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光金

徐光金

徐光金,男,漢族,1963年1月出生,寧夏平羅縣人,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91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管理中心主任。

2021年4月26日,寧夏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徐光金犯受賄罪、貪污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光金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寧夏平羅
  • 出生日期:1963年1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開庭審理,依法宣判,

人物履歷

1985.07-1989.09 平羅縣回中教師
1989.09-1991.01 縣級吳忠市古城鄉幹部
1991.01-1994.05 縣級吳忠市古城鄉副鄉長
1994.05-1996.04 縣級吳忠市早元鄉副鄉長
1996.04-1998.02 縣級吳忠市農業局副局長、農業技術推廣中心主任
1998.02-1999.06 吳忠市利通區馬家湖鄉黨委書記
1999.06-2001.12 吳忠市利通區城鄉建設局局長
2001.12-2003.02 吳忠市利通區早元鄉黨委書記
2003.02-2005.01 吳忠市利通區上橋街道黨工委書記
2005.01-2008.07 吳忠市同心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8.07-2009.10 吳忠市經濟委員會黨委書記
2009.10-2009.12 吳忠市利通區黨工委委員、區政府籌備領導小組副組長
2009.12-2011.07 吳忠市利通區委常委、副區長
2011.07-2013.01 吳忠市交通運輸局局長
2013.01-2014.02 吳忠市交通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4.02-2015.01 吳忠市建設局局長、黨委書記,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
2015.01-2015.06 吳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黨委書記,市人民防空辦主任
2015.06-2018.09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管理局局長
2018.09-2020.11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管理中心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0年4月24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寧夏公路管理中心主任徐光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0年11月4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自治區公路管理中心原主任徐光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徐光金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擾亂民主生活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歸個人使用,違規操辦婚慶事宜並藉機斂財,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的旅遊安排;違反組織紀律,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決定重大事項,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工作紀律,規避招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虛構事實,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涉嫌貪污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徐光金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忘記初心使命,與黨離心離德,紀法意識淡漠,組織觀念全無,利用職權大肆斂財,利慾薰心,貪得無厭,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徐光金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0年1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管理中心原黨委副書記、主任徐光金(副廳級)涉嫌受賄、貪污一案,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銀川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對徐光金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0年12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管理中心原黨委副書記、主任徐光金(副廳級)涉嫌受賄罪、貪污罪一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向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徐光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銀川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徐光金利用擔任吳忠市利通區上橋街道黨工委書記、吳忠市利通區常務副區長、吳忠市交通運輸局局長、吳忠市住建局局長、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管理局局長、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管理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相關請託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徐光金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21年2月24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徐光金犯受賄罪、貪污罪一案通過遠程視頻庭審系統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徐光金在擔任吳忠市利通區上橋街道黨工委書記、吳忠市利通區常務副區長、吳忠市交通運輸局局長、吳忠市住建局局長、寧夏公路管理局局長、寧夏公路管理中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685.8753萬元。2003年至2004年,被告人徐光金在擔任吳忠市利通區上橋街道黨工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使具體負責拆遷安置的工作人員與寧夏吳忠康定達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虛假拆遷安置協定,貪污房產價值32.623萬元。應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相關機關工作人員、被告人家屬旁聽了案件審理,本案將擇期宣判。

依法宣判

2021年4月26日,寧夏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徐光金犯受賄罪、貪污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
經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自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徐光金在擔任吳忠市利通區上橋街道黨工委書記、吳忠市利通區常務副區長、吳忠市交通運輸局局長、吳忠市住建局局長、寧夏公路管理局局長、寧夏公路管理中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685.9387萬元。
2003年至2004年,被告人徐光金在擔任吳忠市利通區上橋街道黨工委書記期間,上橋街道與寧夏吳忠康定達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協定,對利通區上橋鄉新民村部分宅基地進行拆遷,被告人徐光金任拆遷指揮部總指揮。2004年7月,被告人徐光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其岳父王某某不屬於拆遷安置對象的情況下,指使具體負責拆遷安置的工作人員與康定達公司簽訂虛假拆遷安置協定,將價值32.623萬元的文衛廣場220號營業房安置到王某某名下,並辦理了不動產登記,此後被告人徐光金將該房出租,獲得孳息11.4萬元。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光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685.9387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索賄部分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徐光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產32.623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銀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光金犯受賄罪、貪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光金一人犯數罪,依法應予數罪併罰。依法判決被告人徐光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80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孳息61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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