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資格

律師資格,是指從事律師業務者必須具備的形式條件,即持有律師資格證書(2002年前)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2002年後)。取得任一證書視為獲得律師資格或律師職業資格、律師從業資格。

我國《律師法》第五條規定,"律師執業,必須取得律師資格和執業證書。"第六條規定了取得律師資格的兩種途徑:經國家統一考試取得和經司法行政部門考核批准取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律師資格
  • 獲得途徑:持有律師資格證或法律職業資格證
  • 考試性質: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
  • 考試等級:國家級職業資格類考試
  • 授予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資格考試,考試性質,法律定義,律師執業證書,申請條件,其他條件,授予辦法,

資格考試

我國的律師資格考試是由國家舉行的,以法律專業知識為考試內容,允許具備一定資質條件的人員報考,旨在測試參試人員的法學專業知識水平,為律師行業遴選法律專業人才的國家專業考試。
全國律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由法務部負責舉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實施。
全國律師資格考試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方針,即在報名條件與程式、考試方式、考試內容、評分與錄取標準面前人人平等。考試實行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卷、統一錄取。考試合格的人員由法務部授予律師資格證書。為維護考試的正常秩序,考試嚴禁各種違紀作弊行為,法務部為此制訂嚴格的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對違紀者將由考務機構予以處理。
律師資格考試即是如今的國家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是從2002年3月起開始舉辦的,它將“律師資格考試”,“初任法官資格考試”和“初任檢察官資格考試”這三種考試合而為一,並於當年取消了一直以來盛行不衰的以上三項獨立的考試項目。本科或以上學歷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另外,此項考試並不規定報名者所從事工作的性質及所學專業。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都屬於國家的學歷教育考試,而司法考試是一種執業資格考試,和學歷教育考試不同。也就是說,無論是法學碩士還是法律碩士要想取得從業資格,就一定要通過司法考試。

考試性質

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合格人員可以向法務部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基於此,國家司法考試的目標是通過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考試方式和方法,檢驗應試人員是否具備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執業律師、公證員,從事法律職業所應具備的知識、能力。

法律定義

《律師法》第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律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具有高等學校法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同等專業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經?>律師資格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授予律師資格。"
《律師法》第七條規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法律研究、教學等專業工作並且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師資格。"

律師執業證書

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條件
《律師法》第五條規定:“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憑證,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規定:“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
(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法》第七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程式
首先,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由其所在的或擬調入的律師事務所將所要求的申報材料報送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機關。這些申報材料根據《律師法》第十條的規定包括:
(一)申請書;
(二)律師資格證明;
(三)申請人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鑑定材料;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的複印件。
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十五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其次,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申請材料後,對符合《律師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符合《律師法》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有了律師資格,不等於就能當律師,還要履行下面的手續:

申請條件

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條件是:
(一)具有律師資格;
(二)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三)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
(二)律師資格證明;
(三)申請人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鑑定材料;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的複印件。

其他條件

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注意,國家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授予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律師資格考核授予工作,保證律師隊伍的進人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授予律師資格應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律師隊伍發展的情況,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認真把關,確保律師質量。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負責對申請人的考核和有關材料的審查工作,法務部負責律師資格的審批授予。
法務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分別成立“律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律師資格審查小組”,具體負責有關工作。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予律師資格: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開除公職或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偽造證明材料申請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
(五)其他不適宜從事律師職業的。
第六條 申請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師資格考核申請表;
(二)申請人所在的或擬調入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意見;
(三)申請人簡歷、居民身份證;
(四)申請人學歷證明、學位證明和專業技術職務證書;
(五)考核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條 申請人通過其所在的或擬調入的律師事務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報送申請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在15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6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組織對申請人進行有關法律專業知識、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則的考核,提出相應意見報法務部審批。
第九條 法務部每年分兩次對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申請進行統一審查,分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書面通知報送申請材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對批准授予律師資格的,同時頒發律師資格證書
第十條 申請人取得律師資格後,應當按規定的程式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執行律師職務。
第十一條 經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務部按照考核的審批程式,撤銷所作出的批准授予其律師資格的決定,並收回律師資格證書:
(一)偽造、變造證明材料,騙取律師資格的;
(二)不專職從事律師工作的。
第十二條 香港、澳門地區的居民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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