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退夥是退夥的一種形式。合伙人由於不履行法定或約定義務或有其他不當行為,其他合伙人可以強制其退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強制退夥
- 外文名:Compulsory withdrawal
- 從屬:退夥
- 類型:現代詞
原因,區別,
原因
合伙人從事某種行為,具有某些法定的原因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其他合伙人可以強制該合伙人退夥。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49條的規定,強制退夥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合伙人未履行出資義務,即沒有按照合夥契約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例如合伙人出於自己私利擅自使用合夥財產,造成合夥企業重大損失的,應當強制退夥。三是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例如在代表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時接受賄賂,使企業蒙受損失的,應當強制退夥。
區別
強制退夥與法定退夥的區別
強制退夥與法定退夥又有一定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在出現法定退夥時,某個合伙人從法定事由出現之日起,就喪失其合伙人資格,但在強制退夥中,即使符合法定條件,也必須按照一定的程式才能強制某個合伙人退夥。該程式是:第一,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但合夥契約也可以事先約定強制退夥的事由,例如,違反競業禁止規定,通過約定強制退夥。第二,必須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僅有部分人同意甚至大多數人同意,也不能強制某個合伙人退夥,否則不利於保護少數合伙人的利益。第三,其他合伙人將共同作出的除名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人。《合夥企業法》第49條規定:“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如果未作出通知,除名決議不能生效。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