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糾紛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第二版)》是2017年10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優銀。
基本介紹
- 書名:征地拆遷糾紛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第二版)
- 作者:王優銀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7年10月
- 定價:69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09386446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中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農業大國。中國人對土地、房屋有著一種天生的依賴感,這種依賴感可能源於對穩定的“家園”的渴望。伴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全國各地因征地拆遷而起的社會矛盾頻發。本書系對100個實際發生的征地拆遷案例進行分析,都是涉及具體問題的分析及解決,從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方向進行分類,對每個案例進行法律分析,然後提出辦理相關案件的注意事項,最後列明與該案例相關的法律規定,以便讀者查閱。
作者簡介
王優銀,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傳媒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碩士生導師,征地拆遷業務部首席大律師,有近二十年法律服務經驗,行政法實務專家。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以王優銀主任為代表的民告官團隊律師勝訴案件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遷領域的突出貢獻,多次被中央電視台新聞頻道、財經頻道、人民日報、法制日報、人民政協報、南方都市報、財新網、香港有線電視台、亞洲周刊、英國BBC電台等數百家中外媒體採訪報導。《中國律師》雜誌、《中國律師網》特邀評論員,《di一視頻》特邀評論員,參與立法活動,為多個行政立法活動提供建議和意見。榮獲“2013年度中國十大具影響力律師”“2015年度受媒體歡迎律師”等稱號。
圖書目錄
導讀
集體土地篇
第一章集體土地徵收
1“以租代征”屬於非法行為
2集體土地徵收涉及基本農田的,應由國務院批准
3市政府是否可以以“村改居”方式將集體土地收歸國有
4省政府能否化整為零將單個建設項目所需集體土地拆分不同批次進行徵收
5以信息公開程式確認區政府未經批准違法征地
6土地徵收批准檔案超過兩年自動失效
第二章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管理
7縣政府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對集體土地房屋實施拆遷違法
8街道辦無權責令限期拆除不屬於鄉村規劃區的違法建築物
9鄉人民政府無權處置城市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築
10國土資源局無權對農村房屋實施強制搬遷
第三章補償安置
11徵收集體土地時未予安置補償,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
12對征地安置補償方案有異議的救濟途徑
13被徵收土地青苗補償費應當支付給產權人
14放棄統一安置的村民可以要求給付安置補助費
15被拆遷人簽署安置補償協定後,發現房屋不在拆遷範圍如何處理
16簽署空白拆遷補償契約後發現補償標準不合理該如何處理
17拆遷人以簽字蓋章為由將被拆遷人簽字的補償安置契約取走後修改該如何處理
18養殖場等設施農用地建設,無須城鄉規劃部門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9廠房被認定為違法建築時如何維權
第四章救濟途徑
20行政複議可附帶抽象行政行為審查
21複議機關應履行複議職責
22對國土局接到查處申請作出的信訪答覆不服,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複議、訴訟
23縣城鄉建設管理局接到查處申請後未作回應,如何救濟
24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土地徵收批覆,經本級政府複議後,可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25征地報批前未履行告知義務可訴
26征地批覆作出前未履行聽證義務可訴
27市政府未履行征地公告義務,具有可訴性
28征地批覆行為是否屬法院受案範圍
29市政府轉發省政府的征地批覆能否作為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
30針對土地行政強制行為,農村無證房屋所有人有訴權
31集體土地實際使用權人的原告資格
32未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未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定,市政府、區政府、市城管執法局、街道辦聯合強拆被確認違法
33法院不可誤讀最高院下發檔案的精神拒絕立案
34法定起訴期限內向法院郵寄起訴材料遭拒收,如何處理
35行政複議機關不得以對補正資料不符合要求為由將複議申請作申請人自動放棄處理
36被告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應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依據
37庭審中被告僅提交證據複印件如何應對
38暴力抗拒強拆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
39房屋被強拆如何提起行政賠償
40縣級政府有權劃定禽畜禁養區,但無強制拆除權
41行政機關作出的每個調整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行政行為都應當符合依法行政和程式正當原則
42強制拆除違法建築前勘驗調查程式不合法,強拆行為應認定為違法
43被違建侵害的相鄰權人可訴主管部門行政不作為
44政府部門從外部獲取的信息,在不存在法定不予公開的情況下,應當以依法公開為常態
45政府機關以“涉及第三方商業機密”不予答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46“過程性信息”在行政決策完成和實施後,即轉變為應當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
47鄰居違建危害自家房屋安全,訴規劃局重作處罰決定
48上級單位應對交辦下級單位的執法工作負責
49政府部門責令村委會公開村務應設立履行期限
國有土地篇
第五章房屋徵收及拆遷管理
50《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前形成的政府信息,應當依照條例規定予以公開
51行政機關不得以“一事一申請”為由拒絕在同一申請書中相互關聯的多項政府信息的公開申請
52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向第三人出讓土地
53網上公布的徵收公告能否視為被徵收人已經知曉
54拆違應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程式利益
55行政機關對行政協定條款的解釋對協定當事人雙方有約束力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
56整棟建築一半入征地紅線,應全部徵收
57在徵收範圍內,行政機關不得以被拆遷人的房屋系拆遷公司誤拆為由逃避行政責任
58執法部門拆違過程中損壞合法建築,應作出賠償
59行政機關不作限期自行拆除決定,對違法建築“即查即拆”屬程式違法
60人民政府在接到拆遷人查處違法拆遷申請書後,應當依法履職
61土地行政徵收中如何保障公房承租人利益
第六章評估與補償安置
62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置換
63歷史遺留問題導致的無證房屋應當給予安置補償
64無證建築被罰款後如何認定
65加蓋房屋爭取無證房補償款是否構成刑事詐欺
66國有土地上產權不明房屋徵收補償程式
67“住改非”房屋的補償
68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的計算
69承包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被收回能否獲得補償
70以限制人身自由為要挾,強迫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定是否有效
7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的補償協定被確認無效
72夫妻共有房屋,只一方簽訂拆遷補償協定無效
73繼承房屋拆遷案件中繼承人之一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協定無效
74開發商虛構回遷房騙遷,回遷契約被法院認定無效
第七章救濟途徑
75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複議決定時如何救濟
76不予受理複議申請決定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77駁回複議申請決定是否可訴
78針對立項核准批覆提起的行政訴訟是否屬法院受案範圍
79行政機關違法強拆的行為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
80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可提起複議、訴訟
81當面遞交起訴材料,法院拒絕出具材料接收清單如何應對
82被申請人未在複議程式中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第八章強制搬遷及房屋拆除
8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後,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84責令限期拆除行為是行政強制措施而非行政處罰
85城市管理執法局對違法建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行為屬於超越職權
86簽訂安置補償協定後拒絕搬遷,鎮政府強拆房屋亦違法
87拆遷遭遇停水停電時如何維權
88房屋遭遇強拆,如何確認違法主體
89徵收補償決定在複議或訴訟過程中應否停止執行
90管轄權尚未確定,法院即作出先予執行裁定是否合法
91行政機關超出期限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不應當受理
92法院能否作出執行通知書強制拆除國有土地上房屋
93政府部門執法活動應當保障招商引資企業的信賴利益
94因政府部門無法兌現招商承諾導致建設項目存在手續瑕疵的,非投資方過錯,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負責協調予以解決
95國土部門作出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應當保障土地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96因強制拆除房屋造成財產損失金額如何認定
97法庭可根據視聽資料證據確定強拆責任主體
98管轄權界定不明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不當對既存行政管理關係另作行政管理行為
99區政府應當對其委託城管局執行強拆的後果負責
100政府部門依職權開展執法活動仍需遵守《行政強制法》之規定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