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論辯的術與道:樊建民刑事辯護代理55例

律師論辯的術與道:樊建民刑事辯護代理55例

《律師論辯的術與道:樊建民刑事辯護代理55例》是2018年10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樊建民。

基本介紹

  • 書名:律師論辯的術與道:樊建民刑事辯護代理55例
  • 作者:樊建民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8年10月
  • 頁數:414 頁
  • 定價:79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9726942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目前的法學理論界和法律實務界,理論與實踐脫節和相關學科之間相脫節的現象甚為嚴重。作者以辯護人的角度實際代理案件時,發現學界存在諸多的盲點,既存理論根本無法解決實踐中的許多問題,《律師論辯的術與道:樊建民刑事辯護代理55例》收錄的辯護詞、代理詞是作者從事律師職業10多年來主辦的近百起刑事案件中分類選出的,具有提升理論和指導實務的真正價值。

作者簡介

樊建民,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於河南汝州。先後獲河南大學理學學士學位、鄭州大學法律碩士學位、武漢大學法學博士學位。現任河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河南大學犯罪控制與刑事政策研究所研究員,碩士生導師;兼任河南省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河南金苑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兼職律師。曾先後在《法律科學》《法商研究》等國內專業性權*期刊發表刑法學論文30餘篇,出版著作2部,主持完成省(部)級項目5項。學術研究以刑法分則個罪見長,律師業務以刑事辯護著稱。

圖書目錄

一、瀆職類犯罪
1.缺乏重大過失之主觀罪過的行為不成立玩忽職守罪
——段某喜涉嫌玩忽職守案
2.適當履行崗位職責的行為不成立玩忽職守罪
——王某國涉嫌玩忽職守案
3.缺乏期待可能性的不作為不成立玩忽職守罪
——許某平涉嫌玩忽職守案
4.與危害結果不具有刑法上之因果關係的行為不應受到刑事處罰
——張某軍涉嫌濫用職權案
5.不可避免的法律認識錯誤阻卻濫用職權罪共犯的成立
——李某平涉嫌濫用職權案
二、貪污類犯罪
6.公司經理借用公司名義謀取高額利益的行為不成立貪污罪
——陳某偉涉嫌貪污案
7.被告人基於法律認識錯誤而作出的有罪供述不應作為認定其有罪的證據採信
——劉某姍涉嫌貪污案
8.“灰色支出”是否用於公務存疑時不應計入貪污數額
——楊某城涉嫌貪污案
9.村支書以個人名義將“復耕費”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不成立貪污罪
——曹某華涉嫌貪污案
10.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缺乏犯意溝通的行為不成立貪污罪的共犯
——金某勇涉嫌貪污案
11.國家工作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相互溝通、分別利用各自的職權侵占單位資產的行為,分不清誰起主要作用時,應認定為職務侵占罪
——郭某立涉嫌貪污案
12.國有單位領導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用於單位日常公務開支的不成立貪污罪
——張某平涉嫌貪污、受賄案
三、賄賂類犯罪
13.國家工作人員以非職務的“勞務”因素收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不成立受賄罪
——李某萍涉嫌受賄案
14.國家工作人員僅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不成立受賄罪
——蔡某政涉嫌受賄案
15.受勒索借給他人財物並因此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不成立行賄罪
——馬某萍涉嫌行賄案
16.行政執法監督人員非行政執法人員
——群某公司涉嫌單位行賄案
四、職務侵占類犯罪
17.將過節發放的禮品折換為現金並虛增數額報賬的,犯罪數額應以虛增的部分為準
——李某亮涉嫌職務侵占案
18.單位管理人員擅自截留單位資金抵債的行為不成立職務侵占罪
——李某宏涉嫌職務侵占案
五、挪用類犯罪
19.銀行行長違反內部貸款規定貸款給他人的行為不成立挪用資金罪
——張某功涉嫌挪用公款案
20.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用公款買車自用並約定以車改後的車補歸還車款的行為不成立貪污罪
——李某龍涉嫌挪用公款案
六、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
21.符合客觀情勢的行為即使導致嚴重危害後果也不成立犯罪
——張某傑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
22.沒有參與煤礦生產經營的投資人非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實際控制人
——趙某平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3.肇事者住院期間逃逸的非法律規定的“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
——王某霞涉嫌交通肇事案
七、擾亂公共秩序類犯罪
24.聚集職工在企業內部罷工維權的行為沒有擾亂社會秩序
——趙某強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
25.偶爾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一起實施違法行為的行為人不成立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李某民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26.村委會因與占用本村土地的企業發生各種糾紛,而數次聚集村民阻礙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行為,不成立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吳某京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八、擾亂市場秩序類犯罪
27.將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違規出租給他人使用的,不會擾亂市場秩序
——高某軍涉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案
28.偶爾買賣少量醫療設備的行為,不宜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潘某銀涉嫌非法經營案
29.一方因重大過失而簽訂、履行顯失公平的契約,相對方因缺乏詐欺犯罪的主客觀要件而不成立犯罪
——張某彥涉嫌契約詐欺案
30.以真實身份、真實資產簽訂的擔保借款契約,即使借款人隨後處置了擔保資產,也因在簽訂契約時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成立犯罪
——楊某嵩涉嫌契約詐欺案
31.借款人與銀行工作人員通謀,偽造房產證抵押貸款的行為,不成立契約詐欺罪
——王某法涉嫌契約詐欺案
九、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
32.賬目、資金去向清晰的擔保公司負責人,因經營原因資不抵債時,不成立集資詐欺罪
——郭某江涉嫌集資詐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33.擔保公司中僅領取薪酬而不參與實際經營管理的法定代表人,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犯
——白某冰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34.與銀行工作人員共謀,偽造他人簽字貸款並用之歸還之前在該行貸款的行為,不成立貸款詐欺罪
——康某平涉嫌貸款詐欺案
十、侵犯財產類犯罪
35.利用委託人出具的空白委託手續侵占委託事項涉及的財產之行為,非詐欺犯罪
——羅某紅涉嫌詐欺案
36.警察控制下的盜竊行為不應成立犯罪既遂
——趙某亮涉嫌盜竊案
37.政府不應成為敲詐勒索罪的被害人
——李某佑涉嫌敲詐勒索案
38.犯罪對象認識錯誤下的強取他人財物抵債行為不成立搶劫罪
——李某平涉嫌搶劫案
十一、妨害司法類犯罪
39.書面契約銷毀無法復原的情形下,不能認定契約詐欺罪
——張某功涉嫌虛假訴訟案
40.委託看守所監管人員給涉嫌犯罪的親屬之同案犯通風報信的行為,不成立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張某菲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
41.同時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王某玉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
42.辯護人依法給犯罪嫌疑人釋法的行為非“威脅、引誘”的犯罪行為
——何某立涉嫌辯護人妨害作證案
43.詐欺案的被害人改變控告之初的陳述幫助被告人洗脫罪名的行為,在詐欺案沒有判決之前不應先行裁判
——馮某傑涉嫌包庇案
44.教唆犯的處罰應輕於或同於實行犯的處罰,不應不處罰實行犯僅處罰教唆犯
——王某奇涉嫌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案
十二、侵犯人身權利類犯罪
45.妻子對不學無術的丈夫具有一定的管教權,該權利的行使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張某萍涉嫌非法拘禁案
46.協助抓捕網上追逃的逃犯過程中,對逃犯實行相應的強制措施,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張某霞涉嫌非法拘禁案
47.法律上明文規定的對向犯應按各自的罪名分別定罪處罰
——李某國涉嫌拐賣兒童案
48.間接因果關係不屬於刑法上應負故意犯罪刑事責任的因果關係
——馬某強涉嫌故意傷害案
49.來歷不明的介入因素對被害人死亡有影響作用時,應減輕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王某偉涉嫌故意傷害案
50.與被害人存在直接矛盾的同案犯指控其他同案犯是教唆犯的口供,在缺乏相關證據相印證的情況下,應該不予採信
——蔡某奇涉嫌故意傷害案
十三、刑事訴訟代理類
51.被告人對其不合常理的行為無法做出合理解釋時,應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梁某平契約詐欺案
52.醉酒駕車故意撞人後又繼續衝撞不特定路人的行為成立數罪
——張某濤故意殺人案
53.在非法拘禁他人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應直接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李某朝故意殺人案
54.出於報複目的聚眾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屬於尋釁滋事罪的“無事生非”
——閆某民故意毀壞財物案
55.變造金融票證詐欺銀行未遂的,同時成立變造金融票證罪和金融憑證詐欺罪(未遂),應擇一重罪適用
——石某軍金融憑證詐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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