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擬對律師出庭實行等級制,引爭議後取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律師出庭等級制度
- 地點:海南
- 時間:2010年7月21日
- 詞性:名詞
事件介紹,引發爭議,
事件介紹
2010年7月21日,海南省司法廳公布的《海南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引發各界關注,意見稿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律師出庭等級制度”尤其引人注目。
該條規定:“律師出庭實行等級制度。在我省,執業律師可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律師,凡取得律師執業資格者,均可成為初級律師;初級律師執業滿三年,通過一定的考試和考核,可成為中級律師;中級律師執業滿八年且執業期間無違法違紀記錄的,通過一定的考試和考核,可成為高級律師。律師申請初級、中級和高級律師資格,應當向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初級律師只能限定在基層法院出庭辯護或者訴訟代理,中級律師不能在最高法院出庭辯護或者訴訟代理。具體考試、考核辦法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制定並組織實施。”
8月,在海南省律師協會的網站上,意見稿“向廣大律師徵詢意見的通知”一度被放在醒目位置。該通知稱,《海南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條例》於1996年6月27日公布實施,已頒行15年,應予以修改完善。
通知後面的附屬檔案《海南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條例修正前後對照表》,關於第三十三條的修改說明稱,“出庭律師實行等級制度,是為確保律師業健康發展的需要,借鑑國外及其他省份的做法,擬對我省律師管理工作進行的創新”。
日前,海南省司法廳律師公證處王處長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意見稿並非正式檔案,尚處於徵求意見階段,尚未最終確定。僅過了4天,這位王處長接受採訪時又稱,當初海南省律協因為匆忙,掛到網上的只是初稿,這一條在修正稿中已經不存在了。
引發爭議
年輕律師:感覺“被歧視” 7月22日,在海南省律師協會關於意見稿向廣大律師徵詢意見的通知公布的第二天,就有網友在人民網海南視窗“百姓聲音”欄目發表名為《海南司法廳亂搞歧視,老律師想壟斷資源》的帖子。該帖稱,律師法明確規定,只要是律師,就可以參與任何審級任何案件的審理,不管是基層法院還是最高法院。意見稿的規定“涉嫌歧視年輕律師”。
年輕律師:感覺“被歧視”
這個帖子的跟帖率很高。“大家都知道,大案要案,即收費很高的案件,都在中院、高院和最高法院。這下好了,只要這一規定通過,所有的案件資源都不得不集中在老律師手裡。我們這些年輕的律師,只能吃些殘羹冷炙。”一位年輕律師告訴記者,“年輕律師的初期執業處境已相當艱難,如此規定,更是雪上加霜。”
另一位年輕律師說,律師執業初期的三年本來就非常艱難、收入微薄,倘若“律師出庭等級制度”真正實施,年輕律師剛入行的日子會更難熬。
年輕律師們一致認為,根據三大訴訟法的規定,取得執業證書的律師均具備代理所有法院、所有審級的各類案件的資格。意見稿如禁止初級律師在中級以上法院出庭,禁止中級律師在最高法院出庭,違背三大訴訟法的規定,這樣的規定毋庸置疑當屬“惡法”。而以執業年限作為唯一尺度或者是最重要的尺度,易造成執業期限長的律師對高端業務的壟斷。
出庭等級制:誰給了規定它的權力? “誰給了規定它的權力?全國人大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是一名為“法律人”的博友在看到意見稿的出庭等級制新規時的第一反應。
出庭等級制:誰給了規定它的權力?
“立法法規定,涉及司法制度的事,應該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進行規定。律師辯護和代理制度屬於基本的司法制度,地方立法機關無權作出對律師設定身份等級進而限制其執業權利的規定,司法行政部門當然就更不行了。”浙江省檢察院民行處副處長曹呈宏認為。
在廣東知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崔小平看來,徵求意見稿缺乏法治基礎,其禁止初級律師、中級律師開展部分業務,與律師法相衝突。而且這樣的規定,同時也限制了當事人選擇律師的訴訟權利,影響其權益的實現。
業內人士分析說,律師職業作為一種技能性很強的行業,需要從業者具備較高的專業水平和能力。如果僅以執業的年限和一定的考核來劃分律師的等級,無法確保律師的執業水平與其等級相一致。
“舉例說,一名房地產專業律師,如果根據其執業年限和考核成績最終被確定為具備高級律師資格,按照一般人的判斷,他的專業水平、辦案經驗等,都應當是很優秀的。但是,假如他從未代理過刑事案件,那么,他出庭代理刑事案件的效果便不言而喻。”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律師蒲文明說。
據悉,依照1987年頒布的《律師職務試行條例》,將律師職務分為一、二、三、四級,律師助理。在其實施的二十多年中,中國律師行業已發生巨大變化,律師的身份由國家的法律工作者轉變為“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有專家認為,以律師職稱構建的律師等級制,已不太適應當前我國律師行業發展的需要。律師屬於自由職業者,多數情況下,對律師的管理都是靠政策指導和律師自律實現的,很難用一個統一的標準來衡量律師的綜合素質。
“長期以來,我國律師是分級的,但大家公認不能以這個‘級’來確認律師的業務水平和能力。如果以考試(筆試)方式,完全有可能出現能力差的考分高,而能力強的考分反而低的現象。從必要性上看,政府對此進行干預沒有必要。法律服務是一個市場化程度較高的行業,要尊重市場參與者本身的理性選擇,政府沒有對其進行干預的必要性和理由。”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說。
重構律師等級制:或有必要? 採訪中,也有人認為,可以對律師執業資格進行一定的限定。“我個人覺得,出於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充分保障,可以針對某類特定的案件,對代理律師設定一定的資格資歷要求。”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許蘭亭認為,對諸如重大、疑難的刑事案件,可以規定必須由執業滿五年和辦案經驗豐富(如承辦過幾件刑事案件以上)的律師承辦。這樣,就會避免一些剛剛執業沒有經驗的律師,盲目接觸那些重大、疑難案件,因為辦案經驗的不足,會使當事人的權益得不到合法充分的保障。同時,這對新手律師也是一種保護。
重構律師等級制:或有必要?
但也有很多律師持有不同觀點。“實踐中,大案要案落入沒有經驗的小律師手裡的情況有,但並不普遍,律師業務基本是由市場調節的,當事人在選擇律師上有很大的自由空間,沒有分級的必要。”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京生說。
也有部分律師認為,可以通過加強律協的作用,由律協向社會公布律師的信息、信譽等,來引導市場走向。如每年開展的評優活動:“全國優秀律師”、“省級優秀律師”等。
但這種評優活動,也被很多人詬病。湖南通程律師集團事務所主任楊金柱在其部落格中說:“少數律師無真才實學,靠吹牛拍馬、善於鑽營評上優秀,在律師界產生了極壞的影響。”
“重構中國律師等級制十分必要。”廣東帥毅律師事務所律師廖旭東認為,目前由於缺乏統一的評價和考核機制,律師的綜合素質缺乏外在的客觀評價標準。如果建立的律師等級制度,能客觀評價律師的職業素養、業務水平、訴訟業績等,成為反映律師綜合素質的“標尺”。那么,既可以解決律師隊伍中“魚龍混雜”的現象,也可以激勵律師積極上進,也便於當事人在委託時作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