簡稱、俗稱;
(二)江河湖泊、山川、名勝古蹟及特有地域或者是動物、植物名稱;
(三)與他人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著名字號、知名字號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
(四)通用或者公益特徵的文字;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四)項規定中因歷史形成且在實際使用中已被公眾所熟知的字號除外。
第八條 申請認定企業知名字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知名字號認定申請書;
(二)企業登記機關核准使用該企業字號的起始時間的相關證明(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或者初始使用該字號的企業名稱登記註冊證明);
(三)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體現企業近三年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納稅總額、淨利潤等項內容的審計報告;
(五)企業基本情況以及企業取得的市級以上榮譽稱號或者獲獎的相關材料;
(六)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相關權威部門、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年主要經濟指標在全市同行業中排位情況的說明或者證明;
(七)有關產品質量(服務)管理體系認證證明或者企業字號管理制度;
(八)所在地消費者協會出具的近三年商品(服務)質量的消費投訴情況的證明;
(九)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 集團型或者母子型企業,企業名稱使用相同字號的,由集團的核心企業或者母公司作為企業知名字號認定的申請人,經認定後,集團的核心企業或者母公司為企業知名字號所有人。
第十條 企業知名字號按照下列程式進行認定:
(一)企業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知名字號認定申請;
(二)登記管理機關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其中縣級登記管理機關審查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報送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三)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徵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專家、學者的意見;
(四)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布徵詢公告,徵詢公告發布後三個月內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發布認定公告,並頒發《徐州市企業知名字號》證書。
第十一條 企業知名字號有效期為三年,自認定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知名字號所有人可以重新提出認定申請,通過認定的,重新頒發《徐州市企業知名字號》證書。
第十二條 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企業知名字號資料庫,錄入企業知名字號的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企業知名字號,在其有效期內,受到下列保護:
(一)未經企業知名字號所有人許可,申請人在同一行業內申請將與企業知名字號相同或者相似文字作為企業字號使用的,在全市範圍內不予核准登記;
(二)未經企業知名字號所有人許可,申請人在不同行業內申請將與企業知名字號相同或者相似文字作為企業字號使用、可能引起公眾誤解的,在全市範圍內不予核准登記;
(三)按照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其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訂的字號保護協定,受到市際之間的聯合保護。
企業知名字號認定前,本市其他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已經依法以與其相同或者相似文字作為字號使用的,可以繼續使用。但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誤認、誤解的虛假宣傳。
第十四條 企業知名字號所有人可以在牌匾、包裝、說明書上標註“徐州市企業知名字號”字樣,進行廣告宣傳。
鼓勵獲得企業知名字號的企業發展連鎖或者加盟經營。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撤銷企業知名字號並予以公告: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企業知名字號的;
(二)嚴重損害消費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喪失企業知名字號認定條件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前款規定被撤銷企業知名字號的,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企業知名字號爭議糾紛的調解。
第十七條 未取得或者已喪失“徐州市企業知名字號”,在牌匾、包裝、裝潢、說明書、交易文書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以“徐州市企業知名字號”進行廣告宣傳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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