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強迫失蹤
- 外文名:Forced disappearance
- 時間:1992年
- 組織:聯合國大會
- 文案:保護所有人不遭受強迫失蹤宣言
簡介,人權法,
簡介
根據於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在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中,作為攻擊的一部分而實施的強迫失蹤構成反人類罪。2006年12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該公約從以下四個主要方面著手禁止強迫失蹤:
——該公約規定各國有義務將犯有強迫失蹤罪的人繩之以法。它們不僅應懲治在其領土之上犯有強迫失蹤罪的人,而且也應懲治其它管轄區域內被指稱的罪行:在這些情況下各國必須或追訴或引渡被指稱的犯罪者,以使無人能夠逃脫審判。
——該公約規定了一系列預防人員失蹤的程式保障條款:應將被剝奪自由的人關押在官方場所、登記在冊,並記錄其一切輾轉情況。最為重要的是應允許每個被剝奪自由的人與外界接觸,特別是與其家人和辯護律師交流,其家人和辯護律師有權知曉該人的拘留情況和下落。鑒於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在預防工作方面具有長期的經驗,該組織積極參與了這些保障條款的起草工作。
——此公約首次認定,強迫失蹤的受害者不僅包括失蹤者本人,還包括其親屬。它承認家人有權獲知其親屬的命運,並且承認強迫失蹤的受害者有權對其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要求賠償。
——該公約規定設立一個由10名獨立專家組成的國際委員會以監督執行情況。這些專家將審查各國的報告,並可接受 單獨控訴。該公約還設立了“人身保護令”程式,據此,擔心親屬遭受強迫失蹤的人及其他有關人士可以直接向該國際委員會提起控訴,如果該控訴成立,該委員會將要求當事國尋找失蹤人員。
人權法
根據國際人權法,自《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以來,國家造成的失蹤被稱為強迫失蹤。例如,《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將強迫失蹤定為反人類罪。美洲國家組織的《美洲國家間關於人員強迫失蹤的公約》專門應對了這一問題。一些國家還表示武裝衝突中出現的強迫失蹤可以構成戰爭罪,例如第三帝國的夜與霧行動。
失蹤有兩個作用:不僅使那些失蹤的敵人和批判者無法發聲而且還在更廣泛的人群中製造不確定感和恐懼,致使那些可能反對和批判的人也不敢發言。失蹤涉及對許多基本人權的違反。對於失蹤者而言,包括獲得自由、個人安全和人道對待(包括免受酷刑)的權利,受到公正審判,接受法律諮詢,獲得同等法律保護的權利,以及無罪推定的權利等。通常他們的家人一輩子都要尋找失蹤親人的訊息,他們也是受害者。
2006年12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也規定廣泛或系統的強迫失蹤構成反人類罪。這賦予了受害者家人尋求補償以及要求獲知其親人失蹤真相的權利。公約規定任何人都有不遭受強迫失蹤的權利,而且失蹤者親屬有了解真相的權利。公約中包含一些關於預防、調查和制裁這一罪行的條款、有關受害者及其親屬權利的條款,以及關於非法劫持遭受強迫失蹤兒童的條款。公約進一步規定了在鎮壓這種罪行以及應對這一罪行的人道影響方面開展國際合作的義務。公約設立了強迫失蹤問題委員會,負責在國際上執行重要的監督和保護職能。目前,強迫失蹤國際聯盟正在推動該公約獲得所有國家的批准。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對公約的通過表示支持,它認為,強迫失蹤在全球各地仍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它給數千家庭帶來了痛苦、恐懼和無法形容的悲痛。該《公約》無疑有助於為避免人員被迫失蹤提供了更大的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