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是強制性公積金的簡稱,是香港政府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的一項政策,強制香港所有雇員成立投資基金以作退休之用。由香港公營機構強制性公積金計畫管理局監察。
強積金計畫分為三類:集成信託計畫,參與者:集成信託計畫是最常見的強積金計畫,公開讓參與計畫僱主的雇員、自僱人士及把累算權益從其他計畫轉移過來的人士參加。特色:透過集合不同僱主及其雇員和自僱人士的供款,發揮規模經濟效益,使計畫管理更具效能。僱主營辦計畫,參與者:只限受僱於同一僱主或其有關連公司的雇員參加。特色:受參與條件所限,僱主必須擁有龐大的雇員數目,計畫運作方具成本效益。行業計畫,參與者:特別為飲食業和建造業的雇員而設,尤其是臨時雇員(即由僱主按日雇用或雇用期少於60日的雇員)。特色:臨時雇員如在該兩個行業內轉職,只要其前僱主及新僱主都是參加同一個行業計畫,他們在轉職時便無須轉換計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
- 外文名:MPF
- 全稱:強制性公積金
- 簡稱:強積金
- 計畫的種類:集成信託、僱主營辦、行業計畫
- 實行地區:香港
強積金制度背景
- 由政府管理,用稅收資助的社會安全網;
- 由私人託管的強制性供款計畫;
- 個人自願性儲蓄和保險。
- 非供款性的社會養老金及紓困援助,為長者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及
- 非正式支援(如家庭支援)、其他正式的社會福利計畫(如醫療保障),以及其他個人資產(如自置居所)。
強積金目的
強積金計畫的種類
發展里程
日期 | 發展里程 |
1993年10月15日 | 實施《職業退休計畫條例》(香港法例第426章) |
1995年8月 | 制定《強制性公積金計畫條例》(香港法例第485章),訂明建立強積金制度的框架 |
1998年3月 | 制定《1998年公積金計畫立法(修訂)條例》,以修訂主體條例,從而促進強積金制度運作,加強執法;並制定強積金附屬法例,訂明強積金計畫有關成員資格、註冊、營運及豁免等方面的事宜 |
1998年9月17日 | 成立積金局 |
2000年1月10日 | 從當年財經事務局轄下的職業退休計畫註冊處,正式接管職業退休計畫註冊處處長的職責 |
2000年12月1日 | 實施強積金制度 |
2002年2月及7月 | 制定《200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修訂)條例》及《200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修訂)(第2號)條例》,以改進強積金法例中的行政及運作事宜,提升強積金制度的效能效率 |
2003年2月1日 | 強積金供款最低有關入息水平由$4,000上調至$5,000 |
2004年6月30日 | 公布《強積金投資基金披露守則》,以改善強積金基金收費及表現的資料披露 |
2004年7月 | 強積金計畫淨資產值超越$1,000億 |
2005年7月28日 | 公布《強積金核准受託人合規標準》,協助強積金核准受託人建立嚴格的框架,以便自行監察在強積金制度下所須履行的法定職責 |
2006年6月14日 | 制定《2006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一般)(修訂)規例》以改進強積金投資規則 |
2006年7月7日 | 發表《強積金制度五年投資表現回顧》(2001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
2006年12月 | 強積金計畫淨資產值超越$2,000億 |
2007年7月13日 | 推出收費比較平台,有助比較強積金基金收費 |
2008年1月9日及6月18日 | 制定《2008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修訂)條例》及《2008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修訂)(第2號)條例》,以改進強積金計畫行政,並對違規僱主加強執法 |
2008年7月10日 | 制定《2008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修訂)(第3號)條例》,就執行政府向合資格強積金及職業退休計畫成員帳戶注入供款的計畫,為積金局提供法律框架 |
2009年7月8日 | 制定《2009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修訂)條例》,訂明與雇員自選安排有關的條文 |
2009年12月 | 強積金計畫淨資產值超越$3,000億 |
2011年4月 | 發表《強積金制度十年投資表現回顧》(2000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
2011年5月4日 | 制定《201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修訂)條例》,以保障破產的強積金成員於註冊計畫內的累算權益 |
2011年11月1日 | 強積金供款最低有關入息水平由$5,000上調至$6,500 |
2012年6月1日 | 強積金供款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由$20,000上調至$25,000 |
2012年6月21日 | 制定《201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修訂)條例》,就規管強積金中介人的法定製度訂定條文 |
2012年7月17日 | 制定《201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一般)(修訂)規例》,以為補償基金制定自動觸發征費機制 |
2012年11月1日 | 實施強積金雇員自選安排 |
2012年11月1日 | 規管強積金中介人的法定製度生效 |
運作與監督
強積金中介人——
- 強積金主事中介人
- 強積金附屬中介人
四重保障
- 嚴謹的核准和註冊準則
- 持續監察
- 專業彌償保險
- 補償基金
有關法規
監察部門
相關風險評議
- 增加就業成本
- 供給不足
- 抵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