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場權

律師在場權是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中的內涵之一,不僅是律師的權利,它更能體現法律對犯罪嫌疑人人權的充分尊重和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律師在場權
  • 外文名:Lawyer's right to be present
  • 起源國家:英美法系國家
  • 思想根源:洛克式的國家社會觀認識
  • 法律屬性:辯護權
律師在場權,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偵查機關的刑事偵查訊問時,有要求律師在場的權利.律師不在場訊問取得的訊問筆錄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使用。律師在場是受委託履行辯護職責,是執業職責。
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處於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弱者地位,如能允許其在接受訊問時聘請律師到場,必然有助於犯罪嫌疑人權利的維護,此項制度的確立能使“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這一憲法權利得到具體落實。
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律師在場權。在美國、日本等國家都有律師在場的規定。自2005出現佘祥林冤案以後,我國也開始了律師在場權的試點工作。律師在場權有望在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得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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