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

強制性公積金

強積金一般指本詞條

強制性公積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簡稱強積金或MPF),目的為促進香港金融市場發展以及為香港雇員退休之後多一點經濟保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強制性公積金
  • 外文名: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 簡稱:強積金或MPF
  • 用途:強制香港所有雇員成立投資基金以作退休之用
提出時間,目的,有關法規,監察部門,退休計畫,種類,

提出時間

香港政府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的一項政策。

目的

促進香港金融市場發展;
為香港雇員退休之後多一點經濟保障。

有關法規

《職業退休計畫條例》是香港法例第426章,1993年10月15日實施
《強制性公積金計畫條例》是香港法例第485章,2000年12月1日實施
《200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修訂)條例草案》,2002年2月6日立法會通過
《200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修訂)條例草案》,2002年7月12日立法會通過
《200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修訂)(第2號)條例》,2003年2月1日實施
《雇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

監察部門

強制性公積金是由香港公營機構強制性公積金計畫管理局監察。該局於1998年9月成立,角色是:
規管及監督私人託管的公積金計畫的運作;
核准受託人的資格;
為公積金計畫註冊;
為訂立規則或指引;
速進香港相關計畫的金融市場發展。

退休計畫

職業退休計畫是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以外的另一個選擇。
歷年受檢控的顧主
2006年3月7日 新同樂飲食 (已轉營)[1]
2003年2月7日 西環冰室
2003年10月6日 龍華酒店

種類

強積金計畫分為三類:
集成信託計畫:最常見的強積金計畫,公開讓參與僱主的有關雇員、自僱人士及將累算權益轉移的人士參加。這類計畫透過集合不同僱主及其有關雇員和自僱人士的供款,使計畫管理更具效能,發揮規模經濟的效益。
僱主營辦計畫:只限受僱於同一僱主及其有關連公司的有關雇員參加。正因如此,雇員人數必須龐大,僱主營辦計畫方具成本效益
行業計畫:特別為雇員流動性高的飲食業和建造業而設。凡受僱於這兩類行業的雇員,若成為行業計畫的成員,只要前僱主及新僱主參加同一行業計畫,在行內轉職時便無須轉換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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