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匯區民政局

徐匯區民政局

徐匯區民政局是徐匯區人民政府主管全區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匯區民政局
  • 性質:工作部門
  • 機構職能:負責優待撫恤、擁軍優屬工作等
  • 職能科室:9個
  • 辦事指南:上海市公共汽車和電車乘坐規則
  • 有效期: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機構職能,內設機構,辦事指南,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
徐匯民政徐匯民政
(二)根據徐匯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三)負責優待撫恤、擁軍優屬工作,做好各項優待撫恤專款發放管理工作。負責區雙擁辦公室日常工作與指導;密切軍地關係、協調解決部隊的實際困難。
(四)負責復員退伍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易地安置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區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服務管理工作。
(五)組織實施全區社會救助、醫療救助和社會幫困工作。做好有關救災救濟工作;負責安徽下放戶救濟、來訪、調處工作;負責做好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
(六)負責慈善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負責福利彩票銷售管理工作。
(七)研究制定本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指導全區基層政權建設工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規範化建設工作;承辦街道辦事處及居委會行政區劃工作;指導協調社區建設工作,推動社區服務體系的建立和發展。
(九)負責全區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註冊登記和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區結婚、離婚及收養登記工作,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十一)研究制定本區老齡工作發展規劃;組織重大涉老活動,負責老年人權益保護工作的來信來訪接待、處理、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
(十二)指導、督促全區民政福利生產管理,及落實殘疾人安置政策待遇。
(十三)負責民政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四)推進民政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五)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徐匯區民政局內設9個職能科室。即:辦公室、優撫科、雙退辦、社會科、民間組織管理科、基政科、婚姻科、老工辦、財審科。

辦事指南

上海市高齡老人乘車優惠政策
上海市公共汽車和電車乘坐規則
第一條 乘客候車應當服從值勤人員的管理,在站台或者人行道上自覺排隊,依次先下後上;不得強行登車、吊車;不準攔車和拉脫電車集電桿。
第二條 主動照顧老、幼、病、殘、孕婦及懷抱嬰兒的乘客優先上車並讓座。不準多占座位或者躺臥、站立在座位上。
第三條 赤腳、赤膊、油污衣褲者、醉酒肇事者、烈性傳染病患者、無人監護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狀況危及他人安全者,不準乘車。
第四條 乘客上車後應當注意乘車安全。嚴禁損壞車輛、車廂內的設備及服務設施。不準自行開關車門。嚴禁進入駕駛室,不準妨礙駕駛員正常操作。拉好扶手,嚴禁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禁止跳車、撐傘等危及安全的行為。
第五條 車廂內禁止吸菸、隨地吐痰和亂扔雜物,不得兜售商品和散發廣告。
第六條 車輛抵達終點站乘客應當全部下車,下客站不準上車。不得妨礙值勤人員維護乘車秩序。
第七條 乘客乘坐無人售票車應當按照指定的車門上、下車.
第八條 乘客上車後應即主動購買車票或者支付車費。車票保存至下車,以備值勤人員查驗。電子乘車卡在全市設定車載讀卡機的公共汽車和電車上通用。
第九條 乘客可以免費帶領一名身高1.2米(含1.2米,下同)以下兒童乘車,超過一名的按超過人數購票。無成年人帶領的學齡前兒童不得單獨乘車。
第十條 車票限一次乘用,不得分程乘坐。營運車輛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停駛時,駕駛員、乘務員應當組織乘客免費換乘同線路同方向車輛;市區線路在10分鐘內、郊區線路在30分鐘內不能安排乘客乘坐後車的,應當按照原價退票。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一)營運車輛上未按規定標明營運收費標準的;
(二)駕駛員或者乘務員不出具或者不配備符合規定的車票憑證的;
(三)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在每年的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間和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一日期間,以及在此期間外車廂內溫度高於二十八攝氏度或者低於十二攝氏度時,未開啟空調設施的;
(四)裝有電子讀卡機的車輛因電子讀卡機未開啟或者發生故障無法使用電子乘車卡的,持電子乘車卡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第十二條 乘客乘坐無人售票車應當自備零錢或使用電子乘車卡,上車時應當自覺投足錢幣入箱或者刷卡,車上不設零找。
第十三條 乘客乘車時凡越站、無票、持廢票、不投幣、投幣不足的或者冒用敬老服務卡、使用無效敬老服務卡乘車的,駕駛員、乘務員可以要求乘客補交車費,並可以對其按照營運收費標準的5倍加收車費。
第十四條 乘客每位可以攜帶行李物品的總重量不得超過50千克,體積不得超過0.2立方米(即長、寬、高各0.58米),長度不得超過1.7米。
第十五條 每位乘客攜帶行李物品總重量超過15千克、體積超過0.1立方米的,應當購買行李票。行李票按所購車票值計算。車廂擁擠時,乘客不得攜帶體積超過0.1立方米的行李物品上車。
第十六條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易腐蝕、有毒和放射性等危險品及犬類、畜類乘車。
攜帶物品應當自行妥善保管,不得占用座位和堵塞通道。攜帶的家禽、利器和易碎、易污物品,必須包紮完好,不得沾污車廂和乘客。攜帶物品損壞自理。攜帶槍枝者應當出示持槍證,槍枝必須空膛。
第十七條 殘疾軍人憑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離休幹部憑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幹部離休榮譽證》或者《中國人民解放軍離休幹部榮譽證》、盲人憑本人《上海市盲人免費乘車船證》、革命烈士家屬憑本人《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屬優待證》、傷殘警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可免費乘坐本市除旅遊線路、機場線路以外的公共汽車和電車線路的車輛。
本市七十周歲以上老人除工作日尖峰時段外(尖峰時段為7:00至9:00,17:00至19:00)持本人敬老服務卡可免費乘坐除旅遊線路、機場線路以外的公共汽車和電車線路的車輛。
第十八條 凡違反本規則而使他人遭受損害或者損壞公物者,應當賠償損失或者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凡擾亂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損壞車輛和車站設備,侮辱、毆打、傷害客運從業人員和乘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值勤人員執勤時應當出示證件,認真履行職責,聽取乘客意見和建議,妥善處理違章事件。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由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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