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定喪服

後定喪服是《通典》八十九裡面一篇文章。

既除喪,有來吊者,以縞冠深衣,於墓受之。畢事反吉。(《通典》八十三)
君來吊臣,主人待君到,脫頭,貫左臂,去杖,出門迎。門外再拜,乃獻。還,先入門,東壁向君讓。君於前聽進,即堂先哭,乃止於廬外伏哭。當先君止。君起致辭,子對而不言,稽顙以答之。(《通典》八十三。)
母為長子齊三年,始死,不徒跣,拊心哭泣,女子已嫁而反在室,父卒為母,民母為長子同,齊杖周者,父在為母,不徒跣,哭踴無數。凡四不食。為曾祖父母不敢以輕服。服至尊減其月,則當大功九月但三月耳。始死哭泣三日。為舊君之母妻、為曾祖父母同。(《通典》八十四)
父亡在祖後,則不得為祖母三年,以為婦人之服不可逾夫。孫為祖服周,父亡之後為祖母不得逾祖也。(《通典》八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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