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色電視機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1年版)

2021年8月11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關於《彩色電視機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1年版)》的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彩色電視機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1年版)
  • 發布時間:2021年8月11日
內容
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3台,其中2台作為檢驗樣品,1台作為備用樣品。
2 檢驗依據
彩色電視機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1年版)
檢驗依據
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凡是注日期的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於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 依據標準
GB 8898—2011 音頻、視頻及類似電子設備 安全要求
GB 24850-2020 平板電視與機頂盒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
GB/T 13837—2012 聲音和電視廣播接收機及有關設備無線電騷擾特性 限值和測量方法
GB 17625.1—2012 電磁兼容 限值 諧波電流發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
SJ/T 11343-2015 數位電視液晶顯示器通用規範
SJ/T 11348—2016 平板電視顯示性能測量方法
SJ/T 11157.2—2016 電視廣播接收機測量方法 第2部分:音頻通道的電性能和聲性能測量方法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 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於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於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於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
4 附則
本細則代替《市場監管總局關於發布131種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的公告》(2020年第36號)中的《彩色電視機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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