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光華(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原副局長)

徐光華(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原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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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光華,男,漢族,1974年10月出生,1996年7月參加工作,2000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副局長。

2021年6月11日,石嘴山市惠農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徐光華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追繳其違法所得280200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光華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74年10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接受調查,審查起訴,提起公訴,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1996.07—2005.11 平羅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
2005.11—2007.04 平羅縣交通局副局長
2007.04—2010.05 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汝箕溝大隊教導員
2010.05—2011.09 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惠農大隊教導員
2011.09—2016.06 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惠農大隊大隊長
2016.06— 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副局長。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0年10月15日,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副局長徐光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審查起訴

2021年3月,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原副局長徐光華涉嫌徇私枉法一案,由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21年4月,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原副局長徐光華(正科級)涉嫌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惠農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惠農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徐光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詢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惠農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光華擔任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六大隊大隊長期間,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隱匿證據使其不受立案、偵查,使16名涉嫌危險駕駛罪的人員至今未受法律追訴,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嚴重干擾了公安機關正常的執法活動,嚴重影響了執法公信力,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

2021年6月11日,石嘴山市惠農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徐光華犯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
經石嘴山市惠農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2013年至2016年6月,被告人徐光華在擔任原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六大隊大隊長期間,徇私情、徇私利,非法收取款物或者接受請託後故意包庇、隱匿證據,使16起涉嫌危險駕駛犯罪的行為人不受立案偵查及追訴。
被告人徐光華在擔任大隊長期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收取款物或者接受他人請託,擅自決定對交警六大隊查獲的134起交通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
惠農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光華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情、徇私利,對明知16起交通違法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犯罪而指示工作人員不依法提取、送檢血樣,故意包庇、隱匿證據,致使涉嫌危險駕駛犯罪行為人不受立案偵查和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且屬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徐光華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在履行職務行為過程中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不正確履行職責,對應當依法處理的134起交通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石嘴山市惠農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光華犯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光華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依法判決被告人徐光華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追繳其違法所得28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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