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轉自籌資金撥款

待轉自籌資金撥款是按照規定,已預存建設銀行等待批准再轉入使用的基本建設自籌資金撥款。國家規定,預存建設銀行的自籌資金必須存足半年方可使用。即當年上半年使用的自籌資金,必須在上年底存入建設銀行; 下半年使用的自籌資金,必須在當年六月底以前存入建設銀行,下半年或下年度待基本建設計畫批准後,才能按批准數轉入使用。

在建設單位會計中應設定“基建撥款——待轉自籌資金撥款”明細帳戶核算。貸方登記撥入的自籌資金撥款,借方登記經批准可以使用的自籌資金撥款,應轉入“本年自籌資金撥款”明細帳戶,餘額表示已撥入尚未批准使用的自籌資金撥款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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