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太學招補新生的一項規定。孝宗淳熙四年(1177),太學行混補法,以考生太多,遂改待補法加以限制。後每遇科舉年分,諸州未解發者百人取三,選解試時有兩場或一場試卷文理優長者,於本州備案,待太學補試,出給公據,赴補試一次。前省試落第者可召保就補,當年省試落第者可憑原發解公據赴補。後規定,解試終場人百取其六赴補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