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勒市民政局

《彌勒市民政局》 根據《中共彌勒市委辦公室 彌勒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彌勒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彌辦發〔2015〕109號)精神,設立彌勒市民政局,為彌勒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彌勒市民政局
  • 性質:市政府工作部門
  • 下設機構:辦公室
  • 地址:彌勒市錦屏路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訂彌勒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部門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指導和監督彌勒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貫徹落實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負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承擔彌勒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含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公共服務工作,指導軍供站、軍隊離退休人員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安置對象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並參與有關問題的處置。
(五)貫徹落實各級黨委、政府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評估並統一發布災情,申報、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居民因災毀損房屋修繕救助和災民生活救助,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負責彌勒市防災、減災、救災、救助相關工作,承擔市減災委員會和彌勒市人民政府救災辦公室的日常事務管理職責,承擔中國國際減災委員會在彌勒市的有關工作。
(六)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政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救助和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工作,負責全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低收入認定)工作。
(七)貫徹落實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貫徹落實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的遷移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
(九)貫徹落實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組織貫徹落實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民眾權益保障工作,貫徹落實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負責各類基金會登記的審核工作,對基金會的財務收支和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查處基金會的違法行為,指導和監督彌勒市基金會登記管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有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承辦彌勒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行政審批項目,以彌勒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為準。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彌勒市民政局機關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政策法規、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綜治、信訪和行政管理、後勤保障工作;負責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組織協調機關信息化建設;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公開工作;承辦有關新聞宣傳及發布工作;承擔黨風廉政日常工作。
(二)優撫科(彌勒市人民政府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上級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公務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傷殘評定等級、調級的初審換證、補證工作;組織開展優撫對象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並參與有關問題的處置;負責與軍地有關部門的日常聯繫,協調、指導地方支持部隊建設和部隊參與地方建設的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模範(先進)(縣)的上報工作;負責牽頭組織開展走訪慰問有關擁軍優屬活動;指導軍地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組織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宣傳和調查研究工作。
(三)安置科(彌勒市人民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含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公共服務工作;指導軍供站、軍隊離退休人員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安置對象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並參與有關問題的處置。
(四)救災科(彌勒市人民政府救災辦公室)
貫徹落實上級救災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擬定本行政區域內救災工作的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救災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統計、核實上報和發布災情;申報、分配、管理中央、省、州、市級救災款物、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居民因災毀損房屋修繕救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調撥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承擔中國國際減災委員會在彌勒市的有關工作。開展救災的交流;承擔彌勒市減災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管理工作。
(五)社會救助科
貫徹落實國家、省、州、市有關社會救助的法律、法規;承擔全市城鄉低保、城鄉醫療救助、城鄉臨時救助、城鄉特困人員供養、農村敬老院建設;承擔全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低收入認定)和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救助工作。
(六)基層政權社區建設和地名區劃科(彌勒市勘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政策;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村(居)民委員會幹部的培訓工作;承辦1984年前離職半脫產的原大隊幹部定期定量生活補助,建國前入黨農村老黨員和城市無工作、無退休待遇老黨員定期生活補助,村幹部待遇有關工作;承擔彌勒市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具體工作;貫徹落實婚姻管理政策,負責推進婚俗改革,指導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辦理本市轄區內居民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
貫徹落實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編制全市行政區域和地名工作總體規劃;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變更和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聯檢工作;承擔轄區內市鄉鎮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擔協調處理毗鄰縣市間的縣市界線爭議,調處鄉鎮邊界線爭議,向彌勒市政府提出仲裁建議,對鄉級邊界線爭議行使裁決權;負責組織協調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工作;負責全市地名區劃信息系統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全市地名區劃資料信息收集、整理、存檔、保管和統計、驗收、上報工作。
(七)社會福利與社會事務科(民間組織管理科)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執行;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落實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指導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和扶持工作;組織擬定慈善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社會捐贈工作;貫徹落實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政策,協調縣市之間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推進殯葬改革,承擔經營性公墓建設的報批和監管工作,指導殯葬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協調處理少數民族殯葬事務;承辦兒童收養政策協調事宜。
貫徹執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擬訂本市行政轄區內民間組織管理的政策和民間組織發展規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負責有關民間組織綜合協調工作,承擔民間組織信息化建設工作; 負責依法對本市行政轄區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註銷、合法性、法律資格進行受理登記和確認;負責與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協調前置審核事項;指導全市民間組織登記相關工作;負責對許可權內登記的民間組織進行日常監管和依法實施民間組織年度檢查工作,並監督民間組織依照《條例》和登記的章程開展活動;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查處違法、違章行為; 負責查處本市行政轄區內未經核准登記擅自以民間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非法組織;協助相關部門處理民間組織的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理工作;負責接待處理對不予登記或處罰不服民間組織的行政複議,指導和督促全市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各類基金會登記的審核工作,對基金會的財務收支和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查處基金會的違法行為。
(八)規劃財務和人事科
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財務規章並監督執行;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民政事業經費、行政經費的預決算和基本建設經費的管理;檢查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情況;負責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指導督促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承擔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資、福利、考核、教育培訓、出國人員政審及辦理有關手續、人事檔案管理等相關具體工作;負責辦理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幹部、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的收繳費工作;負責所屬事業單位職稱管理、職業技能考核、鑑定、評聘工作;會同相關部門辦理表彰獎勵民政系統先進集體和個人工作;貫徹落實離退休幹部、職工的相關政策,負責了解和掌握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職工的基本情況,負責協調、幫助、解決離退休幹部、職工的政治、生活、就醫等待遇問題;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有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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