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聘高級職務,已符合高級職務任職條件而未受聘教師的職務名稱。1986 年,國家教育委員會在《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意見》中規定:“在少數人才密集的老校,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鼓勵人才合理流動,凡確實符合教授、副教授任職條件的中年骨幹教師,由於限額已滿,未受聘任的,可有控制地確定為‘待聘教授’、‘待聘副教授’,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同時鼓勵他們到其他學校或其他工作崗位任職。”
擬設“待聘高級職務”的學校及其待聘的職務數額,均由學校主管部門提出,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核同意,經中央職稱工作改革領導小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