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渡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是開展民族與宗教事務的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彌渡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類型:政府部門
- 簡介:民宗局
- 成立時間:1950年1月1日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職責,
機構簡介
部門名稱:
彌渡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部門簡稱:
民宗局
部門簡介:
縣政府工作部門
1950年1月1日彌渡縣人民政府成立,1980年5月成立民族事務委員會,1983年10月並縣委統戰部,1984年10月恢復成立民委,1996年更名為民族宗教事務局,是政府組成部門之一。作為政府民族宗教工作職能部門,主要任務是宣傳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建立和發展各民族平等互助、團結合作、“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經濟、民族教育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等工作。
部門領導:
石澤明 墨麗萍
主要職責
民族工作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各級黨委、政府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民族工作法律、法規,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髮展、共同繁榮發展,確保民族團結,當好縣委、縣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助手。
2、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等重大課題的綜合調研,草擬全縣有關民族關係、民族事務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政策,組織宣傳黨的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民族團結進步事業。聯繫少數民族上層愛國人士,促進民族團結。
3、監督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辦理有關民族識別、民族鄉建立和變更的有關事宜。
4、保障少數民族平等權利,維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依法協調各民族間的關係,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5、廣泛聯繫民族幹部,協同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交流、使用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人才資源開發工作。
6、綜合研究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參與制定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研究有關散雜居民族地區和城市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特殊政策;配合承辦民族地區扶貧開發事宜;組織協調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和民族地區對外協作;做好智慧型化農業專家系統在民族地區的推廣和套用工作。參與有關少數民族地區專項資金的申報和管理;負責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工作。
7、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中特殊問題的對策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參與管理彌渡一中民族部相關工作。
8、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計畫生育、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及承辦相應事務。
9、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研究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教育,管理民族古籍的搶救、收集、出版規劃工作。
10、指導鄉鎮民族工作,加強同民族鄉、民族聚居鄉以及民族聚居村組的聯繫。
11、組織少數民族到省州內外參觀考察學習等事宜,接待到我縣參觀的民族考察團。
12、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宗教工作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中央、省、州、縣委、政府有關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調查研究我縣宗教現狀,掌握動態,對存在問題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當好縣委、縣人民政府在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3、草擬我縣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有關宗教工作的規範性檔案。
4、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5、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我縣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引導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打擊邪教。
6、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積極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的自我教育,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全縣的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服務。
7、指導宗教場所及寺院民主管理組織,在憲法、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按照自身特點獨立開展工作,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場所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好宗教培訓班;審批有關宗教事務,審查涉及宗教問題的文章、書刊、音像製品和出版物,辦理宗教場所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8、組織、指導宗教政策和宗教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9、指導鄉鎮宗教方面的工作,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重大問題。
10、了解掌握境外宗教情況,支持、幫助宗教界按照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開展宗教方面對外的友好交往活動,做好宗教涉外事務,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我縣進行的滲透。
11、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職責
辦公室工作職責
協助黨支部和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事務的綜合協調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具體負責機關有關檔案起草、會議組織、政務信息、來信來訪、保密保衛、檔案資料、文電處理、宣傳報導、建議提案工作和機關內部規章制度的擬定和實施;管理機關人事、勞動、工資福利和退休人員;負責機關的經費、固定資產、基建、車輛使用等管理工作,圍繞民族宗教工作的中心任務,接待縣內外組織的少數民族參觀考察團;承擔局機關的接待任務。
民族股工作職責
1、組織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研究,組織開展對民族問題的調查研究,了解各地區民族工作的動態和經驗;開展馬克思主義民族觀、民族理論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匯同有關部門健全民族法制工作,指導和促進民族區域自治法、自治條例的貫徹實施;研究擬定全縣民族事務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實施民族行政執法、執法監督制度和負責機關普法工作;制定並監督執行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益和處理民族關係方面的有關政策和措施,承辦民族團結目標管理責任制及民族團結進步表彰事宜;組織研究散雜居少數民族、城市民族工作及少數民族婦女、兒童保護等有關特殊政策措施;負責縣民宗局涉及民族工作方面重要檔案的起草工作,整理編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獻。
2、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配合制定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措施;督促檢查黨和國家對民族地區經濟的各項優惠政策的貫徹實施;做好省級民族機動金、少數民族地區發展資金等項目資金的申報工作,管理使用省、州民族機動金;組織督促協調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及其優惠政策的實施;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地區扶貧開發工作及負責縣民宗局掛鈎扶貧工作;參與組織民族地區與省州內外發達地區的經濟技術協作和對口支援工作;積極為民族地區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先進的科技成果及適用技術,加強民族工作試驗示範點的創建、協調和指導;負責全縣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分析、上報工作。
3、協同教育部門貫徹實施教育發展計畫,研究民族教育的特殊政策措施、招生方案和招生工作;辦好半寄宿制國小和民族班,參與檢查督促民族教育工作和民族教育經費的管理使用;廣泛聯繫民族幹部,調查研究民族幹部工作情況,協同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使用工作和招乾工作;聯繫民族上層愛國人士、科研部門和專家學者。
4、在國家、省州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少數民族地區文化、藝術、體育、衛生、計畫生育和語言文字、新聞出版等特殊政策措施;承辦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及有關民族文化活動;挖掘、整理、保護和開發民族文化資源,實施民族文化精品工程,弘揚少數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管理全縣少數民族語言和少數民族文化搶救及古籍整理等工作;撰寫民族工作方面的信息,辦理民族識別,更改民族成份等有關事宜。參與少數民族的對外文化交流合作。
宗教股工作職責
1、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宗教工作,協調內外有關部門涉及宗教方面的工作,督促檢查重要事項的落實,承辦局機關宗教方面的文秘、信訪等工作;編報宗教方面的重要信息;負責全縣宗教方面的統計、分析、上報工作;草擬我縣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總結等綜合性材料;整理編撰宗教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獻;審查佛教、伊斯蘭教、基督教、道教方面的文章、書刊、音像製品和出版物;負責宗教方面的行政複議和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的監督;負責宗教涉外交往及落實政策和對外聯繫等方面的綜合協調工作。
2、負責佛教、伊斯蘭教、基督教、道教方面的具體業務工作,並對全縣的宗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對有關宗教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指導性意見;了解各鄉鎮宗教工作的動態及管理經驗;指導各鄉鎮佛教、伊斯蘭教、基督教、道教方面的工作;指導、幫助各宗教活動場所搞好自身建設;辦好宗教培訓班,培養、教育、管理宗教教職人員;聯繫佛教、伊斯蘭教、基督教、道教方面的宗教界上層人士;承辦佛教、伊斯蘭教、基督教、道教方面的行政執法、行政複議、行政監督、涉外交往、來信來訪和落實政策等工作。
3、負責宗教熱點、難點地區,特別是信教地區的綜合治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非法宗教活動及打擊邪教;負責有關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和貫徹落實;協調、指導、辦理宗教活動場所的審批登記和年檢工作。
4、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