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彬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研究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人力資源規劃、開發工作,貫徹執行人才流動的政策法規。擬訂和落實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落實就業再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職業資格制度,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擬訂全市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指導方案工作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落實就業援助政策措施;組織實施下崗職工的管理和再就業工程,監督、檢查、指導全市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擬訂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規則;貫徹落實有關農民工工作的政策檔案,協調解決有關農民工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四)健全完善全市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國家和省市有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農村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準落實情況;負責對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五)負責全市政府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考核、職務升降、獎懲、培訓、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申述控告、職位聘任工作;負責公務員考試錄用及檔案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和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配計畫、工資總額計畫和增人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政府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信息統計及檔案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負責農村優秀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和繼續教育工作,推行專業技術聘任制度、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
(八)負責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擬訂全市管理辦法和引進國外智力計畫,並組織實施;推廣引進國外智力項目成果,協調有關人事人才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與退休職工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技術等級考核工作;綜合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待遇和用人單位勞動傷殘鑑定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工作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年報統計工作。
(十)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
(十一)健全完善和諧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組織建設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承擔全市人事人才宣傳及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與信息工作。
(十三)依據國家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推進政務信息公開,建立健全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制度,面向社會公開有關政務信息。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彬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9個工作崗位:
(一)文秘崗位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局機關黨務、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落實;負責局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局機關文書處理、辦公自動化、機要保密、對外宣傳、新聞發布及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工資保險及職稱評審等工作;組織實施局系統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承擔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幹部職工思想教育、計畫生育、精神文明建設以及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承擔局系統依法行政、應急管理和機關安全保衛工作;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局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有關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並監督組織實施;承擔有關規劃統計和經濟社會發展相關指標統計工作。
(二)培訓就業與農民工管理崗位
貫徹落實就業培訓法規、政策,擬訂統籌全市城鄉就業培訓規劃、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監督、檢查、指導全市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負責全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貫徹落實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做好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負責管理全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工作,組織實施下崗職工的管理和再就業工程;擬訂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建設;落實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負責職業資格鑑定的組織協調工作;貫徹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意見;綜合管理全市農民工工作,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維權的重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負責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組織協調。
(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崗位
執行國家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法規、政策,抓好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工作;修訂完善全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法,編制全市事業單位增人計畫,負責全市政府序列事業人員的年報統計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市政府序列事業人員培訓工作;承辦市政府決定任免的事業單位公司級幹部;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和政府序列事業單位人員的調配工作;負責承辦全市政府序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辭職、辭退、考核、獎懲、遺屬補助和工齡計算工作。
(四)公務員管理崗位
貫徹實施《公務員法》及配套法規;負責全市政府機關及參管單位公務員法規的培訓教育工作;負責全市政府機關及參管單位公務員的流動、考核、迴避、獎懲、辭職辭退等;負責全市政府機關及參管單位新進公務員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政府機關及參管單位公務員的年度考核和獎勵工作;負責全市政府機關及參管單位公務員信息日常管理及統計年報工作,負責全市機關工勤人員的管理、調配和考核工作。審核以國家名義和市政府名義獎勵的人選,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授予和表彰的有關事宜;承擔公務員紀律懲戒、申訴控告工作,依法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崗位
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以及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高級專門人才規劃、培養、管理及“三五”人才工程和農村優秀人才工程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與管理工作;推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制度、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和資格考試制度;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參與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聘用、培訓及辭職、辭退規定;貫徹執行國家引進國外智力的各項政策、法規,制定管理辦法和引進國外智力計畫,並組織實施;推行引進國外智力項目成果,協調有關人事人才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貫徹落實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有關政策。
(六)社會保障工作崗位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政策。負責貫徹落實城鎮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法規、改革方案和發展計畫;擬訂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執行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負責特困職工的幫困、解困和改制企業的定向救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的擬訂和落實;審核上報城鎮職工定點醫療機構、藥店;負責依法監督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全市有關社會保障職能目標的考核工作和信息統計工作,推進社會保障服務體系的建設。
(七)工資福利工作崗位
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與離退休工作;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收入分配政策;負責全市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分配製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公)傷殘、死亡等有關調查、審核和待遇落實工作;審批全市事業單位高級科技工作人員因獲獎提高離退休費比例;承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的崗位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和幹部職工工資年報統計工作。
(八)勞動關係與調解仲裁工作崗位
貫徹落實勞動、仲裁法律法規;依法處理人事和勞動爭議案件;監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行為;組織實施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負責監督執行企業職工工時、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承辦局機關法律事務,處理相關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案件;規範實施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負責建立健全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和集體協商制度,對企業工資總額和收入分配進行指導和監管,監督落實企業工資指導線、指導價位和最低工資標準;落實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負責企業單位職工工傷、傷殘鑑定的認定審核和上報工作,負責審核上報企業特殊工種和非因公喪失勞動能力工人的提前退休工作;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
(九)社保基金監督崗位
依照《社會保險法》具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及內部控制有關政策,落實社會保險基金內部控制制度、內部審計規則和社會保險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以及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專項檢查;負責受理涉及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提出糾正和查處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行為的建議。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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